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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湖南省宪法》出版于20世纪20年代,作为省宪运动中联邦法律的典范,是近代湖南民主化实践,追求宪政的显著成就。

第5条: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

第39条规定:省长有谋叛、贿赂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时,得以议员总额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省长被弹劾时,须即退职,退职后,由检察厅提起公诉。

第43条规定:对各选举区撤消其不信任的省议员资格有二种方法。一、由原选举区公民百分之一以上连署提议,经该区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者;二、由原选举区内之县议会、市议会、乡议会议员总额过半数连署提议,经该区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者。

第47条规定:省长由省议会选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总投票决选,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

第55条规定:省长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并规定省得设一万人以内之常备部队。

第56条规定:省长发布命令和其它政务文书也须经省务院全体副署才能发生效力;

第90条规定:省设高等审判厅为一省之最高审判机关,对于本省之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之判决为最终之判决。

(1)根据材料,概括《湖南省宪法》的特点。

(2)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促成《湖南省宪法》颁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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