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洪武十五年,明朝废除了御史台的三院制,置都察院统一行使监察权,并且赋予监察官以单独进奏的权利,使其真正成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在废相制、提高六部地位以后,为防止部权过重,明朝创设了以六部长官为监察对象的六科给事中,至此原为谏诤皇帝而设的给事中,变成了直接对皇帝负责、以监督六部官员为主要职能的独立监察机关,过去的进谏权完全流于形式。明朝的地方监察体制,仿唐制划分全国为十三省监察区,各省设监察御史行使监察权。皇帝也临时派出巡御史巡察地方,出巡御史具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特权。在《请司职掌》与《大明会典》中都设有专章规定都察院及六科的职责、权限及活动原则等。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朝监察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朝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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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洪武十五年,明朝废除了御史台的三院制,置都察院统一行使监察权,并且赋予监察官以单独进奏的权利,使其真正成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在废相制、提高六部地位以后,为防止部权过重,明朝创设了以六部长官为监察对象的六科给事中,至此原为谏诤皇帝而设的给事中,变成了直接对皇帝负责、以监督六部官员为主要职能的独立监察机关,过去的进谏权完全流于形式。明朝的地方监察体制,仿唐制划分全国为十三省监察区,各省设监察御史行使监察权。皇帝也临时派出巡御史巡察地方,出巡御史具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特权。在《请司职掌》与《大明会典》中都设有专章规定都察院及六科的职责、权限及活动原则等。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朝监察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朝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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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洪武年间,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永乐始定为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置按察司,设按察使分别掌管地方监察事务。洪武六年(1373)设立“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百司,永乐时六科给事中作为对朝中六部的监察机构,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对地方的监察机关同时并行,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明朝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名为巡按御史。洪武时派遣亲信、重臣带宪衔出巡,谓之巡抚。正统四年(1439)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万历十五年(1587)成书的《大明会典》所载都察院法规和六科给事中法规,不仅对监察职能、履行职务的效益等方面规定得极为详尽,而且制定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及施行细则。
——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明时期(上册)》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明朝监察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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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督察院十三道御史分道出京,巡查地方官吏,称为巡按御史。洪武十年(1377年),朱元璋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此为御史巡按之始。“御史巡按岁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巡按御史身仅七品之官,监察对象却是地方上布政使、按察使等二、三品大员。巡按对地方府州县官吏兼有考察、荐举、纠劾之权,职能较前代更全面。巡按出巡,“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虽为督察院属官,但“凡差御吏出巡,并追问、审理等事,督察院具事目,请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需经由本院,径赴御前复命。”从它诞生之日起,巡按的实际地位就不断上升,直至超越三司。巡按以贱履贵,常有压制地方、作威作福之事,甚至随意凌辱、责打地方守令。
——摘编自吴宗国主鳊《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御史巡按制度的主要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御史巡按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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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督察院十三道御史分道出京,巡查地方官吏,称为巡按御史。洪武十年(1377年),朱元璋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此为御史巡按之始。“御史巡按岁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巡按御史身仅七品之官,监察对象却是地方上布政使、按察使等二、三品大员。巡按对地方府州县官吏兼有考察、荐举、纠劾之权,职能较前代更全面。巡按出巡,“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虽为督察院属官,但“凡差御吏出巡,并追问、审理等事,督察院具事目,请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需经由本院,径赴御前复命。”从它诞生之日起,巡按的实际地位就不断上升,直至超越三司。巡按以贱履贵,常有压制地方、作威作福之事,甚至随意凌辱、责打地方守令。
