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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1690年)里指出:一个国家应该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必须分立并相互制衡,以此保证公民的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但由于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一人掌握,实质上是二权分立。此后孟德斯鸠将政治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司法权的设置和独立是“权力制衡”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权力”。

——摘编自翟刚学《论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思想之差异》

材料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种行政权力。孙中山在五权宪法里设计了“权能分治”的宪政制度。孙中山将政权与治权分开,让人民掌握“政权”,而政府则实施的是“治权”。国家当中的人民是有“权”对政府进行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的,这样就可以形成主权在民,政府的“能”必须接受人民的“权”的管控,将人民的“政权”与政府的“治权”分开,形成“以权制能”的行政模式。

——摘编自马雪芹《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与西方三权分立学说较析》

(1)根据材料一,概括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主要差异,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产生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二,指出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创新之处,并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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