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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二月规定:“大两省官出知外郡,不得奏辟(向朝廷荐举征召为官)同(通)判职官,其诸处知州,亦不得保荐见任(现任)同(通)判。”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

A. 推动地方军政权力分离

B. 使通判绝对服从于中央

C. 确保对地方的有效监督

D. 防止知州受到通判制约

高二历史单选题简单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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