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实录》载:“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讼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这表明当时
A. 长途贩运受到严厉的排斥
B. 传统抑商政策发生动摇
C. 整顿吏治以改善商业环境
D. 商人社会地位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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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 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讼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
(太祖)赦中书省曰:“朕初以边戍馈饷势民,命商人纳粟,以浙淮盐偻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令既数年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尔中书其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给而内地之民省挽运之劳。”
——《明太祖高皇帝实录》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明太祖对商人的态度。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如何认识明初的重农抑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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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 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讼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
(太祖)赦中书省曰:“朕初以边戍馈饷势民,命商人纳粟,以浙淮盐偿之,盖欲足牢食而省民力也。令既数年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尔中书其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给而内地之民省挽远之劳”。
——《明太祖皇帝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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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明太祖对商人的态度。(3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如何认识明初的重农抑商政策。(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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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高皇帝实录》载:“南雄商人以货人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讼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且纳课于官。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材料主要反映了
A. 政府逐渐放弃重农抑商政策
B. 商人社会地位得到大幅提高
C. 明代通过减税政策发展商业
D. 朝廷保护商人正常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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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高皇帝实录》载,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讼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且纳课于官。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材料主要反映了
A. 朝廷保护商人正常商业活动 B. 商人社会地位得到大幅提高
C. 明代通过减税政策发展商业 D. 政府逐渐放弃重农抑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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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高皇帝实录》载,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讼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且纳课于官。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材料主要反映了
A. 朝廷保护商人正常商业活动
B. 商人社会地位得到大幅提高
C. 明代通过减税政策发展商业
D. 政府逐渐放弃重农抑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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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高皇帝实录》载,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讼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且纳课于官。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材料主要反映了
A. 朝廷保护商人正常商业活动 B. 商人社会地位得到大幅提高
C. 明代通过减税政策发展商业 D. 政府逐渐放弃重农抑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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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实录》载:“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讼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这表明当时
A. 长途贩运受到严厉的排斥
B. 传统抑商政策发生动摇
C. 整顿吏治以改善商业环境
D. 商人社会地位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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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八年(1367年),广东南雄商人载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讼于官”,朱元璋“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这表明
A. 政府保护民间合法商业活动
B. 传统重农抑商政策有所松动
C. 政府对市场和商人管理严格
D. 商税收入成为政府主要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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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明太祖罢御史台,设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为百官表率,协同吏部考核官员,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审案。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与六部尚书并称“七卿”。按行政区划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掌地方监察。凡出巡的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可分别授予总督、提督、巡抚及经略等官街,督抚可不请示皇帝而“便宜从事”,在组织上仍隶属都察院,起初为临时派往某地监察,后为加强统治而国定化。清雍正元年,为避免监察机构重叠,提升监察机关职能,改变给事中制度对皇权的制约,把专察六部的六科合并于都察院,实现了科道合并、台谏合一。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等
材料二 1906年,迫于内外压力,受三权分立等思想影响,清政府拟定(都察院整顿变通章程》;裁撤都御史人数总额;裁撤六科,只设给事中二十人,按行省分设二十二个道;新设都察院研究所,购买书籍及京外报纸,作为科道官员纠察裁判的参考资料。此外,新设的检察厅专管司法监察事务,都察院稽查京师地方治安的监察机构——五城兵马司被取消。清朝覆亡,都察院被废除。但其监督职能被不同的机构所继承和发展。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先后颁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法》、《议院法》等,都体现了议会监察制度,行使立法、行政、舆论之监督。
——摘编自刘志勇《清末都察院改革:方案设计、改革结果及其影响》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时期都察院的演变趋势及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民初监察制度的新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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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时期规定,由刑部复核各地重大案件;宋太宗时,在中央设审刑院,各地重大案件,先由大理寺断定,再报审刑院评议成文,上奏皇帝。审刑院不归宰相统领,直属皇帝。这表明北宋时
A.已经形成了权力部门分立的政治体制 B.已经形成了司法独立的体制
C.司法相对公正 D.避免了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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