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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3: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  1951年9月,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和约》允许日本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以“劳务方式”履行战争赔偿。

朝鲜战争后,由于出口低迷和进口增加,日本的国际收支状况趋于恶化。

鉴于东南亚国家在赔偿原则上不妥协的立场,日本不得不超越劳务赔偿的范围。1954年,日本与缅甸达成协定,日本在10年内向缅提供2亿美元的生产资料和劳务作为赔偿。在美国斡旋下,日本与菲律宾1956年达成协议,日本在20年间分别以货物、资本和技术服务的形式赔付菲方5.5亿美元,向菲提供2.5亿美元的经济贷款。

根据赔偿计划,日本在国内购买船舶、机械等商品交给受赔国,同时又从受赔国进口了大量的木材、铁矿石等原材料。显而易见,日本对东南亚的战争赔偿,已不再是单纯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日本在谈判交涉中,“斤斤计较地讨价还价,对受赔国没有丝毫感情上的歉意”,有人尖锐批评战争赔偿是日本“工商界执行的一种自我服务计划”。

——摘编自陈从阳《“经济外交”与50年代日本对东南亚的战争赔偿》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战后日本对东南亚国家战争赔偿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为什么说日本对东南亚国家的战争赔偿“已不再是单纯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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