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传统社会存在调解这一特珠的司法形式,它仅限于词解民事案件和轻微到事案件。调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官府调解,即行政长官主持对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二是官批民调,官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认为情节轻微或认为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识,即批今亲族人等加以调处,并将调处结果报告官府。三是民间调解,争讼者找亲邻族、乡保解决,不达官府,宗族等势力的调解有比官府更有利的地方。调解的第一步是受理纠纷,其次对当事人进行训导,最后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传统社会的词解都贯穿着大致相同的原则和精神,或以亲情、人情去打动双方当事人,使之忘却是非曲直,从而达到息事宁人”之目的;或以儒家纲常伦理进行劝导,使当事人“重义轻利”,甚至“见义忘利”,从而不再为财货“细故”而相争讼,以达“道德教化”、安分守己之目的。因为调解有利于减少诉讼和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历代封建统治者一直很重视,直到清末仍有以调解结案的规定。
——编自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
材料二:美国历史上很少将词解视为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仅依靠法院栽决纠纷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调解制度迅速兴起。美国调解制度有两大指导理念:一是调解员中立和当事人主体地位凸显的理念。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调解员只是协助者,调解员通过协调,帮助当事人根据自身意志寻求最优方案,实现纠纷化解。其次是着眼未来,实现双赢。在美国,调解不是一个单纯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一套完全融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根据社会纠纷化解的需要,美国法学院通过单独学科式的教学,培养具有解决纠纷能力的专业学生。学生毕业后,从事调解工作,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如今调解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催生了一大批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并发展出了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商业性调解机构,他们将调解服务量化成商品,融入到市场竞争中,满足了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需求。
——携——编自廖永安、张莹《美国调解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传统社会调解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传统中国的调解机制与美国的异同点。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困难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传统社会存在调解这一特珠的司法形式,它仅限于词解民事案件和轻微到事案件。调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官府调解,即行政长官主持对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二是官批民调,官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认为情节轻微或认为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识,即批今亲族人等加以调处,并将调处结果报告官府。三是民间调解,争讼者找亲邻族、乡保解决,不达官府,宗族等势力的调解有比官府更有利的地方。调解的第一步是受理纠纷,其次对当事人进行训导,最后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传统社会的词解都贯穿着大致相同的原则和精神,或以亲情、人情去打动双方当事人,使之忘却是非曲直,从而达到息事宁人”之目的;或以儒家纲常伦理进行劝导,使当事人“重义轻利”,甚至“见义忘利”,从而不再为财货“细故”而相争讼,以达“道德教化”、安分守己之目的。因为调解有利于减少诉讼和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历代封建统治者一直很重视,直到清末仍有以调解结案的规定。
——编自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
材料二:美国历史上很少将词解视为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仅依靠法院栽决纠纷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调解制度迅速兴起。美国调解制度有两大指导理念:一是调解员中立和当事人主体地位凸显的理念。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调解员只是协助者,调解员通过协调,帮助当事人根据自身意志寻求最优方案,实现纠纷化解。其次是着眼未来,实现双赢。在美国,调解不是一个单纯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一套完全融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根据社会纠纷化解的需要,美国法学院通过单独学科式的教学,培养具有解决纠纷能力的专业学生。学生毕业后,从事调解工作,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如今调解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催生了一大批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并发展出了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商业性调解机构,他们将调解服务量化成商品,融入到市场竞争中,满足了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需求。
——携——编自廖永安、张莹《美国调解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传统社会调解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传统中国的调解机制与美国的异同点。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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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考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南宋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变革与转型期,伴随着民间争言财利的好讼风尚以及无审级限制诉讼制度所引发的非法越诉、安诉现象对司法秩序的冲击,南宋对原有相关法律进行了改革。新律规定:州县、监司的司法官员必须在民事案件审结后给争论双方当事人出具包含有案情事实,法律适用和审断理由的法律文书“断由”,以此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次上诉的法定依据。南宋司法官员的民事审判虽然经常会参酌人情,以使判决更加圆润,但人伦情理仅是对法律的补充,而不是颠覆,更不是所谓的“伦理法”、“父母官诉讼”等传统学说所能涵括。实际上南宋司法官员早已践行了依据证据判决的成文法传统。南宋司法理性化、近世化趋势,对当下的司法改革亦不乏历史启迪与思考。
——摘编自张本顺《变革与转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南宋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南宋的法制改革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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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解决民事纠纷是依靠中间人调解,调解无效时交官府;而官府也主要扮演调解人角色,在民事纠纷导致暴力事件出现后,才扮演法官角色。但到了明清,官府的法官角色越来越重,社会上甚至出现了专门代人打官司的“讼师”。这种变化表明
