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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在我国传统社会,国家的政权统治在最基层乡土社会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由此也产生了国家法与民间法(以伦理道德为主的民间调解),即二元性法秩序。

近代晚清以来,伴随着西方法律移植,中国传统的法秩序开始接受现代化的改造,但是制度的先行和观念的滞后,中国的法秩序依然呈现二元性。

在现实中,不论是中国的古代社会还是近现代社会,并没有因为民间法和国家法性质的不同而造成法律秩序的内在紧张……调解作为由第三方主持下的双方合意达成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法律秩序的选择上,更具有自主性,因此,从理论上讲,调解更能体现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组合,大小传统的沟通与弥合。

——摘编自王彬、褚晓琳《乡土社会秩序形态与调解史迁》

材料二18世纪初,治安法官成为英国地方名副其实的“统治者”。治安法官的权力涵盖治安、行政、司法多方面。18世纪中后期起,在工业革命给英国社会带来巨大改变的同时,争取民主、自由、平等的改革运动兴起,由于治安法官贵族“家长式”的统治方式,如行使权力的专断与任意,利用治安权力对激进改革派与工人退动的镇压,对地方的管理松驰,落后等等。这些弊端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文化与需求。

19世纪,治安法官逐渐走向衰落与转型,英国通过地方政府改革,逐渐剥夺治安法官的行政权、治安权,通过司法改革使其最终蜕变成为纯粹的司法官员,负责简单的刑事案件。

——摘编自顾荣新《12世纪—19世纪英国治安法官的起源与流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中国法律秩序的特点并简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英国19世纪治安法官转型的原因。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对近代中英法律秩序的认识。

高一历史连线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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