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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一宋朝重视法制建设,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诸如《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商税》等新的法规,同时也承认客户(佃农)的租佃、置产及人身自由等权利。宋代对“盗贼”的刑罚有所加重,但贵族、官僚则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宋代,凡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凡上奏案件、宗室罪案等,皆由皇帝决断,已判决的罪犯,皇帝可以“赦宥”。宋代司法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改革和补充,使之日臻成熟,从而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

——摘编自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

材料二  民国时期,近代司法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临时约法》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历届政府也再次重申这一原则。针对严刑逼供的司法恶习,政府明令“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北洋政府曾先后公布相关法律章程,对律师资格、律师义务等皆做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律师队伍人数不断扩大。尽管近代司法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军事、政党干预司法,司法腐败等现象依然十分突出。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一,概括宋代法制建设的特点,并分析其历史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并评价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建设。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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