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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吏治之反腐
①秦朝时期,朝廷对官吏的约束是极其严格的,《为吏之道》以及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官吏贪污问题。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若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②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使。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③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④汉代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刺史六条问事》正式把“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⑤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故知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
⑥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时,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来“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极其严格,专门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对官吏贪腐行为的处罚,到了十分苛刻严厉的程度。
B.秦朝的三大国家政权机关中包含监察机构,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的地位并列,这都体现了秦朝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C.秦朝设置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仅次于郡守、郡尉。
D.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和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
B.汉武帝完善了汉代监察制度,他对全国进行分部监察,颁布了《刺史六条问世》,建立了举报箱制度。
C.“三互法”是汉代官员回避制度。“三户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未然。
D.汉代对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除了对犯罪官员要“弃市”,还要取消其子孙三代的为官资格。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曾被李克强总理怒批的一些官员“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不作为行为,在秦朝属于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
B.秦朝的监察官员被百官称为“风霜之吏”,可见他们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察弹劾,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C.秦朝的“保任连坐”与汉朝的“见故知纵之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防止官员任用上的腐败行为,后者是为了避免上下级官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D.秦汉时期的许多反腐败措施具有开创性,既对当时的反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世的反腐败提供了借鉴。
高二语文现代文阅读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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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吏治之反腐
秦朝时期,朝廷对官吏的约束是极其严格的,《为吏之道》以及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官吏贪污问题。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若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使。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汉代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刺史六条问事》正式把“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故知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
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时,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来“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秦朝的三大国家政权机关中包含监察机构,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的地位并列,这都体现了秦朝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B.秦朝设置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仅次于郡守、郡尉。
C.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极其严格,专门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对官吏贪腐行为的处罚,到了十分苛刻严厉的程度。
D.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和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
B.汉代对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除了对犯罪官员要“弃市”,还要取消其子孙三代的为官资格。
C.“三互法”是汉代官员回避制度。“三户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未然。
D.汉武帝完善了汉代监察制度,他对全国进行分部监察,颁布了《刺史六条问世》,建立了举报箱制度。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曾被李克强总理怒批的一些官员“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不作为行为,在秦朝属于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
B.秦朝的监察官员被百官称为“风霜之吏”,可见他们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察弹劾,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C.秦汉时期的许多反腐败措施具有开创性,既对当时的反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世的反腐败提供了借鉴。
D.秦朝的“保任连坐”与汉朝的“见故知纵之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防止官员任用上的腐败行为,后者是为了避免上下级官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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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吏治之反腐
①秦朝时期,朝廷对官吏的约束是极其严格的,《为吏之道》以及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官吏贪污问题。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若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②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使。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③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④汉代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刺史六条问事》正式把“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⑤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故知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
