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贞观年间编修的《氏族志》,最初曾将只任六品官的旧士族崔民干列为第一等姓氏,唐太宗大怒,下令“以今朝品秩为高下”,将崔氏列为第三等姓氏。但是房玄龄、魏征、李勣等名臣,仍然要求和崔、卢、郑等旧贵族通婚。这反映了
A.选官制度影响社会价值取向
B.功臣名将联合豪门望族干政
C.新旧秩序在胶着中渐进更替
D.旧的士族门阀势力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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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贞观年间编修的《氏族志》,最初曾将只任六品官的旧士族崔民干列为第一等姓氏,唐太宗大怒,下令“以今朝品秩为高下”,将崔氏列为第三等姓氏。但是房玄龄、魏征、李勣等名臣,仍然要求和崔、卢、郑等旧贵族通婚。这反映了
A.选官制度影响社会价值取向
B.功臣名将联合豪门望族干政
C.新旧秩序在胶着中渐进更替
D.旧的士族门阀势力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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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图文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视门阀,有《百家谱》供吏部诠叙之用,“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以至于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
贞观年间,唐太宗认为门阀制度“既轻重失宜,理须改革”,应“刊正姓氏”,“不须论数世以前,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命人编成《氏族志》,以皇族为首,外戚次之,原世家大族崔民干等被降为第三等。
显庆年间,由于陆续杀戮、贬黜了一大批李唐皇族和不肯附已的大臣,同时大力拔擢出身较低层或投靠武氏集团的人担任要职,官僚队伍发生明显变化,唐高宗命人修成新谱《姓氏录》,仍以现任官职高低为划分等级的标准,不仅当时五品以上职事官得以录入,就是兵卒中以军功获五品以上勋官者也谱中有名,而未在当朝任五品以上官职的旧士族均被摒弃于外。
《姓氏录》颁布后,舆论哗然,许多士人将其贬称为“勋格”,以被录入为耻。《氏族志》和《姓氏录》并未能彻底打破延续多年的正统门阀观念。
——摘编自岑仲勉《隋唐史》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氏族志》和《姓氏录》倡导的改革精神和这一改革的必要性。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这一改革的效果及其相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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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年,唐太宗下令修订《氏族志》,并指示“不须论数世以前,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唐太宗此举意在
A. 打击门阀士族影响力
B. 继承谱学优良传统
C. 整顿官僚队伍的秩序
D. 为科举制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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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曾盛行修撰谱牒(记述氏族世系的书籍)。638年唐太宗在修《氏族志》时标榜说:“诚欲崇树今朝冠冕……不论数代已前,只取今日官品、人才作等级。”659年唐高宗改《氏族志》为《姓氏录》,收录姓氏大大少于前者,只限时任五品以上官员。这反映了
A.传统门阀贵族力量遭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B.唐朝门第观念进一步增强
C.魏晋以来的世家大族依然保持特权地位
D.唐朝社会上下流动性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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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唐太宗命高士廉修《氏族志》,将李唐皇室的李姓列为第一等,外戚次之,山东士族为第三等;宋代的《百家姓》开篇则是“赵钱孙李周吴郑王”,将皇室赵姓排在第一位。上述现象不能说明( )
A.中国古代社会皇权至上 B.宗法制仍有影响
C.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D.姓氏文化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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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唐太宗命高士廉修《氏族志》,将李唐皇室的李姓列为第一等,外戚次之,山东士族为第三等;宋代的《百家姓》开篇则是“赵钱孙李周吴郑王”,将皇室赵姓排在第一位。上述现象不能说明
A.中国古代社会皇权至上
B.宗法制仍有影响
C.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D.姓氏文化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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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即位后,命人修《氏族志》,书成后,列山东崔氏为一等,太宗不满而命重修。新志根据各地士族势力消长情况及在李唐王朝的地位划分等级,确定皇族为一等,外戚和代北士族为二等,山东和江南士族为三等。唐太宗此举
A.抑制门阀士族以加强皇权 B.说明传统门第观念深厚
C.按功勋和门第来确定等级 D.提高功勋地主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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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末以来,长期变乱,儒家典籍散佚,且师说多门,章句杂乱。到唐朝建立,唐太宗下令召集当时一些著名的儒士,于贞观十六年编成《五经正义》。此书
A. 确立儒学的官方正统地位
B. 顺应了科举考试的需要
C. 适应“三教合一”的需要
D. 提升社会整体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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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法典,是唐律的典型代表。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连坐处死。太宗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君主不德。……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这对《唐律疏议》的修订产生了影响,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后来以其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亦被宋元明清所继承,在东亚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摘编自陶舒亚《中国法制史》等
材料二 《法学阶梯》是罗马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公元565年)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书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保罗(Paulus),乌尔比安(Ulpianus)以及其他法学家弗洛伦丁(Florentinus)和马其安(Marcienus)的同名著作。简要阐明了法学原理,如“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但《法学阶梯》随着罗马帝国的分治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
湮没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中,直到人类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时,其命运又发生了变化。
——摘编自徐国栋译《法学阶梯》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并指出它们产生的背景。
(2)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近代以前两部法律的不同命运,简析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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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法典,是唐律的典型代表。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连坐处死。太宗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君主不德。……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这对《唐律疏议》的修订产生了影响,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后来以其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亦被宋元明清所继承,在东亚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摘编自陶舒亚《中国法制史》等
材料二 《法学阶梯》是罗马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公元565年)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书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保罗(Pau1us),乌尔比安(U1pianus)以及其他法学家弗洛伦丁(F1orentinus)和马其安(Marcienus)的同名著作。简要阐明了法学原理,如“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但《法学阶梯》随着罗马帝国的分治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湮没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中,直到人类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时,其命运又发生了变化。
——摘编自徐国栋译《法学阶梯》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并指出它们产生的背景。
(2)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近代以前两部法律的不同命运,简析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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