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家既是积极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又是国家立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引证法》,宣布帕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以及连同被他们引用过的其他法学家的著述具有法律效力。这表明
A. 罗马法是人们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产物
B. 五大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构成了罗马法的主体内涵
C. 罗马法官有权自主解读罗马法律和独立审判案件
D. 罗马国家的立法权主要操纵在罗马大法学家手中
高三历史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罗马法学家既是积极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又是国家立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引证法》,宣布帕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以及连同被他们引用过的其他法学家的著述具有法律效力。这表明
A. 罗马法是人们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产物
B. 五大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构成了罗马法的主体内涵
C. 罗马法官有权自主解读罗马法律和独立审判案件
D. 罗马国家的立法权主要操纵在罗马大法学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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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规定公民对官员的惩罚决定拥有上诉权。公元前509年《瓦勒甩法》规定“任何执政官不得处死或鞭笞已经提出申诉的罗马市民”。这反映出在当时的罗马
A. 少数法学家垄断立法和司法活动
B. 通过立法手段限制官员的权力
C. 政治对话的方式取代了暴力镇压
D. 行政实践中注重保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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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至3世纪之交,罗马先后出现五大著名法学家……罗马皇帝曾颁布引证法,规定凡在法律上遇有难题而成文法无法明确规定时,则依照他们的著作来解决。”这表明
A.古罗马缺乏严密的司法程序 B.罗马法由成文法和习惯法两部分构成
C.古罗马法学家享有一定特权 D.法学家的研究推动了罗马法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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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罗马的立法体系中,法律的原则、制度都直接针对社会上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并且罗马国家的立法大多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来进行的。这说明罗马法
A. 具有很强的的适应能力 B. 包含了成熟的法学理论
C. 不划定公法和私法界线 D. 强调司法实践要理性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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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规定公民对官员的惩罚决定拥有上诉权。公元前509年《瓦勒里法》规定“任何执政官不得处死或鞭笞已经提出申诉的罗马市民”。这反映出在当时的罗马
A. 通过立法手段限制官员的权力
B. 少数法学家垄断立法和司法活动
C. 政治对话的方式取代了暴力镇压
D. 行政实践中注重保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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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规定公民对官员的惩罚决定拥有上诉权.公元前509年《瓦勒里法》规定“任何执政官不得处死或鞭答已经提出申诉的罗马市民”。这反映出在当时的罗马
A. 通过立法手段限制官员的权力
B. 少数法学家垄断立法和司法活动
C. 政治对话的方式取代了暴力镇压
D. 行政实践中注重保护公民权利
【答案】A
【解析】根据题干可知,瓦勒里法》规定了执政官不得处死或鞭笞已经提出申诉的罗马市民,限制了执政官的部分权力,这说明了罗马通过立法的手段限制官员的权力,A项正确。题干中没有关于法学家的相关描述,故无法得出“少数法学家垄断立法和司法活动”这一结论,排除B。题干中没有关于“暴力镇压”的相关叙述,因此也就无从谈起以“政治对话的方式取代了暴力镇压”,排除C。题干中叙述的是关于古罗马法律的相关内容,与行政实践无关,排除D。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题型】选择题
【适用】一般
【标题】湖南省益阳市、湘潭市2018届高三9月调研考试历史试题
【关键字标签】
【结束】
1774年,首届大陆会议接受了“平均代议”原则,洲不论大小,在邦联政治生活中的决策能力相同。而1787年制宪会议围绕“比例原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最终确立了在参众两院实施“双重分配”的原则。这一转变
A. 表明美国最终放弃了邦联体制
B. 有助于推动美国各州宪政改革
C. 推动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建立