⑥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时,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来“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极其严格,专门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对官吏贪腐行为的处罚,到了十分苛刻严厉的程度。
B.秦朝的三大国家政权机关中包含监察机构,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的地位并列,这都体现了秦朝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C.秦朝设置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仅次于郡守、郡尉。
D.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和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
B.汉武帝完善了汉代监察制度,他对全国进行分部监察,颁布了《刺史六条问世》,建立了举报箱制度。
C.“三互法”是汉代官员回避制度。“三户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未然。
D.汉代对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除了对犯罪官员要“弃市”,还要取消其子孙三代的为官资格。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曾被李克强总理怒批的一些官员“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不作为行为,在秦朝属于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
B.秦朝的监察官员被百官称为“风霜之吏”,可见他们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察弹劾,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C.秦朝的“保任连坐”与汉朝的“见故知纵之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防止官员任用上的腐败行为,后者是为了避免上下级官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D.秦汉时期的许多反腐败措施具有开创性,既对当时的反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世的反腐败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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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吏治之反腐
秦朝时期,朝廷对官吏的约束是极其严格的,《为吏之道》以及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官吏贪污问题。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若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使。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汉代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刺史六条问事》正式把“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故知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
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时,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来“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秦朝的三大国家政权机关中包含监察机构,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的地位并列,这都体现了秦朝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B.秦朝设置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仅次于郡守、郡尉。
C.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极其严格,专门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对官吏贪腐行为的处罚,到了十分苛刻严厉的程度。
D.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和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
B.汉代对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除了对犯罪官员要“弃市”,还要取消其子孙三代的为官资格。
C.“三互法”是汉代官员回避制度。“三户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未然。
D.汉武帝完善了汉代监察制度,他对全国进行分部监察,颁布了《刺史六条问世》,建立了举报箱制度。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曾被李克强总理怒批的一些官员“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不作为行为,在秦朝属于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
B.秦朝的监察官员被百官称为“风霜之吏”,可见他们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察弹劾,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C.秦汉时期的许多反腐败措施具有开创性,既对当时的反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世的反腐败提供了借鉴。
D.秦朝的“保任连坐”与汉朝的“见故知纵之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防止官员任用上的腐败行为,后者是为了避免上下级官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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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秦汉时期的反腐败
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包括《为吏之道》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贪污。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如“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监察官员被称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汉代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刺史六条问事》正式把“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知故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
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时,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有删改)
1.下列关于秦朝反腐败措施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秦朝将监察部门设为国家三大政权机关之一,并将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并列,显示了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B. 秦朝对官吏的约束很严格,专门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对官员贪腐行为的处罚。
C. 秦朝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次于郡守、郡尉。
