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首相出现以后,英国并没有随即出现关于首相的明文法律规定,在很长时间里,首相制度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运作,往往涉及首相的事件,没有遭到议会限制或反对党的异议,就会被默认为先例,久之就会被沿用,进而形成惯例。首相的这一“无轨运作”状态
A. 严重阻碍了英国民主政治进程
B. 反映出议会已经丧失了立法权
C. 为之后形成议会中心奠定基础
D. 为首相权力扩张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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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首相出现以后,英国并没有随即出现关于首相的明文法律规定,在很长时间里,首相制度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运作,往往涉及首相的事件,没有遭到议会限制或反对党的异议,就会被默认为先例,久之就会被沿用,进而形成惯例。首相的这一“无轨运作”状态
A. 严重阻碍了英国民主政治进程
B. 反映出议会已经丧失了立法权
C. 为之后形成议会中心奠定基础
D. 为首相权力扩张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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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出现以后,英国并没有随即出现关于首相的明文法律规定,在很长时间里,首相制度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运作,往往涉及首相的事件,没有遭到议会限制或反对党的异议,就会被默认为先例,久之就会被沿用,进而形成惯例。首相的这一“无轨运作”状态
A. 严重阻碍了英国民主政治进程
B. 反映出议会已经丧失了立法权
C. 为形成议会中心奠定基础
D. 为首相权力扩张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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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英国通过新的议会法,规定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后来英国《上院贵族法》又规定,世袭贵族可以放弃世袭头衔成为平民,参加大选成为下议员。可见英国
A. 贵族与平民的矛盾得以缓和
B. 下院成为权力中枢
C. 贵族制度已经消失
D. 法律保障贵族政治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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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制定《吕刑》。秦朝制定《秦律》,这是一部十分严苛的法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死刑多达十几种。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它集成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融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法律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
材料二 古希腊有多次著名立法活动,但大都限于城邦内部,从未出现过统一而体系化的法典。古希腊的法律中没有发达的专业术语,成文法对后世影响不大,但其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即对于国家政体的思考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摘编自王加卫《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等
材料三 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人法规,着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在古罗马社会经常使用的“债权”“继承权”“契约”“借贷”“租赁”等法律术语,注重协调经济和社会关系,在今天仍被广泛使用。3世纪以后形成了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内容包括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人与人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解释。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律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特点。
(2)阅读材料二和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古希腊法律与古罗马法律的不同。
(3)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古代中国与古代罗马帝国在公法与私法方面侧重点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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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世纪开始。英国历任首相须率其全体僚属向国会负责,若国会不支持政府决策,可能造成政府官员总辞,届时国会需解散重选或改由反对党执政。英国此种政治运作方式,实为近代何种制度之先声
A.君主立宪制 B.责任内阁
C.三权分立 D.君权神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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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法律在秦律基础上制定,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时,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主要说明汉代法律
A. 适应了外法内儒的治国理念
B. 逐渐儒家化的发展特点
C. 继承了秦代法律的刑事法规
D. 宣扬了君权神授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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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1701年,英国先后颁布《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明文规定政教分立,国王必须由新教徒担任。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
A.杜绝了天主教在英国恢复
B.防止宗教影响国家的政治
C.确保国王由资产阶级成员担任
D.以法律保障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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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英国法律明确规定:英王可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英王还拥有高级官员,有权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权力。英国法律作出如此规定的原因是
A. 尊重历史传统
B. 国王崇尚法律
C. 延续专制传统
D. 加强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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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材料三 古代史家所探究的关于古代文明的诸多问题,都和现实世界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联……他们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以及提出问题的一些方式往往也是对当代现实的一种有意识或者下意识回应与思考。
——黄洋《古代文明研究的现代意义》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的特征。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两种法律制度产生背景的不同之处及其共同历史价值。
(3)依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研究古代法律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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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曾对英国人民说:“我无法领导你们作战,我不能赋予你们法律或司法,但我可以做其它一些事情。”她能做的事情有:
①代表国家对外宣战、媾和 ②任命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
③决定英国的重大政策 ④任免内阁大臣和高级文官
A.①② B.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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