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载,东汉桓帝时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不得交互为官”,如官员史弼,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这说明桓帝
A. 注重维护察举制度的公平
B. 有意防范地方势力膨胀的危害
C. 已认识到地方割据的根源
D. 将地方的人事任免权收归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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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载,东汉桓帝时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不得交互为官”,如官员史弼,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这说明桓帝
A. 注重维护察举制度的公平
B. 有意防范地方势力膨胀的危害
C. 已认识到地方割据的根源
D. 将地方的人事任免权收归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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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规定选任官吏时,凡婚姻之家和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唐宋时期,要求地方官避本籍;中央高官避亲,中央要官子弟不得任监、亲戚避同属联事,即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任职。后来还规定:执政大臣子弟亲属回避要职;也不得担任谏官、监察官。这一规定
A. 体现了民主思想 B. 有利于官员转换及其对文化交融的促进
C. 与西方古代官员轮换制相似 D. 导致政府“冗官”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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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祖明确规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太宗两次颁布敕令,禁止五品以上的高级官员出入市场;武宗亦强调:“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人争业,然后利可均布,人可家足。”这表明唐代
A. 官员经商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
B. 重农抑商政策开始瓦解
C. 政府力图维护社会的商业秩序.
D. 注重维持社会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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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官员籍贯回避制度,源远流长。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汉武帝规定除京畿外,其余地方上至郡国守相,下迄县令、长、丞、尉,均不用本郡国人,这是明确规定籍贯回避的最早记载。唐代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籍及其邻近州县任职。宋代规定地方官不得在原籍任职,与本人或本家族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地区,如本人或其父辈曾经生活过或曾任职、置有财产等地区,都在回避范围之内。清代进一步规定,即使待任命的官员,其籍贯与即将担任官职的地方,虽然不属于同一省、府、县,但二者相隔距离只要在五百里之内也必须回避。
——摘自吕建中《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
材料二 人民信赖克里斯提尼是有原因的。这时正当僭主废黜后的第四年……他既成为大众领袖,第一步便把所有的居民化为10个部落,以代替原有的4个部落,目的是要使不同部落的成员混合起来,以便让更多数的人参加到政府来。
——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
(1)结合史实,说明西周时期为什么没有实行官员籍贯回避制度。结合材料一,分析官员籍贯回避制度的发展趋势和作用。
(2)材料二中克里斯提尼的改革措施,与中国古代官员籍贯回避制度相比,本质上有哪些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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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时期开始,地方官员任命实行流官制度,即地方官员不得在原籍为官,不能在一地久任。对流官制度认识正确的是
A. 易导致官员之间的疏离
B. 是“君权神授”思想的具体体现
C. 消除了地方割据的隐患
D. 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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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为防止审判时法官徇私舞弊,宋初制定了回避制度。《宋刑统》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又增加许多重要的补充条款,使回避制度更加严密。如真宗景德二年(1005)九月诏:“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即法官与被审之人有同年同科目关系的必须回避。如果回避的官员太多,则须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审理,如哲宗元祐六年(1091)五月庚午,大理寺言:“断案若定夺事,卿、少卿、正应避者,免签书,若俱应避者,牒开封府。”得到朝廷批准。大理寺法官如果与被审之人有荐举关系者,亦须回避。如徽宗崇宁二年“大理寺申请有服亲及曾经荐举或有仇怨者,许避”。孝宗淳熙元年(1174)六月四日,臣僚奏言:“在法鞫狱、录问、检法而与罪人若干系人,有亲嫌应避者,自陈改差。”即案件审理官员与嫌疑人有亲嫌关系者也要回避。
——田志光《宋代大理寺审判制度独具特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初在司法审判中实行回避制度的目的及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宋初司法审判中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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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设官有职、爵、秩之别。职为官员实际职务;爵主要用于奖励有功者,沿用战国二十级军功爵;秩表示官员俸禄等级高低、以石为计算单位。这一规定
A.保护了贵族利益
B.规范了官员行为
C.维护了官僚政治
D.扩大了地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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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出任合众国当局在此期间设置或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务;在合众国属下供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国会任何一院的议员”美国宪法的这一规定
A. 维护了司法权的独立性
B. 推行了议行合一的制度
C. 加强了联邦政府的权威
D. 确保了国家立法权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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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出任合众国当局在此期间没置或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务;在合众国属下供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国会任何一院的议员。美国宪法的这一规定
A. 维护了司法权的独立性 B. 推行了议行合一的制度
C. 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威 D. 确保了国家立法权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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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年,政府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不得为官。这反映了汉初政府实行的政策是
A.海禁 B.抑商
C.奖励农耕 D.整顿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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