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唐初,《田令》载:“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薄,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据《唐律疏议・户婚》载:“卖口分田者”,“占田过限者”,“盗耕种公私田者”“妄认公私田者”,“在官侵夺私田者”,均处以轻重不同的笞刑、杖刑。唐律令规定:“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要依据脱掉家户漏掉人口的多少,处以相应的答刑、杖刑和徒刑;“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要处以徒刑;“相冒合户者,徒二年”;
“于法应别立户而不听别,应合户而不听合者,主司杖一百”。
—据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唐朝在土地和户籍管理上的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朝土地和户籍管理措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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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唐初,《田令》载:“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薄,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据《唐律疏议・户婚》载:“卖口分田者”,“占田过限者”,“盗耕种公私田者”“妄认公私田者”,“在官侵夺私田者”,均处以轻重不同的笞刑、杖刑。唐律令规定:“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要依据脱掉家户漏掉人口的多少,处以相应的答刑、杖刑和徒刑;“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要处以徒刑;“相冒合户者,徒二年”;
“于法应别立户而不听别,应合户而不听合者,主司杖一百”。
—据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唐朝在土地和户籍管理上的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朝土地和户籍管理措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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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唐玄宗即位,“大革奸滥,十去其九”,并停废闲散诸司、监、署十余所,在此基础上,玄宗严格控制官吏的铨选,尤其重视县令的选任。唐玄宗对吏部选用的县令亲自加以复试,加强对官吏的考核。唐玄宗接受姚崇建议,“命有司沙汰天下僧尼,以伪妄还俗者万二千余人”。并下令“自今所在毋得创建佛寺”。禁止民间铸佛像、抄写佛经。唐玄宗开元年间毁掉三辅地区王公权要之家所立水硙,保护水田。开元三年、四年,山东、河南、河北等地连年发生蝗灾,唐玄宗接受了姚崇的建议“遣御史督州县捕而瘗之”,大大减轻了蝗灾。又在河东道、关内道、河南道、河西道、陇右道、河北道、剑南道等地,大兴屯田。
——摘编自施建中主编《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指出唐玄宗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玄宗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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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为防止审判时法官徇私舞弊,宋初制定了回避制度。《宋刑统》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又增加许多重要的补充条款,使回避制度更加严密。如真宗景德二年(1005)九月诏:“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即法官与被审之人有同年同科目关系的必须回避。如果回避的官员太多,则须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审理,如哲宗元祐六年(1091)五月庚午,大理寺言:“断案若定夺事,卿、少卿、正应避者,免签书,若俱应避者,牒开封府。”得到朝廷批准。大理寺法官如果与被审之人有荐举关系者,亦须回避。如徽宗崇宁二年“大理寺申请有服亲及曾经荐举或有仇怨者,许避”。孝宗淳熙元年(1174)六月四日,臣僚奏言:“在法鞫狱、录问、检法而与罪人若干系人,有亲嫌应避者,自陈改差。”即案件审理官员与嫌疑人有亲嫌关系者也要回避。
——田志光《宋代大理寺审判制度独具特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初在司法审判中实行回避制度的目的及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宋初司法审判中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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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唐初与边境各民族发生战争时,通常派遣大将充任某道行军大总管,统率调自各地的战士远征,战争结束后,往往留兵屯守要地成为军镇,行军大总管随即撤销。随着军事形势的发展,为了避免远道征调,明确防御责任,在较大地区有统一指挥,临时性统率远征的行军大总管逐渐演变为大军区的常任最高长官。大致在开元中,所有军事长官一律称为节度使。天宝来年共有十个节度使,亦即十大军区。每一节度使有若干军、镇、城,配备定额兵士,发生战争时,各节度诸军或联合相邻诸军就足以防御来侵之敌,不需要中央临时调发军力。“边州置重兵,中原乃包其戈甲”,边兵强盛,节度使权重巩固了边防,保证了内地的农业生产。但外重内轻的形势既已形成,最终导致安史之乱。
——摘编自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唐代大军区制形成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唐代的大军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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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A.[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归并各小都、乡邑、聚(村落)为大县。全国凡四十一县(《史记·商君列传》作三十一县),每县置一县令,掌管全县政事,消除领主政治的残余影响。
——摘编自范文澜《中国通史》
材料二 臣等所居即天子之土,臣等所牧即天子之民,安能私有乎?今谨收集版籍(注:“版”是指各藩的领地;“籍”是指领地上的人民)奉上,愿朝廷处置。
——摘自《萨、长、土、肥四藩主奉还版籍奏文》(明治二年)
朕惟值此更新之际,如欲内以保安亿兆,外以与各国对峙,宜使名实相副,政令归一。朕前听纳诸藩奉还版籍之议,新命各知藩事,使之各奉其职……今更废藩为县,务除冗就简,去有名无实之弊,无政令多歧之忧。
——摘自《废藩置县诏书》(明治四年)
(1)指出材料一所述的改革措施。据材料二,概括废藩置县的过程。(6分)
(2)据上述材料,归纳两场改革的共同内容。综合以上材料,分析说明这一改革内容在作用上的相似之处。(9分)
B.[选修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私人企业和私人的主动性应该成为“国家主义”的基础。然而,鉴于这个大民族和大国的整个需要,并且考虑到私人资本不能做很多事情,因此经济应该由国家控制。
——摘自凯末尔《土耳其国家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
凯末尔认为,尽管考虑到私人企业和活动仍然是我们的基本主张,但我们的主要政策之一是国家积极关心涉及民族普遍性问题和重大利益问题,特别是国有经济问题。
——摘编自《现代土耳其》