D. 解决了集休决策权力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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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最高裁判官审理案件时颁布的“告示”,被国家授予特权的法学家撰写的法律和其对法律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重要表现形式。这说明罗马法的基本特征是
A. 卷帙浩繁规模巨大
B. 立法随意主观性强
C. 立法形式多元
D. 阶段性强体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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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效力。公元5世纪初,罗马皇帝颁布敕令: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效力。这表明
A. 罗马皇帝依靠法学家治理国家
B. 罗马法是纯粹的法学理论体系
C. 罗马法学家代表了平民的利益
D. 罗马法体现君权与法律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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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材料一公元前3世纪,罗马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并客观上推动司法实践的变化。罗马法学家将契约引进法律概念中。在现金买卖经长期发展并过渡为非现场交货的买卖时,产生了契约,即买卖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缔结契约,经过一段时间距离后履行交付。
进入公元2世纪中叶,法学家盖尤斯将契约建成一个体系。他的《法学阶梯》是所有法学教材的起源,相比其他罗马法学家他更加注重系统性和体系化。他的理论中有债法的体系划分,这些直到今天还适用。债务义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于合同,而另一部分来自于侵权。根据契约的实现条件将契约划分为实物契约、口头契约、文字性契约和协商性契约。需要注意的是,罗马人第一个且非常充分地认识到,涉及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社会契约和委托之间的不同。
——摘编自【德】乌维·维瑟尔著《欧洲法律史:从古希腊到<里斯本条约>》
(1)依据材料,说明罗马人契约观念的发展。
材料二一部根据拿破仑意志拟定的新宪法——共和八年宪法公布了。新宪法规定,在行政权方面,第一执政(拿破仑)享有全权,即有权提出法案,公布法律,任命和撤换文武百官,决定宣战、媾和等;第二和第三执政只起咨询作用。立法权属4个院,参政院、保民院、立法院、元老院,每一院都无权单独决定国家立法问题。由于所有法律是否生效,最终都得由第一执政说了算,故4院形同虚设……这部宪法对公众自由着墨不多,但它承认人们在革命后的合法权益……(在新宪法公告中写道)“公民们,革命已经稳定在革命开始时提出的若干原则上,革命结束了。”为给这部高度集权的宪法披上合法的民主外衣,拿破仑装模作样地将其付诸公民投票,结果以压倒优势获得通过。由此,一个以个人专权为特征的制度“合法”地建立起来了。1800年2月19日,拿破仑乘着华丽的轿式大马车,前呼后拥地迁入杜伊勒里宫。
——吕一民著《法国通史》
(2)评价法国“共和八年宪法”。
材料三沈家本(1840-1913)具备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爱国救国思想,又经历了(1900年)被侵略者拘押,身陷囹圄数月并险遭不测,对他影响很大。他一生研究法律的经历和司法实践,以及在这种经历和实践中,比时人更宽阔的视野,最终使他走上法律救国的道路。他认为“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主张采用西法改造旧法,并把一生精力和才智倾注在融合中西法律之中。
大同良规、最新学说和礼教民情,这三者在他的思想中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即要救国治国强国,中国法律就必须世界化,就必须与先进国家“齐一法制”,采用世界的最新学说。通过考订研求,比较对照,他认为中西法律“同异参半”,西方法律的大要大旨,中国古代法律尽已包涵。
时间 | 法律实践 |
1902年 | 出任“修订法律大臣” |
1903年 | 《钦定大清商律》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 |
1905年 | 提出删除《大清律例》内凌迟、枭首等重刑 |
1907年 | 改建新式监狱,设立巡回裁判制度等 |
1910年 | 《大清新刑律》维护皇权和帝室及礼教甚为周详 |
1911年 | 8月,仿德日民法的《大清民律草案》成为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
——摘编自李贵连著《沈家本评传》和《沈家本年谱初编》
(3)评述沈家本“法律救国”的思想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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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元前1世纪开始,越来越多的法学家被罗马帝国皇帝授予就法律问题作出公开解释的权力,对案件审理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元426年,东、西罗马帝国皇帝共同钦定只有五位已故法学家的学说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变化
A. 提高了法学家的地位
B. 减少了法律引用的混乱
C. 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D. 确立了君主的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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