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秦国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是否有前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制作成“爰书”。秦国的这种做法
A. 成为统一六国的司法保障
B. 反映了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C. 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D. 保证了审判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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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秦国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来,制作成“爰书”。秦国的这种做法
A. 成为统一六国的司法保障 B. 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C. 反映了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D. 保证了审判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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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秦国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是否有前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制作成“爰书”。秦国的这种做法
A. 成为统一六国的司法保障
B. 反映了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C. 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D. 保证了审判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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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秦国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是否有前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制作成“爰书”。秦国的这种做法
A. 成为统一六国的司法保障
B. 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C. 反映了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D. 保证了审判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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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机关、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作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来,制作成“爰书”。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秦朝。秦国的这种做法
A. 成为统一六国的司法保障
B. 具有形式主义的突出特征
C. 反映了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D. 保证了审判的公正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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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规定诉讼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还要承担诚实、善意的义务。检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司法人员的一项丰要任务,而审判员则通过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来裁决案件的胜L败。这反映出
A. 司法审判具有较强随意性
B. 公民个人权力不受重视
C. 诚信成为审判的重要标准
D. 诚信社会体系得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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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某一时期,初步司法程序由经选举产生的执政官执掌,通过初步程序,诉讼当事人确定“争执要点”,即拣出需要审理的问题。随后,由一位经当事人从选民名单中挑选出的、执政官授权的普通公民对案件加以审判,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可见,这一时期古罗马
A. 法律程序繁琐且过于注重形式
B. 讲究法律实践的公开公正
C. 严格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 法律实施具有主观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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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共和国地理版图向海外扩张的同时,罗马的外事裁判官不断进行司法活动。他们在裁判案件时,以行为是否“出于善意”为衡量标准,而无论主体身份是罗马人还是异邦人,都能够得到保护。据此可知,古代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
A. 推动了自然法观念的形成
B. 利于新法律契约关系的形成
C. 维系了罗马贵族道德水准
D. 使罗马法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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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传统社会存在调解这一特珠的司法形式,它仅限于词解民事案件和轻微到事案件。调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官府调解,即行政长官主持对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二是官批民调,官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认为情节轻微或认为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识,即批今亲族人等加以调处,并将调处结果报告官府。三是民间调解,争讼者找亲邻族、乡保解决,不达官府,宗族等势力的调解有比官府更有利的地方。调解的第一步是受理纠纷,其次对当事人进行训导,最后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传统社会的词解都贯穿着大致相同的原则和精神,或以亲情、人情去打动双方当事人,使之忘却是非曲直,从而达到息事宁人”之目的;或以儒家纲常伦理进行劝导,使当事人“重义轻利”,甚至“见义忘利”,从而不再为财货“细故”而相争讼,以达“道德教化”、安分守己之目的。因为调解有利于减少诉讼和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历代封建统治者一直很重视,直到清末仍有以调解结案的规定。
——编自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
材料二:美国历史上很少将词解视为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仅依靠法院栽决纠纷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调解制度迅速兴起。美国调解制度有两大指导理念:一是调解员中立和当事人主体地位凸显的理念。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调解员只是协助者,调解员通过协调,帮助当事人根据自身意志寻求最优方案,实现纠纷化解。其次是着眼未来,实现双赢。在美国,调解不是一个单纯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一套完全融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根据社会纠纷化解的需要,美国法学院通过单独学科式的教学,培养具有解决纠纷能力的专业学生。学生毕业后,从事调解工作,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如今调解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催生了一大批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并发展出了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商业性调解机构,他们将调解服务量化成商品,融入到市场竞争中,满足了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需求。
——携——编自廖永安、张莹《美国调解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传统社会调解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传统中国的调解机制与美国的异同点。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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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规定:“若(当事人双方)不能和解,则(他们)应在午前到市场或会议场进行诉讼。出庭双方应依次申辩(自己案件)”这反映出当时的司法审判
A. 侧重于当事人的申辩
B. 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
C. 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
D. 摈弃旧有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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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历史学家许倬云先生通过对秦国18位宰相的出身进行详尽考证,最终发现这18位宰相中出身贵族的只有5人,其他的是以平民身份跻身卿相的。许先生的这一考证结果,可以用来说明战国时期的秦国
①宰相制度还不健全
②墨学曾为显学
③社会阶层的流动性很大
④走向富强的原因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③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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