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宪法规定、普鲁士国王和首相为帝国的皇帝和首机,形成了“普鲁士是由贵族领导的,帝国则是由普鲁士领导的“局面。这一局面出现的主要原因是
A. 德国由普鲁士占据主导
B. 德国统一由普鲁士完成
C. 德国缺乏实施宪政基础
D. 德国资产阶级势力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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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宪法规定、普鲁士国王和首相为帝国的皇帝和首机,形成了“普鲁士是由贵族领导的,帝国则是由普鲁士领导的“局面。这一局面出现的主要原因是
A. 德国由普鲁士占据主导
B. 德国统一由普鲁士完成
C. 德国缺乏实施宪政基础
D. 德国资产阶级势力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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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
A.普鲁士国王是“联邦之首” B.帝国首相直接对议会负责
C.议会有权制定和颁布法律 D.皇帝无权干涉议会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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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宪法规定:普鲁士国王不称德国皇帝,但“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这说明
A. 德国的分裂割据局面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B. 德意志宪法具有联邦制、君主制等色彩
C. 德意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统一、法治成熟
D. 宪法体现了德国领土的不断扩张和政治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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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1688年英国议会策划宫廷政变,荷兰执政威廉继承英国王位,并于1689年被迫签署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維持常备军;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应定期召开议会等。《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的制定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宪法的初步形成。
——摘编自宗传军《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材料二:德国的统一使新宪法的制定和推行成为可能。1871年4月,俾斯麦亲自领导制订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在新选出的德意志帝国议会上原样通过。根据宪法,帝国的主权属于各邦的代表,由邦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是帝国最重要的机构,掌握国家权力。普鲁士国王是世袭的德意志帝国皇帝,任命宰相和其他扞政官员,也可免除他们的职务。皇帝还有召集立法机构或宣布解散的权力,法律由皇帝签署并领布。帝囯议会是人民的代表机构,但实际权力很小。它没有一个对它负责的政府,所以有人说帝国议会只能发表“独白”。
——摘编自羊海飞、丁建弘《浅谈德国统一与德国现代化》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指出《权利法案》、德意志帝国宪法有关议会规定的主要不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导致不同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权利法案》、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共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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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帝国宪法以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保证了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的专政;帝国的元首是德意志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大权独揽;首相是帝国唯一大臣,总领政务,由皇帝任命,而不是议会选举,只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立法权虽然属于帝国议会和联邦议会,但是议会的实际权力很小——唯一对政府起压力作用的就是批准预算。
——孙炳辉等编著《德国史纲》(1995年版)
第一,新建立的德意志帝国是各种力量妥协的产物,宪法既要照顾到德国人民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的愿望,又要考虑到各邦的利益,因此,该宪法在行政结构上体现为联邦主义。第二,新建立的德意志帝国传承了普鲁士模式,在政治体制上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是一个用议会装饰着的君主专制国家。
——齐世荣主编《德国:从统一到分裂再到统一》(2005年版)
这是一个融分治与统一、传统与现代、专制与民主为一体的政治混合体,体现了俾斯麦既保守又面向现实的政治手腕。
——孟钟捷《德国简史》(2012年版)
根据以上关于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的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要说明我国史学界对该宪法研究观点的演进趋势,并指出影响这一研究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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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普鲁士国王不称德国皇帝(Kaiservon Deutschland),而享有德意志皇帝(Deutscher Kaiser)的尊称,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这说明
A. 德国的分裂割据局面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B. 《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联邦制、君主制等色彩
C. 德意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统一、法治成熟
D. 宪法体现了德国领土的不断扩张和政治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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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德意志,政治自由和民族统一二者不可兼得,资产阶级终于舍政治自由而取民族统一,这对德国以后的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德意志帝国宪法》中的表现不包括
A. 德意志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
B. 联邦议会的领导权属于帝国宰相
C. 德意志帝国的宰相由皇帝任命
D. 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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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名义宣战,同外国缔结同盟及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域已遭受攻击……”。这反映出当时德国
A.联邦议会有权行使立法权
B.具备资产阶级民主权力制衡原则
C.国家元首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D.联邦议会成为了国家的权力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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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名义宣战,同外国缔结同盟及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域已遭受攻击……”。这反映出当时德国
A. 联邦议会有权行使立法权
B. 具备资产阶级民主权力制衡原则
C. 国家元首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D. 联邦议会成为了国家的权力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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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第十一条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
……
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材料二 根据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共和国的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通过普选方式产生。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并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设法律之权,总统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总统的命令须经其任命的各内阁部长副署。
请完成: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两国元首产生方式和跟各自议会之间关系的差异。(4分)
(2)根据上述材料,小张同学认为法国的政体进步,小王同学认为德国的政体有效。你同意哪一位同学的观点?请说明理由。(只给举一例的成绩:3分)
(3)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法、德国政体不同的看法?(只要有理有据,言之成理即可得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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