D. 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或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 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
B. 汉代对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除了犯罪官员要“弃市”,还要取消其子孙三代的为官资格。
C. 汉武帝完善了汉代监察制度,他对全国进行分部监察,颁布了《刺史六条问事》,建立了举报箱制度。
D. “三互法”是汉代官员回避制度。“三互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未然。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秦朝的监察官员被百官称为“风霜之吏”,可见他们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B. 秦朝的“保任连坐”与汉朝的“见知故纵之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防止官员任用上的腐败行为,后者是为了避免上下级官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不作为。
C. 秦汉时期的许多反腐败措施具有开创性,既对当时的反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世的反腐败提供了借鉴。
D. 曾被李克强总理怒批的一些官员“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不作为行为,在秦朝属于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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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反腐败
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包括《为吏之道》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贪污。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若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汉代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知故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
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元封元年,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编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
1.下列关于秦朝反腐败措施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秦朝对官吏的约束很严格,专门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对官员贪腐行为的处罚,到了十分苛刻严厉的地步。
B.秦朝将监察部门设为国家三大政权机关之一,并将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并列,显示了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C.秦朝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仅次于郡守、郡尉。
D.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或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
B.汉代对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除了对犯罪官员要“弃市”,还要取消其子孙三代的为官资格。
C.汉代官员回避制度,就是“三互法”。“三互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未然。
D.汉武帝完善了汉代监察制度,他对全国进行分部监察,颁布了《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建立了举报箱制度。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曾被李克强总理怒批的一些官员“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尸位素餐的不作为行为,在秦朝属于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
B.秦朝的御史大夫和监察官员被百官称为“风霜之吏”,可见他们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C.秦朝的“保任连坐”与汉朝的“见知故纵之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防止官员任用上的腐败行为,后者是为了避免上下级官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D.秦汉时期的许多反腐败措施具有开创性,既对当时的反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世的反腐败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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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秦汉时期的反腐败
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包括《为吏之道》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贪污。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如“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监察官员被称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汉代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刺史六条问事》正式把“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知故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
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时,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有删改)
1.下列关于秦朝反腐败措施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秦朝对官吏的约束很严格,专门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对官员贪腐行为的处罚。
B. 秦朝将监察部门设为国家三大政权机关之一,并将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并列,显示了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C. 秦朝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次于郡守、郡尉。
D. 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或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 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
B. 汉代对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除了犯罪官员要“弃市”,还要取消其子孙三代的为官资格。
C. “三互法”是汉代官员回避制度。“三互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未然。
D. 汉武帝完善了汉代监察制度,他对全国进行分部监察,颁布了《刺史六条问事》,建立了举报箱制度。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秦朝的监察官员被百官称为“风霜之吏”,可见他们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B. 秦朝的“保任连坐”与汉朝的“见知故纵之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防止官员任用上的腐败行为,后者是为了避免上下级官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不作为。
C. 秦汉时期的许多反腐败措施具有开创性,既对当时的反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世的反腐败提供了借鉴。