A. 古代中国法制意识淡薄
B. 社会发展提升法律的作用
C. 政府奉行以德治民理念
D. 民众已具备近代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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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社会治理形式,而地方执法是由地方官员进行的,地方官员往往就是制度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案件能否得到合理的判断就依赖于地方官员的断案能力及道德水平。对百姓更为不利的是,在当时的案件审判技术限制下,为了能够尽快平息民愤和上级压力,许多封建朝代都将酷刑苛吏合法化,甚至都有一整套的刑具严刑逼供。
——摘编自陈杰《中国古代冤案略议》
材料二
德雷福斯是一个犹太人,1892年到法国陆军参谋部任职。1894年10月,他因被怀疑出卖国家军事机密而被逮捕。该案件引起社会较大关注,当时,极左翼中的温和派反对由德雷福斯案件引起的民族主义骚动,但后来该派发生了分裂,对右翼势力妥协,导致共和国越来越向右滑去。在1898年的议会选举中,温和派失去了议会中的绝对多数,权力中心开始左转。同时激进派因在德雷福斯案件中广泛介入悍卫共和与资产阶级民主的斗争而信誉大增。1902年,激进派在议会中占据了绝对多数并组成了孔勃内阁,继续打击和限制民族沙文主义和教权派等右翼保守势力,确立了在法国的统治地位。1906年7月,德雷福斯最终获得平反。
——摘编自温智勇《德雷福斯案件与法国政治方向的转变》
(1)根据材料一,指出古代中国发生冤案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分析法国德贾福斯案件平反产生的影响。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怎样防止冤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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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材料一 春秋时期,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利于贵族随意处置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郑国子产根据已有刑法重新编订了三种刑法,在公元前536年“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让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法会得到怎样的处罚。结果,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犯罪案件减少了。
公元前452~前450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下,古罗马先后编订出十二个法表,镌刻在青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即《十二铜表法》。该法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过去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在后世的岁月中,它虽经多次修订,但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郑国子产“铸刑鼎”与古代罗马编订《十二铜表法》相似的社会背景与共同的历史价值。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启蒙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在法律内容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立、专业的律师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可以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西方法律制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2)阅读材料二,概括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结合所学分析其时代背景。
材料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揭开了中国法制史的新篇章。在宪政方面,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各个时期的人民大宪章。在民事方面,创建了劳动法,制定了减租减息条例和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法,制定了世界最先进的婚姻法,以及实行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法。在刑事立法方面,制定了《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惩罚汉奸与战争罪犯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在经济方面,制定了大量有关财政金融及经济管理的法规。人民民主法制是中国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巩固革命根据地、维护人民基本权益、向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斗争的锐利武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历史经验和理论根据。
(3)阅读材料三,概括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治建设的成就;结合所学指出其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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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贱讼”的传统由来已久,在当今中国仍不乏其例。法律只不过是“必要的邪恶”,因而息讼、重调解便成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古代法律“出于礼则入于刑”“德主而刑辅”,浸染了浓厚的儒家文化色彩。儒家的“视法为器”的法律工具主义及“贤人政治”思想.形成了中国几千年来的人治主义传统。《唐律》十二篇,虽有职制、户婚、厩库等篇。但要找到违者不以刑罚相待的条款是很难的,这里亲属、婚姻、继承、物权之类的民事关系统统被纳入刑罚体系中去了。中国古代法律所及之处,没有纯粹的私人事务,一切都与国家有关。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提出,“私法是一回事,公法是另一回事。前者是私人契书、协议和要式口约等,后者是指公共法律、元老院决议和盟约”。法学家关于公私法的分类。使罗马统治者能够分别制定了旨在保护以皇帝为首的国家利益的公法和旨在保护自由民个人利益的私法。
——据梁治平《法辨》、张锐智《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与启示》等整理
材料二 随着清末西方列强的入侵,儒家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已经崩塌,接受西方法制便是不可避免的。在中国近百年的“法律西化”过程中,对待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无疑存在过多的矫枉过正的现象,然而对本民族文化的抛弃,并没有给我们带来相应的辉煌,相反却使法律与文化脱节,给国人带来巨大精神苦闷和导致信仰的虚无。随着中国经济现代化,中国的法律建设也将走向现代化,在这巨大的社会变革时期,如何看待儒家法律文化,则是我们无法逃避的课题。在中国多元法律文化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法律的现代化,不能无视本土的儒家法律文化,无视它在民众心理间强大的存在,否则就可能会产生“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碍。
