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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朝有关不作为犯罪绝大部分是职务不作为犯罪,其犯罪主体是担任一定公职或从事特定职务的官员。这些官员不作为犯罪涉及行政、司法、军事,甚至民事等各个领域。如在行政方面“官员应直不直罪“大祀不予申报罪”“里正不觉脱漏增减罪”“应受而不授罪”“部内田畴荒芜罪”“应言及妄言部内灾害罪”等。司法方面“监临知犯法不举劾罪”“强盗杀人不告主司罪”“越诉罪”“囚应禁不禁罪”“领徒囚应役不役罪”“不即遣送人犯罪”等。军事方面“诸烽候不警”“乏军兴罪”“应给发兵符不给罪”“征人羁留罪”“校阅违期罪”“主将守城弃去罪”等。

——孔亮亮《论唐律中的不作为犯罪》

材料二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第二十八章“关于遗弃之罪”中第325条第2项规定了作为特殊主体的警察、官吏等发现有被遗弃的老弱病残等需要帮助的人,而不及时给予求助的,构成特殊人员不求助被遗弃之人罪。此罪属于官吏渎职罪的一种,其行为方式是不作为。这里警察、官吏等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职务上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的第1款对于一般的主体见到被遗弃之人而不予以求助的也科以刑罪。警察、官吏不求助被遗弃之人时刑罚更重。量刑由普通身份犯的五等有期徒刑变为三等有期徒刑。

——赵晓阳《《大清新刑律>职务犯罪立法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代对官员“不作为犯罪”规定的特点和作用。

(2)根据材料二指出《大清新刑律草案》与《唐律》相比,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有何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形成此变化的原因。

高三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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