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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沈家本在奏进《法院编制法》草案的奏折中一开始就引用了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二十七日的上谕,称赞其“为宪政之预备,奠自强之初基,睿谟宏远”,自己“钦佩莫名”。接下来,沈家本介绍说,该草案经由修订法律馆馆员分门编纂,冈田朝太郎帮同审查,最后由他本人“折中刊定”,“阅八月始克属稿”。初稿告成后,又根据各部、院官制清单,“详加对勘,剥肤存贞”,最后形成了15章140条的奏进稿。奏折的重点,是解释“为各国通用,而于今日之实际及中国之风习未宜因袭”的几种制度。一为“定额”,即审判组织的人员组成。各国审判制度,通常是初级审判由一人实行单独制,地方审判、高等审判、最高审判分别以3人、5人、7人实行合议制。而《法院编制法》对此稍有变通,改为初级审采用单独制;地方审一般用推事1人,若经预审或再审则用3人;高等审判、最高审判分别以3人、5人实行合议制。二为“巡审”。日本在区裁判所设出张所,临时派遣人员审判案件。《法院编制法》仅规定在地方审判厅以上设分厅;巡审员仅由大理院酌量派遣,以特别事件且关系重要者为限,高等审判厅以下不得援用。

——吴泽勇《清末修订〈法院编制法〉(1910年颁布)考略》

(1)根据材料,概括清政府编订《法院编制法》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政府关于《法院编制法》的编订。

高三历史综合题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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