D. 曾被李克强总理怒批的一些官员“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不作为行为,在秦朝属于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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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秦汉时期的反腐败
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包括《为吏之道》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贪污。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若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汉代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知故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
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元封元年,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编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
1.下列关于秦朝反腐败措施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秦朝对官吏的约束很严格,专门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对官员贪腐行为的处罚,到了十分苛刻严厉的地步。
B.秦朝将监察部门设为国家三大政权机关之一,并将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并列,显示了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C.秦朝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仅次于郡守、郡尉。
D.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或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
B.汉代对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除了对犯罪官员要“弃市”,还要取消其子孙三代的为官资格。
C.汉代官员回避制度,就是“三互法”。“三互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未然。
D.汉武帝完善了汉代监察制度,他对全国进行分部监察,颁布了《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建立了举报箱制度。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曾被李克强总理怒批的一些官员“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尸位素餐的不作为行为,在秦朝属于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
B.秦朝的御史大夫和监察官员被百官称为“风霜之吏”,可见他们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C.秦朝的“保任连坐”与汉朝的“见知故纵之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防止官员任用上的腐败行为,后者是为了避免上下级官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D.秦汉时期的许多反腐败措施具有开创性,既对当时的反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世的反腐败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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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类文本阅读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小题。
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包括《为吏之道》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贪污。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若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汉代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知故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
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元封元年,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颖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编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有改动)
1.下列关于秦朝反腐败措施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秦朝对官吏的约束很严格,专门制定了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对官员贪腐行为的处罚,到了十分苛刻严厉的地步。
B. 秦朝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仅次于郡守、郡尉。
C. 秦朝将监察部门设为国家三大政权机关之一,并将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并列,显示了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D. 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或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 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
B. 汉代对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十分严厉,除了对犯罪官员要“弃市”,还要取消其子孙三代的为官资格。
C. 汉代官员回避制度,就是“三互法”。“三互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于未然。
D. 汉武帝完善了汉代监察制度,他对全国进行分部监察,颁布了《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建立了举报箱制度。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曾被李克强总理怒批的一些官员“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尸位素餐的不作为行为,在秦朝属于犯罪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
B. 秦朝的御史大夫和监察官员被百官称为“风霜之吏”,可见他们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
C. 秦朝的“保任连坐”与汉朝的“见知故纵之法”在立法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防止官员任用上的腐败行为,后者是为了避免上下级官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D. 秦汉时期的许多反腐败措施具有开创性,既对当时的反腐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世的反腐败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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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秦砖汉瓦,并非专指“秦朝的砖,汉代的瓦”,而是泛指秦汉时期的青砖与古瓦。它们历千年而不朽,以精美的文字、充满活力的生活场景,再现了当时人们的现实世界与美好愿景。秦兵马俑的千军万马与气势万钧,见证了秦代制陶技术的高超。用这种技术去制造宫殿上的陶瓦,不难想象它们的坚固与华美。精美的陶瓦被广泛用于秦阿房宫的营建。因为瓦当向外,所以或印图案,或刻文字,兼具建筑与装饰的作用。它们承载着精美而丰富的图文,就像秦汉建筑上的“徽章”,宣告着早期宫殿“非壮丽无以重威”的营建法则。现在出土的秦代瓦当上,图像多为鹿、豹、鱼、鸟等动物纹。这种动物情结源自秦人祖先的游牧狩猎活动。此后,汉承秦制,国力更加强盛,建长乐等四十余座宫殿,瓦当图案的艺术性也抵达前所未有的高度,尤其以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四神兽瓦当最为出色。四神兽瓦当的构图饱满得当,造型夸张,气势磅礴,雍容堂皇。时至今日,但凡在当代设计中使用到四兽形象,都无法摆脱瓦当神兽造型的影响。除了动物纹饰,云纹瓦当也广为使用。云纹瓦当成为图案瓦当的主流与秦皇汉武等帝王渴望求仙升天、永享荣华的思想不无关系。而瓦当纹饰发展到西汉时,又出现了文字瓦当。“长生无极’’“长乐未央’’等文字瓦当就表达出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人们的普遍愿望。西汉留下的金石文字甚少,瓦文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它极富意味的篆法变化丰富,又浑然天成,即使今天的篆刻、书法名家也要自叹不如。