——摘编自张天舒《儒家法律价值观及其文化背景的分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同法律及法律文化与古罗马的差异。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社会变迁”的角度,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建设”的历史演变进行解读。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贱讼”的传统由来已久,在当今中国仍不乏其例。法律只不过是“必要的邪恶”,因而息讼、重调解便成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古代法律“出于礼则入于刑”“德主而形辅”,浸染了浓厚的儒家文化色彩。儒家的“视法为器”的法律工具主义及“贤人政治”思想,几千年来的人治主义传统。《唐律》十二篇,虽有职制、户婚、厩库等篇。但要找到违者不刑相待的条款是很难的,这里亲属、婚姻、继承、物权之类的民事关系统统被纳入到刑法体系中去了。中国古代法律所及之处,没有纯粹的私人事务,一切都与国家有关。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提出,“私法是一回事,公法是另一回事。前者是私人契书、协议和要式口约等,后者是指公共法律、元老院决议和盟约。”法学家关于公私法的分类,使罗马统治者能够分别制定了旨在保护以皇帝为首的国家利益的公法和旨在保护自由民个人利益的私法。
——据梁治平《法辨》、张锐智《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与启示》等整理
材料二随着清末西方列强的入侵,儒家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已经崩塌,接受西方法制便是不可避免的。在中国近百年的“法律西化”过程中,对待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无疑存在过多的矫枉过正的现象,然而对本民族文化的抛弃,并没有给我们带来相应的辉煌,相反却是法律与文化的脱节,给国人带来巨大精神苦闷和导致信仰的虚无。随着中国经济现代化,中国的法律建设也将走向现代化,在这巨大的社会变革时期,如何看待儒家法律文化,则是我们无法逃避的课题。在中国多元法律文化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法律的现代化,不能无视本土的儒家法律文化,无视它在民众心理间强大的存在,否则就可能会产生“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碍。
——摘编自张天舒《儒家法律价值观及其文化背景分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国法律及法律文化与古罗马的差异。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社会变迁”的角度,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建设”的历史演变进行解读。
高三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两汉时期,郡太守韩延寿和许荆在处理兄弟争财的案件时都认为“教化不行”,“至令民有骨肉争讼”,“咎在太守”。韩延寿闭门思过,许荆向朝廷请罪。争讼者的族人都批评指责两兄弟,不久,“兄弟感悔”。这反映了当时
A. 政府奉行无为而治的施政理念
B. 财产纠纷涉及宗族的整体利益
C. 民事调解渗透德主刑辅的思想
D. 礼法结合的司法制度趋向完备
高三历史单选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朝有关不作为犯罪绝大部分是职务不作为犯罪,其犯罪主体是担任一定公职或从事特定职务的官员。这些官员不作为犯罪涉及行政、司法、军事,甚至民事等各个领域。如在行政方面“官员应直不直罪“大祀不予申报罪”“里正不觉脱漏增减罪”“应受而不授罪”“部内田畴荒芜罪”“应言及妄言部内灾害罪”等。司法方面“监临知犯法不举劾罪”“强盗杀人不告主司罪”“越诉罪”“囚应禁不禁罪”“领徒囚应役不役罪”“不即遣送人犯罪”等。军事方面“诸烽候不警”“乏军兴罪”“应给发兵符不给罪”“征人羁留罪”“校阅违期罪”“主将守城弃去罪”等。
——孔亮亮《论唐律中的不作为犯罪》
材料二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第二十八章“关于遗弃之罪”中第325条第2项规定了作为特殊主体的警察、官吏等发现有被遗弃的老弱病残等需要帮助的人,而不及时给予求助的,构成特殊人员不求助被遗弃之人罪。此罪属于官吏渎职罪的一种,其行为方式是不作为。这里警察、官吏等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职务上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的第1款对于一般的主体见到被遗弃之人而不予以求助的也科以刑罪。警察、官吏不求助被遗弃之人时刑罚更重。量刑由普通身份犯的五等有期徒刑变为三等有期徒刑。
——赵晓阳《《大清新刑律>职务犯罪立法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代对官员“不作为犯罪”规定的特点和作用。
(2)根据材料二指出《大清新刑律草案》与《唐律》相比,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有何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形成此变化的原因。
高三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25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制以“礼法合一”为主要特征。礼教所倡导的价值观在法的规范中得到体现,那么“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可全述和社会行为的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可以归结为“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贤(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贵(上层贵族官僚)、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重大贡献的人)、宾(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这八种人犯罪,不按法定的程序和刑罚审判,司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要采取“请议”的特殊诉讼程序,即先交大臣会“议”,议其罪行,然后再奏请皇帝进行最终的裁决。这八种人经“请议”特别程序后,往往享有减免刑罚的优待。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并比较重视勘验现场,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种对口供的重视就必然导致了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商周时地方司法权由诸侯掌握,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
——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1906年秋清廷设立专门司职审判的大理院,从机构设立上启动了行政、司法分立的进程,如果说这一改革还只是对传统体制稍加变动的话,那么在地方各级,从袁世凯在天津府地方试办新式审判厅开始,到京师地方、东三省及江苏等地试办各级审判厅,以及后来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等各级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无疑是对传统体制的重大突破。从其人员任用上看,传统体制中,各级行政官即是审判官,审判所需的法学专门知识主要是靠其司法审判的辅佐人员,而新式审判机构的审判官员,既需要较长时期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拔合格,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后,才能正式成为其一员。袁世凯在天津试办新式审判厅时,“经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甚至开厅以后,洋商因为该厅审判公正,“亦有不先赴该国领事投禀而径赴该厅起诉者”。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我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10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晚清司法审判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启示。(15分)
高三历史综合题困难题查看答案及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