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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在修律实践中,法律首次挣脱了伦理道德的束缚,改变了“出礼而入刑”的传统制度与观念。如旧律中“子孙违犯教令”是重罪,改革启的新律则认为子孙违犯教令属家庭教育的范围。从1903年到1906年,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栩》、《公司律》、《破产律》等各种单行商事法规。1906年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在中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律师制度。1908年完成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1911年编纂完毕的《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原则,成为《中华民国民法》的基础。1911年11月,清政府为了挽救因辛亥革命造成的时局动乱,在3天之内仓促制定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这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摘编自蔡黎明《清末修律的再认识》

请回答:

(1)依据材料,概括清末法律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法律改革的历史影响。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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