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从社会政治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
A. 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B. 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C. 导致人地矛盾的激化
D.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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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从社会政治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
A. 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B. 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C. 导致人地矛盾的激化
D.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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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雍正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这项赋役制度的改革,从法律上取消了人头税,减轻了贫困无地者的负担。据此推论可知
A.有利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
B.不利于土地自由买卖
C.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D.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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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康熙帝改变按人口征收丁税的传统做法,宣布推行“固定丁税,永不加税”政策,雍正帝随后把固定的丁税并入土地税统一征收。上述政策
A. 放弃了丁税收入
B. 引发了税制混乱
C. 刺激了人口增长
D. 解决了人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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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弘羊为汉武帝施行平准法,没收了富商大贾囤积居奇之所得,认为“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按土地多少单一标准收税。由此可见,桑弘羊与雍正帝都
A. 实现了减轻税赋的目的
B. 注意税赋征取的正义性
C. 废除了地主阶级的特权
D. 无法切实解决财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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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初期,赋税分为地赋和丁赋,分别征收。地赋是农民交纳的地税,丁赋是百姓向政府提供的徭役折银,规定民间十六岁至六十岁为丁,按人头缴纳丁银,田赋和丁赋都是用银两折算,称为地银和丁银。雍正帝继位后,实行地丁银制,把丁赋平均摊入田赋中,按田亩纳税,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地丁银制度的推行( )
A.加重了百姓的赋税负担
B.抑制了土地兼并
C.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
D.有利于缓解人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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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初期,赋税分为地赋和丁赋,分别征收。地赋是农民交纳的地税,丁赋是百姓向政府提供的徭役折银,规定民间十六岁至六十岁为丁,按人头缴纳丁银,田赋和丁赋都是用银两折算,称为地银和丁银。雍正帝继位后,实行地丁银制,把丁赋平均摊入田赋中,按田亩纳税,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地丁银制度的推行:
A.加重了百姓的赋税负担 B.抑制了土地兼并
C.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 D.有利于缓解人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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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雍正帝深知吏治败坏对清朝统治的危害性,大加整倾官场风气。雍正帝的经济改革,主要是实行耗羡归公、养廉银制度。耗羡是火耗与羡余的合称,是自明代就有的田赋附加税。雍正帝于二年下旨,决定实行耗羡提解政策,地方官不得私征滥派。养廉银,是给官吏的一种生活、办公的补助费,按官员品级大小确定数额,为薪水的10倍到100倍,以此使他们廉洁奉公,不再巧取豪夺。
——摘自李尚英《关于“康乾盛世”的历史分期问题》
材料二 新加坡最引人瞩目的文明发展成就之一,就是其对腐败的有效控制,在政府的廉洁有效方面长期高居世界前列。新加坡一个突出的制度是“高薪养廉”。必须指出的是,高薪养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大大提高腐败的成本和代价,通过将官员的贪腐行为直接同退休、医保等福利挂钩,官员的贪腐行为一旦确定,他不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其薪金福利等也会被立即取消。这样一来,沉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有效地阻碍了贪腐行为。
——摘编自黄靖《中国向新加坡学什么》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雍正时期廉政建设的主要举措。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加坡廉政建设的进步性,谈谈对高薪养廉政策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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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雍正时期实行“耗羡归公”。“耗羡”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的补贴。雍正帝规定“每两加耗五分”,作为政府的正常税收,统一征收,从中提取“养廉银”,发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而且其数量大大超过正俸。雍正帝这样做的目的是( )
A.以惩贪为名增加官吏俸禄 B.以耗羡归公增加政府收入
C.通过规范税制以澄清吏治 D.征收养廉银代替正常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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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雍正皇帝在康熙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基础上,把人丁税平均分摊田亩上,实行“摊丁入地”、按占有土地的数量征税,此次赋税改革
A. 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B. 说明政府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C. 有利于减轻农民赋税负担
D. 说明政府开始赋税的货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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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初的赋税制度,分田赋和丁徭两项征收。顺治十四年(1657年),以明万历朝的册籍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编成《赋役全书》,发给民户“易知由单”,通知应纳银米数额,征收时用“截票”,“一给纳户,一存有司”。但“易知由单”款项繁,难以通晓。且地方官不公开晓示款项,另立名目,恣意科取。
丁徭的征收,各省情况不一,有以一条鞭征收的,有丁随地摊派的,有丁随丁派的。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同时规定人丁缺额由新添丁口抵补,再不足又以亲戚或同甲粮多者补之。这种抵补的办法又造成了丁银负担不均。至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连阡陌,所输无几,而贫苦农民或寸土全无或有少许土地,却与富户同样负担丁银,形成了一种明显的“苦乐不均”的现象。
早在康熙末年,“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雍正元年(1723年),直隶总督李维钧请求将丁银摊入田粮中征收,得到朝廷的允许。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援引直隶的新例,奏请朝廷“将丁银并入地粮”,随后各地逐渐实行“摊丁入亩”政策。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清政府实行“摊丁入亩”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摊丁入亩”制度有哪些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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