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南方各地佃农对地主土地拥有永佃权,即佃户对土地具有长期佃作的权利,甚至部分佃户可以转让其永佃权。永佃权
A. 强化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
B. 损害了地主所有权的利益
C. 增强了佃农经济的独立性
D. 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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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南方各地佃农对地主土地拥有永佃权,即佃户对土地具有长期佃作的权利,甚至部分佃户可以转让其永佃权。永佃权
A. 强化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
B. 损害了地主所有权的利益
C. 增强了佃农经济的独立性
D. 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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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时期,江南一些地方地主赋予佃农以永佃权,佃户租佃的土地可以传给后代,地租也相应固定。这一规定
A. 减轻了佃农的赋税负担
B. 有利于增加粮食的亩产量
C. 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
D. 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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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永佃权的产生是佃农长期斗争的结果。随着万历以来土地交易中的地租买卖现象日益普遍化和佃农转佃土地的合法化,到了清代,永佃制下佃农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非常完备了……他们可以随意转让、馈赠和出卖所佃得的土地,而业主无权过问。这种新型的租佃关系无疑对佃农的生活和命运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有耕种权的佃农无力耕种,而又“不敢懒惰、抛荒及私相授受”;另一方面,一些有能力耕种的人却又无田可耕,只有两相望“田”兴叹。永佃权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矛盾,它使更多的直接生产者加人到租佃关系中来,使更多的人借此获得了生存的机会。
——摘编自周荣:《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史学月刊》2002年第4期。
材料二 中共中央1982年1号文件明确指出,它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说它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因为从整体来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仍然归集体所有,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和承包的关系……说它是“新形式,是因为它冲破了旧的模式。首先,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凡是能一家一户经营的,就一家一户经营,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在农村的社会化生产中,又有许多事情是仅靠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办不了的,例如兴修水利设施、大型农业机械的购置、大型科研项目的组织等等,这就需要加强“统一经营”的作用。其次,在产品的分配上,实行联产计酬,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就纠正了过去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真正贯彻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摘编自顾晓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继承和发展》,《党史研究与教学》1993年第6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清时期永佃权发展的原因及意义。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清时期永佃权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何异同,并分析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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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淸时期,不少地区出现了永佃制。佃户经地主许可,也可以转让佃权。当土地转租时,耕地农民既要要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大租”,又要向佃权所有者交纳“小租”。结果,就出现了“一田二主”、“一田二租”的复杂的租佃关系。材料主要反映了
A. 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B. 佃农获得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C. 局部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D. 主、佃之间的人身依跗关系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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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在不少地区出现永佃制,即地主出卖土地之后,仍由旧的佃户耕种交租,不改变耕作权,而佃农相对有退佃、转租或典卖佃权的自由。当土地转租时,直接生产者既要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大租,又要向佃权所有者缴纳小租。永佃制和大小租的形成反映了
A. 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初步分离
B. 地主对农民人身控制逐渐强化
C. 赋税征收种类由简单转向繁杂
D. 土地兼并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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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在不少地区出现永佃制,即地主出卖土地之后,仍由旧的佃户耕种交租,不改变耕作权,而佃农相对有退佃、转租或典卖佃权的自由。当土地转租时,直接生产者既要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大租,又要向佃权所有者缴纳小租。永佃制和大小租的形成反映了
A. 土地兼并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
B. 地主对农民人身控制逐渐强化
C. 赋税征收种类由简单转向繁杂
D. 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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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在不少地区出现永佃制,即地主出卖土地之后,仍由旧的佃户耕种交租,不改变耕作权,而佃农相对有退佃、转租或典卖佃权的自由。当土地转租时,直接生产者既要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大租,又要向佃权所有者缴纳小租。永佃制和大小租的形成反映了
A. 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初步分离
B. 地主对农民人身控制逐渐强化
C. 赋税征收种类由简单转向繁杂
D. 土地兼并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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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宋代的土地关系和土地经营方式主要是地主的土地私有制及租佃关系,而且较之前代又有较大的发展。北宋早期,国家在将其控制的土地出租时,也仿民间体例,“明立要契”以便收成时按契约规定分配。土地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田亩的位置、类别;出租数量;租佃者和出租者的名字。同时在租佃制下,佃户有了迁徙的自由。朱熹对此论述道:“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藉佃客耕田納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以太湖流城为中心的两淅路以及江南东路和福建路的州县,租佃关系更有进一步发展。土地的所有权、占佃权和使用权分离了。
——摘编自袁行霈《中华文明史》
材料二:18世纪早期后,那些意识到如能将其富余的农产品卖给城里人或者其他远方市场就可获得巨大利润的人,又霄要大量的资金去支持新的农业手段。他们必须能够拥有大片的地,才能引进新的品种,采用新的技术。这些受市场引导的地主们,采取各种和平的或肮脏的手段,将小土地所有者赶出他们的土地,掠夺公共用地,然后筑起篱笆等障碍物以表明这是他们的财产。1750年以后,英国国会立法准许了此类圈地浪潮,进一步促进了这种趋势。通过这一进程,成千上万的独立小土地所有者、小佃农、租户都失去了土地
——随之也失去了社会地位和安全。摘编自(美)丹尼斯谢尔曼《全球视野下的西方文明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租佃关系的新变化,并简析出现这种新变化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8世纪英国农业生产关系出现的重大变化,并分析其对英国社会转型的影响。
(3)根据以上材料,指出中英农村生产关系变化的不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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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时规定,佃户迁徙无须地主开具证明,收获完毕,结清账目便可离开,地主不得无理阻拦。这意味着
A. 货币地租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态
B. 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
C. 土地所有权、占佃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D. 佃户基本摆脱地主对生产过程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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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盛行一种佃农有权永久耕种地主土地的永佃制,即地主只能收租,无权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而佃农可退佃、转租或典卖佃权。这一制度致使
A.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B. 佃农社会地位提升
C. 佃农地租负担得到减轻
D. 政府财政收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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