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秦汉以来,“刑罚类杂、频异,且严酷”。《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北齐律》废除宫刑,北周进一步废除肉刑。……北魏之前的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北魏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北齐、北周更多次明令轻罪“重教化、轻刑罚”。……此外,自先秦以来,大刑之间就缺乏过渡、差等较大。如罪重于徒,不至死,怎么判定?……从北魏开始,大刑之间出现弹性,北齐时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进而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据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北朝刑法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北朝刑法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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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秦汉以来,“刑罚类杂、频异,且严酷”。《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北齐律》废除宫刑,北周进一步废除肉刑。……北魏之前的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北魏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北齐、北周更多次明令轻罪“重教化、轻刑罚”。……此外,自先秦以来,大刑之间就缺乏过渡、差等较大。如罪重于徒,不至死,怎么判定?……从北魏开始,大刑之间出现弹性,北齐时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进而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据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北朝刑法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北朝刑法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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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秦汉以来,“刑罚类杂、频异,且严酷”。《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北齐律》废除宫刑,北周进一步废除肉刑。……北魏之前的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北魏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北齐、北周更多次明令轻罪“重教化、轻刑罚”。……此外,自先秦以来,大刑之间就缺乏过渡、差等较大。如罪重于徒,不至死,怎么判定?……从北魏开始,大刑之间出现弹性,北齐时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进而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据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北朝刑法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北朝刑法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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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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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根据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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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
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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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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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为了整治吏治,宇文泰将贪赃者放宽到满三十匹才处大辟死罪,这比《梁律》的满十匹处死和北魏北齐的“脏满一匹者死”都要宽松,但这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他赫然公告:“杀一利百,以清王化,重刑可也。”史书记载,宇文泰“用法颇严”,一旦发现贪脏枉法的官吏.即给予惩治。对于以前的贪官,宇文泰还制定了“征备之法”,就是以前犯的事赦免,但只要有线索可以追查到的,一定要追查到底,记录在案,贪脏所得一定要追索回来。……建立文案程式,所办事项都要绩效勾检,确保落实。所有收支都要黑笔记入,红笔记出,收支数据一目了然。
若名历史学家陈寅格对这股起于北疆的政治集团能取得三国竞逐的最后胜利称羡不已:“取塞外野蛮精悍之血,注入中原文化颓废之躯,旧染既除,新机重启,扩大恢张,遂能别创空前之世局。”但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反腐的胜利。
——《人民文摘》
(l)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宇文泰整倾吏治的主要摘施。
(2)根据材料井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宇文泰整顿吏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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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北魏皇朝在封建化的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律的修订,一百多年间,先后修律达十多次其中以神麚(jiā)律、太和新律、正始律最有代表性。神麚律体现了北魏前期的法律特点,主要是来自汉律,以传统法制为基准。太和新律吸收了河西因素,正始律则加入了江左因素在历次修律时,又不断揉进儒家学说,故北魏律令集汉、晋、南朝律学之大成,为北齐、隋唐律令之源头。
——摘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北魏修订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北魏修订法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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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西汉初年,文帝、景帝吸取秦亡于严刑苛法的教训,改革刑罚制度。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秦代时诽谤和妖言罪皆受重刑,文帝下诏废除。秦代大多数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使“罪人有期”。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文帝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但笞数既多,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此景帝时,两次下令减少笞数,并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自是笞者得全”。 肉刑废除后,刑罚主要为笞刑、劳役刑和死刑,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并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一一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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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西汉初年,文帝、景帝吸取秦亡于严刑苛法的教训,改革刑罚制度。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秦代时诽谤和妖言罪皆受重刑,文帝下诏废除。秦代大多数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使“罪人有期”。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文帝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但笞数既多,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此景帝时,两次下令减少笞数,并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自是笞者得全”。 肉刑废除后,刑罚主要为笞刑、劳役刑和死刑,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并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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