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祖时期规定,由刑部复核各地重大案件;宋太宗时,在中央设审刑院,各地重大案件,先由大理寺断定,再报审刑院评议成文,上奏皇帝。审刑院不归宰相统领,直属皇帝。这表明北宋时
A.已经形成了权力部门分立的政治体制 B.已经形成了司法独立的体制
C.司法相对公正 D.避免了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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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时期规定,由刑部复核各地重大案件;宋太宗时,在中央设审刑院,各地重大案件,先由大理寺断定,再报审刑院评议成文,上奏皇帝。审刑院不归宰相统领,直属皇帝。这表明北宋时
A.已经形成了权力部门分立的政治体制 B.已经形成了司法独立的体制
C.司法相对公正 D.避免了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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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明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为复核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审判和大理寺复核。这一制度
A. 标志着行政体系的成熟
B. 增强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 使君主专制得到了强化
D. 降低了监察部门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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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为复核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审判和大理寺复核。这一制度
A. 标志着行政体系的成熟
B. 增强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 使君主专制得到了强化
D. 降低了监察部门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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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央的正式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审判专属刑部,大理寺专管复核,两者都须接受都察院的监督。凡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三个部门组成“三法司”,进行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这反映出明朝
A. 司法权力由皇帝直接控制
B. 监察机构丧失独立性
C. 司法制度开始向近代转型
D. 司法与监察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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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自先秦时期即已产生“慎用死刑”的法律思想,汉代对两千石以上官吏死刑集须皇帝复核,北魏时又规定死刑案件要奏报中央,隋初《开皇律》规定了“三复奏”的死刑核准形式,隋末法制敗坏,“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盗者籍没全家”,致使“百姓怨嗟,天下大溃”。唐高祖李渊起兵之初,即布宽大之令”,适用死刑之罪仅四项。太宗时形成了“五复奏”和“三复奏”制度:“五复奏”主要适用于京师的死刑案件,“三复奏”主要适用于各地的死刑案件。死刑案件须上报中央,刑部、门下省、中书省、尚书都省及御更台可从不同角度对无刑进行复核,报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如果死刑案件不待复奏而执行死刑,法官要被追责问罪。玄宗后期,“降死罪从流”成为定制,赦免权成为皇帝掌握死刑执行权的最终手段。自此,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完备定型。
——摘编自王宏治《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
(1)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死刑复核制度变革的原因。
(2)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代死刑复核制度变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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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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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凡“国之大狱”,即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由以上三个机关各派官员进行会审,称为“三司推事”。对这一设计理解正确的是
A. 实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B. 体现司法制度的完善
C. 反映司法分权的趋势
D. 有利于君主对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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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凡“国之大狱”,即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由以上三个机关各派官员进行会审,称为“三司推事”。对这一设计理解正确的是
A. 体现司法制度的完善
B. 实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C. 反映司法分权的趋势
D. 有利于君主对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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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魏晋末年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成为定制,隋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行政机关刑部审批。唐制规定凡遇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皇帝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通常古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如在州和县级,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历代的特务组织,如明朝的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1902年5月13日,清廷颁布上谕:“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清史稿·志一百十九》记载:(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长,专司审判,并不会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废。……刑事有检察官莅审,人命有检察官相验,法院行之而不能行之于州县(政府)。
——整理自《中国古代法制》
材料二 宪法修正案第五条:“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
(1)根据材料一,概括1902年以前中国司法制度的特点;指出清末司法改革的内容。(8分)
(2)根据以上材料指出19世纪末期以前中美法律机构与行政机构关系方面的不同。(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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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监察机关御史台与刑部(司法行政机构)大理寺(最高审判机构),合成三司。每遇重大案件,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这一制度的实行
A. 有利于中央集权
B. 有利于司法公正
C. 强化了君主专制
D. 降低了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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