在砖上印画、施彩,最早是在战国,但真正蔚为大观并成为一种艺术,则在两汉。这些砖,被称为“画像砖”,它们用于一般的建筑或墓室装饰。对后人而言,“画像砖”的“画像’’意义更要大于“砖”。这些砖上,有的描绘的是人们的日常劳动与生活,宴飨、乐舞、狩猎、市集等等,有的描绘的则是骏马、龙、虎、鹿、飞禽等动物与神兽,从地上的农耕渔猎,到天上的天马行空,从现实生活,到历史故事,无所不包,宛如一部汉代“百科全书”。
因为砖块疏松,并不易精雕细刻,所以画像砖的画面往往疏朗简约,没有那么多的细节刻画,有的甚至进行了夸张变形。这些“画”表现在砖上,大多数是一些浅浮雕、阴刻线条和凸刻线条。然而简洁的造型并没有削弱其艺术表现力,反而集中的暗示、渲染出了一种情绪与气氛。汉画像砖里,很难看到完全静止或者构图均衡的作品。运动与韵律正是汉代艺术风格的真实写照。
壮丽的秦汉宫阙早已不知去向,但组成它们的青砖古瓦却常见诸文人桌案。古人早期制砚,多为陶砚,所以陶制的秦砖汉瓦也就自然而然地走进了注重文脉延续的文人的视野。早在唐宋时期,就有文人雅士把古代砖瓦做成砚台,到了清代,砖瓦砚更成为一时风尚。
(摘编自《一砖一瓦亦风华》)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 秦汉陶瓦的坚固与华美,得益于高超的制陶技术,而刻印其上的文字和图案,更能让我们在千年之后了解到那一段历史。
B. 秦瓦当上多印刻鹿、豹、鱼、鸟等动物纹,这反映出秦人具有动物情结,而这种情结来源于秦人祖先的游牧狩猎活动。
C. 汉代画像砖的内容无所不包,既描绘了多种动物神兽,也再现了两汉时期人们的生活与美好愿景,堪称汉代“百科全书”。
D. 汉代画像砖追求对线条的大量运用,使它多具动感和韵律,很少有完全静止或者构图均衡的作品,充分体现了汉代的艺术风格。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 从秦代至汉代,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力的进一步强盛,汉代瓦当图案的艺术性也抵达前所未有的高度。
B. 被广泛用于阿房宫的瓦当向外的一面上或有图案或有文字,兼具建筑与装饰的作用,体现了“非壮丽无以重威”的营建法则。
C. 以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四神兽为代表的汉代瓦当具有高超的艺术性,四神兽的造型在当代设计中普遍得到运用。
D. 画像砖的砖块疏松不易精雕细刻,多数刻画只呈现出一些浅浮雕、阴刻线条和凸刻线条,这反而成就了其对情绪与气氛的暗示、渲染。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 瓦当的纹饰能够传达很多信息,比如“长生无极”等文字瓦当能直接表达当时统治者渴望求仙升天、永享荣华的思想。
B. 西汉时期的文字瓦当不仅是研究西汉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同时又是研究篆刻、书法艺术的重要宝藏。
C. 对后人而言,汉“画像砖’’已经不是单纯的建筑构件,它的意义还在于能真实地反映出强调运动与韵律的汉代艺术风格。
D. 秦砖汉瓦并没有随着早已不知去向的秦汉宫阙而消失,在后代常被文人雅士制成砚台,用以延续秦汉艺术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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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是古今中外都备受关注的话题,“老虎、苍蝇一起打”,大贪小贪均不放过。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史,从某种意义上说,既是治官治吏史,也是反贪反腐史,古代各朝都成立相当于今反贪局或监察部这样的中央监察机构。
秦朝是中国历史第一个建立完备监察机构的朝代,此机构名叫“御史台”,一把手叫“御史大夫”;汉代时,御史大夫被提升到与丞相同一行政级别别。汉文帝时,鉴于当时御史监察不力的情况,临时调派身边可信人员到下面核查,此行为称为“刺”。汉武帝于公元前106年正式设立“刺史”,这成为中国古代反贪的一种新型“反腐办”。
除常规监察机构反腐外,古代还有最有效的一招,是动员民间参与反腐,鼓励民间积极“举报”。刘彻建立所谓“言事变”制度,就是俗话所说的“打小报告”;南北朝的北魏拓跋嗣(魏明元帝)当皇帝时,专门下诏,鼓励民众举告贪官;到了北宋,“上奏言事”备受重视,范仲淹、包拯、王安石、朱熹,都曾给皇帝写过很多反腐奏折,《包孝肃公奏议》一书多是揭露、举报官员腐败的,当时的贪官最怕被包拯奏上一本;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除了允许越级告状、鼓励实名举报外,还支持民间进京上访。
“举报”虽然可以减少官员腐败现象,但腐败仍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于是,“制度反腐”成为一种探索。所谓“制度反腐”,古人叫“治贪用重典”,在《吕刑》中便有“其罪惟均”的说法,即官员贪赃枉法,与庶民同罪。
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明朝对贪官用刑之酷是历史上罕见的,尤其让人感到恐怖的是“剥皮实草”,贪官污吏们被拉到府州县衙门左首的土地庙杀死,并将他们的皮整张剥下来,里面填上稻草,然后把这些假人摆在衙门的公座旁边,以这种阴森恐怖的方式与继任官员进行职务的移交。有学者对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月俸数与当时的贪污受贿数额作过比较,结论是当时官吏贪污受贿相当于正七品官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严惩贪官污吏的同时,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积极大力倡导廉政,并用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种途径传播廉政信条,力图使官吏能够自我约束、自我克制。“腐败”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反腐败斗争已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我们必须以史为鉴,立足于民主和法治的基础,完善廉政制度,长期不懈地进行反腐倡廉,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摘编自“中华励志网”)
7.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古今中外都强调反腐,反腐就应该从官员选拔开始进行,古人称之为“吏治”。
B.从某种意义上说,治官治吏,尤其是反贪反腐,意味着一个社会的进步诉求。
C.秦朝建立了第一个完备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负责纠察、弹劾官员,肃正纲纪。
D.汉代刺史制度的建立,是因为御史不奉法,监察不力,于是皇帝另派中央官员巡视地方。
8.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俗话所说的“打小报告”是古代最有效的反腐手段之一,就是保障吏民一定的亩论自由,鼓励基层官员、民间人士越级上书,指阙言事。
B.作为制度反腐的手段,朱元璋对贪污腐败实施的刑罚骇人听闻,他独创的“剥皮实草”制起着杀一儆百的作用。
C.《包孝肃公奏议》一书都是记录揭露、举报官员腐败的反腐奏折,北宋时的贫官最怕被包拯奏上一本。
D.民告官,如果有理有据,又得到官方的及时处理,对于防治腐败,推行廉政,会起到积极作用;反之,官官相护,民怨难申,就会使矛盾激化。
9.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治贪用重典,在《吕刑》中便有“其罪惟均”的说法,可见,中国古人一开始就知道防范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
B.虽然立法严惩,但腐败却从来没有绝迹,这种现象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C.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努力完善廉政制度建设,保证反腐败斗争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
D.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种途径传播廉政信条,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因此官吏的自我约束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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