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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1902年到1911年,清政府著派沈家本将一切现任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在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下,清政府法律修订馆,连同法制变革的另一机构——宪政编篡馆,翻译了大量的外国著名法典与法学著作如德意志刑法、日本现行刑法等,制定或修订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十多部主要法典和法典草案。这些法典中不仅有宪法、行政法规、刑法,也有民法、商法、经济法,还有诉讼法等门类。

沈家本陈言:“国家既有独立体统,即有独立法权,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各国通例,惟君主大统颌,公使之家属从官,及经承认之军队、军舰有治外法权,其余侨居本国之人民,悉遵本国法律之管辖,所谓属地主义是也。独对于我国藉口司法制度未能完善,予领事以裁判之权,英规于前,德踵于后.日本更大开法院于祖宗发祥之地,立权日削,后患方长。”

材料二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具有宪法作用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就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有:(1)参政为官权;(2)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3)人身自由权,即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处罚权;(4)诉讼权;(5)财产权;(6)住宅不受侵犯权。义务有:(1)依法纳税;(2)依法当兵;(3)遵守国家法律。

——卢军《浅谈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1)根据材料一、二和所学归纳清政府修律的原因。(5分)

(2)结合材料及所学指出清末修律的特点,并对其进行评价。(10分)

高三历史综合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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