材料二 到30年代末,土耳其全国铁制品生产的100%,钢制品生产的80%,水泥制品生产的55%,均被国有苏美尔银行所控制。而国有埃蒂银行则控制了土耳其全部的煤炭和铜矿生产。
——摘编自《危机中的土耳其:从国家主义到新殖民主义》
(土耳其由)1927年在世界工业总产值中仅占0.14%的比例,逐渐上升到了1939年的0.23%,成为在当时除了苏联和日本以外,工业发展速度在世界上最快的国家。
——摘自《现代土耳其的兴起》
(1)据材料一,概括凯末尔对私人企业的认识。(6分)
(2)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凯末尔的“国家主义”。(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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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唐太宗即位,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订新律,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完成,仍为十二篇,五百条,称《贞观律》。《贞观律》克服隋代法律《开皇律》的不足,对《武德律》(唐初律法)作了较大修改,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较为现实的办法。同时还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规定“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缩小了旧律株连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据叶孝信《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贞观律》修订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贞观律》的主要特征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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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李唐起自关中,唐政权中关陇士族最强,左右着唐初的政局。江左和代北士族,至唐朝已经没落;以崔、卢、郑、李、王为首的山东士族,虽经农民战争打击,但根深蒂固,到唐朝时,仍有一定势力。唐太宗的大臣房玄龄、魏徵、李勛都争相与山东士族联姻,山东士族依然保留着他们的社会地位。士族势力的强大,对皇权不利,唐太宗尤其不能容忍山东士族凌驾于自己所属的关陇士族之上。为此,他命高士廉等刊正姓氏,修撰《氏族志》。并指示“不须论数世以前,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新修订的《氏族志》“凡二百九十三姓,千六百五十一家”,基本贯彻了唐太宗的指示,以皇族为首,外戚次之,崔民干被降为第三等。
唐太宗修撰的《氏族志》,打破了以往纯以郡作为门第等差的传统,至于划分门第等级的标准,更不考虑过去做官的情况,只看在唐朝的它爵高下。通过修《氏族志》,使一部分做官的庶族地主取得了士族身份,没落门阀士族受到进一步打击,只有关陇士族大致保持了旧日地位。唐太宗达到了扶植庶族地主、压抑阀士族,加强皇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并为30年后颁布《姓氏录》,彻底否定传统的门阀制度打下基础。
——摘编自施建中《中国古代史(下册)》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太宗时期修撰《氏族志》的原因和做法。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太宗时期修撰《氏族志》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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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为防止审判时法官徇私舞弊,宋初制定了回避制度。《宋刑统》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又增加许多重要的补充条款,使回避制度更加严密。如真宗景德二年(1005)九月诏:“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即法官与被审之人有同年同科目关系的必须回避。如果回避的官员太多,则须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审理,如哲宗元祐六年(1091)五月庚午,大理寺言:“断案若定夺事,卿、少卿、正应避者,免签书,若俱应避者,牒开封府。”得到朝廷批准。大理寺法官如果与被审之人有荐举关系者,亦须回避。如徽宗崇宁二年
“大理寺申请有服亲及曾经荐举或有仇怨者,许避”。孝宗淳熙元年(1174)六月四日,臣僚奏言:“在法鞫狱、录问、检法而与罪人若干系人,有亲嫌应避者,自陈改差。”即案件审理官员与嫌疑人有亲嫌关系者也要回避。
——田志光《宋代大理寺审判制度独具特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初在司法审判中实行回避制度的目的及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宋初司法审判中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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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l: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唐初,实行的以均田制为基础上的租庸调制,“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上所产,绫、绢、纥各二丈……凡丁,岁役一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后来地主兼并愈来愈剧烈.官府贪暴愈来愈凶猛,农民受到租庸调法的压力也愈来愈严重。天宝年间,均田制早不存在,调查丁口并无实际意义,也就无须造户籍,实行不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安史之乱以后,户口削减,向乡里按丁收税己不能行,唐代宗大历年间,开始按亩定税,改变以人丁为本的旧法,分夏秋两季收税,为两税法开先例。
780年(建中元年),唐德宗行两税法.要点是:量出制入;商贾在所在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定居的人,分夏、秋两次纳税;两税都按钱计算;租庸调及其他一切税目全部废除。
——摘编自范文澜《中国通史》
(l)根据材料概括两税法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分析两税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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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蒙古汗国统治时期,各地自行发行纸币,币制杂乱。忽必烈即汗位后,决定统一钞法,改革币制。中统元年(1260年)十月,印造中统宝钞,以银为本,与银并行流转。民间交纳赋税都用宝钞,原旧钞限期尽数收换,不再行用。设立交钞库作为兑换机关,可钞银互易或以烂钞易新钞,所换银货即储库作本。中统五年(1264年),诏令禁止民间私相买卖金银,后又禁用铜钱。设立平准库“主平物价”,掌管金、银、钞兑换。至元十三年(1276年),元军攻破临安,忽必烈诏令在统治范围内禁用铜钱,并颁行钞法于江淮等处,收兑江南流通的纸币。至元十四年(1277年),明令伪造宝钞者处死。终元之世,中统宝钞“盖常行焉”。
——据穆鸿利《简论忽必烈的币制改革与元代钞法的历史地位》
(1)根据材料,概括忽必烈币制改革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忽必烈币制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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