——摘编自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御史巡按制度的主要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御史巡按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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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督察院十三道御史分道出京,巡查地方官吏,称为巡按御史。洪武十年(1377年),朱元璋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此为御史巡按之始。“御史巡按岁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巡按御史身仅七品之官,监察对象却是地方上布政使、按察使等二、三品大员。巡按对地方府州县官吏兼有考察、荐举、纠劾之权,职能较前代更全面。巡按出巡,“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虽为督察院属官,但“凡差御吏出巡,并追问、审理等事,督察院具事目,请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需经由本院,径赴御前复命。”从它诞生之日起,巡按的实际地位就不断上升,直至超越三司。巡按以贱履贵,常有压制地方、作威作福之事,甚至随意凌辱、责打地方守令。
——摘编自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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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行御史台制度是元代地方监察制度的一大创新,在此前的历朝均无行御史台的建制。元代疆域辽阔非前代所能及,事务之多亦非前代所能比,如何加强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间的联系成为蒙古建国以来最为重要的事情之一。有鉴于行中书省的设立加强了中书省与地方州郡的联系,元统治者在参考了行中书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行御史台。元代地方监察实践中始终突出“肃政(纠察非违)”与“镇遏军民”的双重功用。元政府对于地方常设监察体系的构建极为尽心,在前期的地方监察中也确实发挥了极大作用,但好景不长,随之而来的便是台察腐败问题。精心构筑的地方监察体系何以会如此,归根结底是封建皇权体制与蒙古陋习使然。……明人在《续文献通考》中就曾指出,行御史台只在元代设立,然其职能却为明代的总督巡抚所继承。
——摘编自陈銮《元代地方监察法制研究》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元朝行御史台设立的原因。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元代地方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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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从曹魏开始,御史台正式成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构,直属皇帝。但由于门阀士族势力的发展,加上长期战争,政局不稳,王朝更迭频繁,致使监察机构或置或废,监察职权时大时小,监察官的地位时高时低,呈现出无规则的紊乱现象。唐王朝建立伊始,将隋的司隶台统一到御史台里来,由御史台总监察之职,使得机构统一,监察权集中。御史台长官“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正副职品秩尊崇。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人员编制固定,分工合理,各自职掌明确。《唐六典》规定:监察御史“若在京都,则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凡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尚书省诸司七品以上官开会,都要先通知御史台派人去监察,说明这时已从对官吏个人的监察,开始转向重视对机构的监察。德宗时御史中丞弹劾吏部选曹乖谬,结果吏部主要负责人皆坐削一阶,就是一个实例。
——摘编自胡沧泽《唐代监察体制的变革》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唐朝初期监察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初监察制度改革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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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唐代对地方监察体制进行改革。贞观时期扩大监察御史人数,划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区。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改为十五道,于各道设采访使长驻,后逐渐与地方官融为一体,成为中央派出的、州之上、道一级的监察官,道从此成为真正的监察区。监察官员多选用科举士子中的佼佼者担任。玄宗时,大多出自京官高品及地方长官;肃宗时,“中书门下”直接负责录用御史台人员。职责方面,首先,“察官人善恶”,使监察的覆盖面扩展到所有的官僚;其次,将户口、赋役、农桑、库存等经济指标列为监察的内容;最后,司法监察成为监察的重点,皇帝派出巡按地方的监察御史多奉命察大案、要案、冤案。除《监察六法》外,武德律、贞观律等都有针对各级监察官员违法行为的具体律文,皇帝对御史每次巡行的监察重点都会作出明确的指示。
——摘编自肖光伟《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
(1)根据材料,概括唐朝地方监察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唐代地方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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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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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唐宋时期的中央监察制度由御史、谏官、封驳官三大体系组成。唐朝前期,御史掌“纠绳不法”,监察百官;谏官掌“侍从赞相,规谏讽谕”,规谏皇帝;门下省掌审议、驳奏,监督决策,正如唐太宗所说:“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宋初曾仿唐设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那时谏官多出外任职,用以消弭藩镇。至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时,设专门机构置谏官六员,并规定三年内不得差出,并使之有专言事的责任。谏官的职务得以确定,使谏院初具规模,仁宗明道元年将门下省的旧址改建成谏院,谏院开始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宋王朝分散监察权,在中央和地方上设各级监察机构,实行层层监督。
——摘编自贾玉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唐代相比,宋代监察制度有哪些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宋代监察制度改革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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