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规定:徒刑以上的案件审结后,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如不服判决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原审判机关重审。若仍不能改判的,可以逐级向上申诉,直至上书皇帝,但一般不得越级。唐朝的上诉规定
A. 有效地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B. 从制度上促进了司法的完善
C. 成为唐朝盛世出现的核心因素
D. 说明皇帝处理了很多的错案
高三历史null困难题
唐律规定:徒刑以上的案件审结后,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如不服判决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原审判机关重审。若仍不能改判的,可以逐级向上申诉,直至上书皇帝,但一般不得越级。唐朝的上诉规定
A. 有效地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B. 从制度上促进了司法的完善
C. 成为唐朝盛世出现的核心因素
D. 说明皇帝处理了很多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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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考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南宋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变革与转型期,伴随着民间争言财利的好讼风尚以及无审级限制诉讼制度所引发的非法越诉、安诉现象对司法秩序的冲击,南宋对原有相关法律进行了改革。新律规定:州县、监司的司法官员必须在民事案件审结后给争论双方当事人出具包含有案情事实,法律适用和审断理由的法律文书“断由”,以此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次上诉的法定依据。南宋司法官员的民事审判虽然经常会参酌人情,以使判决更加圆润,但人伦情理仅是对法律的补充,而不是颠覆,更不是所谓的“伦理法”、“父母官诉讼”等传统学说所能涵括。实际上南宋司法官员早已践行了依据证据判决的成文法传统。南宋司法理性化、近世化趋势,对当下的司法改革亦不乏历史启迪与思考。
——摘编自张本顺《变革与转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南宋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南宋的法制改革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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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机关、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作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来,制作成“爰书”。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秦朝。秦国的这种做法
A. 成为统一六国的司法保障
B. 具有形式主义的突出特征
C. 反映了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D. 保证了审判的公正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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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秦国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来,制作成“爰书”。秦国的这种做法
A. 成为统一六国的司法保障 B. 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C. 反映了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D. 保证了审判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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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秦国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是否有前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制作成“爰书”。秦国的这种做法
A. 成为统一六国的司法保障
B. 反映了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C. 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D. 保证了审判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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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秦国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是否有前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制作成“爰书”。秦国的这种做法
A. 成为统一六国的司法保障
B. 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C. 反映了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D. 保证了审判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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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廨是1869年出现在上海公共租界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会审公廨制度规定:当事人不用跪堂,还可以聘请律师,证人必须到庭接受双方交叉询问,对被告人不能刑讯逼供等等。据此判断以下关于会审公廨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维护了中国司法的自主权利
B. 说明中外反动势力已经勾结起来
C. 有利于近代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
D. 反映出清朝法律已与西方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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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廨是1869年出现在上海公共租界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会审公廨制度规定:当事人不用跪堂,还可以聘请律师,证人必须到庭接受双方交叉询问,对被告人不能刑讯逼供等等。据此判断以下关于会审公廨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维护了中国司法的自主权利
B.说明中外反动势力已经勾结起来
C.有利于近代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
D.反映出清朝法律已与西方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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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共和国末期,法院判决的执行不容许当事人自力处理,而必须由原告在判决宣告三十日后,带同被告到庭,向法官提出“执行判决”的申请。这时,如被告对判决提出异议,法官还须当作为异议之诉重新提交法庭审理,而不许原告直接用拘押式程序强制被告执行。这体现了诉讼中的( )
A.公力救济原则 B.不告不理原则
C.形式主义原则 D.公开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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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世纪的罗马,行政长官必须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形成一定程式的书状,记录原告的请求、请求的原因、法官的任命及判决的要旨等,后边有行政长官附加的事项。法官则要检查书状中所提出的事实,倾听双方的证词,审查双方的证据,并依据书状内容判断是否要作出判决。据此可以推断当时的罗马
A. 行政权力干涉司法事务 B. 法官审理案件重视证据
C. 法律注重保护当事人利益 D. 司法审查程序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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