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时对刺史的职权有明确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其中有“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对材料信息解读正确的是:
A.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
B.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
C.打击地方高级官员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D.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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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对刺史的职权有明确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其中有“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对材料信息解读正确的是:
A.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
B.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
C.打击地方高级官员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D.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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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刺史巡察郡国以“六条问事”考查郡县长吏。第一条是诏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另外五条分别是打击地方豪强“侵渔百姓,聚敛为奸”、“怒则任刑,喜则淫赏”、“苟阿所爱,蔽贤宠顽”、“恃怙荣势,请托所监”、“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等行为。这一举措的根本目的在于
A. 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B. 限制土地兼并,削弱豪强势力
C. 阻止农民破产,增加政府收入 D. 防范官员腐败,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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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刺史巡察郡国以“六条问事”考查郡县长吏。第一条是诏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另外五条分别是打击地方豪强“侵渔百姓,聚敛为奸”、“怒则任刑,喜则淫赏”、“苟阿所爱,蔽贤宠顽”、“恃怙荣势,请托所监”、“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等行为。这一举措的根本目的在于
A.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B.限制土地兼并,削弱豪强势力
C.阻止农民破产,增加政府收入
D.防范官员腐败,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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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初置刺史时赋予其“六条问事”的权力,包括政、刑、民、选署等诸多方面,都是郡国事务的重要事项,并且主要针对地方郡国二千石官员。但同时规定“非条所问,即不省(察)”。据此可知,刺史
A. 以轻御重、以小监大
B. 职权受到明确限制
C. 为了削弱相权而设立
D. 成为地方最高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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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汉武帝原封五年(公元前106年),设十三部刺史,并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地方监察法规,即《刺史六条》,规定对地方官吏按以下六条监察: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 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详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恬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 货赂,割损正令也。
(注:石,是粮食的计量单位。汉朝郡守的体禄为两千石。)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刺史六条》监察的主要对象和内容。(不得照抄原文)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刺史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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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设十三部刺史,并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地方监察法规,即《刺史六条》,规定对地方官吏按以下六条监察: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详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注:石,是粮食的计量单位。汉朝郡守的俸禄为两千石。)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刺史六条》监察的主要对象和内容。(不得照抄原文)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刺史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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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汉代监察地方的《刺史六条》主要内容有: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二条,二千石不奉招遵承典制,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为百姓所疾。……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六条,二千石阿附豪强,割损政令也。
唐代以六条巡察州郡,主要内容有: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序减耗;其四察妖滑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蠧害;其五察德行孝锑,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黔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摘编自《汉官典职仪式选用》、《新唐书》等
材料二 唐代“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御史台总监察之职,分工细致,职责分明。唐高祖认为隋朝“上不闻过,下不尽忠,至使社稷倾危”;唐太宗曾说“永惟治人之本,莫重刺史”,“县令甚是亲民要职。”
——摘编自《通典》、《唐律疏议》等
(1)根据材料一指出,与汉代相比,唐代前期中央监察地方的不同之处。(5分)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简析唐代前期加强地方监察的主要原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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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武帝中期规定:除京畿所在州(司隶)、郡(京兆)、县(长安)外,其他地方,上至郡国守相,下迄县令、长、丞、尉、均不用本郡国人,刺史均不用本州人。这是明确规定籍贯回避的最早记载。实行籍贯回避制度( )
A.利于解决王国割据问题 B.旨在避免地方势力坐大
C.能够杜绝官员结党营私 D.成为汉代选官的主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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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106年,西汉武帝将全国103个郡划分为13州部,每州置刺史1人,刺史“奉诏条察州”,主要依据“六条问事”,因郡守和国相官佚为二千石,故在六条法律条文中有四条是针对“二千石”的。这说明刺史制度的建立:
A.完善了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机构
B.重在发挥太守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C.消除了地方豪强势力对中央的威胁
D.均衡了州郡和封国的地方权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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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106年,西汉武帝将全国103个郡划分为13州部,每州置刺史1人,刺史“奉诏条察州”,主要依据“六条问事”,因郡守和国相官佚为二千石,故在六条法律条文中有四条是针对“二千石”的。这说明刺史制度的建立
A.完善了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机构
B.均衡了州郡和封国的地方权力分配
C.消除了地方豪强势力对中央的威胁
D.重在发挥太守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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