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阶)
材料 明初,地方机构沿袭元朝行省旧制。洪武九年,废行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特别是遇到地方“民变”或动乱,布、按二司无权调动军队,须向朝廷申报,往往形成被动局面。
宣德八年,朝廷发布设置“巡抚”的谕旨。及至万历年间,“巡抚”总统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但一般“巡抚”只是管辖一个省,而在正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入侵往往涉及数省,于是明朝加派兵部高书都察院御史以“总督”去总管教省,“总督”一职出现。督抚制度初步形成。但是官方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为主,“巡抚”和“总督”始终是临时差派,仍被视为京官。清代,总督、巡抚正式演变成为省级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有较为完备的机构建制。
——摘编自唐进(中国国家机构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督抚制度的内容。
(2)根据材料井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朝督抚制度的作用。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初,地方机构沿袭元朝行省旧制。洪武九年,废行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特别是遇到地方“民变”或动乱,布、按二司无权调动军队,须向朝廷申报,往往形成被动局面。
宣德八年,朝廷发布设置“巡抚”的谕旨。及至万历年间,“巡抚”总领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但一般“巡抚”只是管辖一个省。而在正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入侵往往涉及数省,于是明朝加派兵部尚书都察院御史以“总督”去总管数省,“总督”一职出现,督抚制度初步形成。但是官方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为主,“巡抚”和“总督”始终是临时差派,仍被视为京官。清代,总督、巡抚正式演变成为省级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有较为完备的机构建制。
——摘编自唐进《中国国家机构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督抚制度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朝督抚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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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阶)
材料 明初,地方机构沿袭元朝行省旧制。洪武九年,废行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特别是遇到地方“民变”或动乱,布、按二司无权调动军队,须向朝廷申报,往往形成被动局面。
宣德八年,朝廷发布设置“巡抚”的谕旨。及至万历年间,“巡抚”总统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但一般“巡抚”只是管辖一个省,而在正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入侵往往涉及数省,于是明朝加派兵部高书都察院御史以“总督”去总管教省,“总督”一职出现。督抚制度初步形成。但是官方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为主,“巡抚”和“总督”始终是临时差派,仍被视为京官。清代,总督、巡抚正式演变成为省级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有较为完备的机构建制。
——摘编自唐进(中国国家机构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督抚制度的内容。
(2)根据材料井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朝督抚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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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进行了多方面改革。废丞相,权分六部,设特务组织锦衣卫;地方由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力,三司单独向中央负责;大力惩治贪官污吏,反腐反贪的力度前所未有;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卫所制、军户制;设五军都督府分掌全国军队的管理与训练,调兵权由兵部掌握,皇帝控制军权。大搞移民屯田和军屯,兴修水利,丈量土地,清查户口,鼓励百姓拓荒和种植经济作物。实行轻税簿赋政策;建立社会救济制度:遇灾免税,开仓赈灾;实行济贫制度:设立济养院;办公共工程安置流民。紧抓教育,兴办科举,建立国子监培养人才。如此等等改革,颇有成效,史称洪武之治,但也有后人非议之。
——改编自互联网
(1)根据材料,归纳明太祖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明太祖改革遭受后人非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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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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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明朝的厂、卫是皇帝的私人警察部队,其运行的独立性不用做多的解释。都察院的都御史和十三道监察御史都是由皇帝亲自任命,都直接对皇帝负责。道监察御史虽然名义上属都察院,但对省级行政区域执行监察业务时,道监察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有事直接上奏章给皇帝,甚至连都察院也是道监察御史的监督对象。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虽然品秩仅为七品,但也由皇帝钦点,有事直奏皇帝。这也是对都察院的制约,它分化了都察院的权力。提刑按察使司虽然受制于都察院,但监察工作中遇到大事,是联合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决断,拥有完整的地方监察权,当然这种权力受到巡按御史、巡抚、总督的监督。
——摘自江军《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成败》
(1)根据材料,归纳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朝行政监察体系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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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重大改革与回眸】
材料明初朱元璋鉴于历代王朝地方权重,导致割据,尾大不掉,对中央离心离德的局面,废除行中书省将行省权力一分为三,分别设立掌行政民事的布政使司、负责监察司法的按察使司、掌控军事的都指挥司,成为省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它们分别直属于中央不同部门的领导。
随着政治形势变化,在运转过程中,三司出现权力协调不一,办事能力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巡抚制度应运而生,明朝中后期,皇帝以派遣监察官的形式向地方派驻巡抚,并逐步扩大其权力。并在边疆、军事要地和数省交界之处增设巡抚。嘉靖年间,进一步规定:“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廪、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厅巡抚处置”。景泰以后,随着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巡抚成为居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由临时性差遣演变为设立衙门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同时,巡抚只能奉赦行事,不得擅权越职;中央派出镇守总兵和镇守太监,以对巡抚监督。
——摘自李晓辉《明代督抚制度研究——以中央地方关系为视域的考察》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三司制度与巡抚制度的异同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朝建立巡抚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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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选修I: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厘金制度原为清政府为筹集镇压太平天国经费而举办的一种临时性、地方性税收,后来逐渐通行全国。民国初期继续沿袭清朝厘金旧制.“无物不税,无地不税”,“厘卡林立,重益课征,商民既受痛苦,税吏更复多中饱,蠹国害民”。1930年底南京财政部发出的裁厘通电称:“全国厘金及由厘金变名而含厘金性质者均应于本年12月31日止,一律永远废除。”为弥补裁厘引起的财政损失,财政部决定于1931年1月1日起,对国内大宗机
制工业品征收出厂税,称之为统税。开征项目为棉纱、火柴、水泥。统税具有以下特点:1.在货物出厂(场)时征收,未出厂的货物不得课税。2.一物一税,不得重复征税。3.国外输入的统税货物,同样纳税。4.全国采用同一税率。最终,各项统税几经改制及提高税率,成为国民政府的三大税源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关税和盐税。
——摘编自曹必安《南京国民政府裁厘改税述评》
(1)根据材料及所学知识,概述国民政府裁厘改税的背景。
(2)根据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国民政府裁厘改税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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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07年7月7日,奕助等人将地方官制改革情形上奏清廷。
(1)地方机构改革的重点在于增改司道各员:改按察司为提法司,专管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增设巡警道,专管全省警政事务;增设劝业道,专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裁撤分守分巡各道;在边远地方由督抚酌情请旨设呈兵备道。(2)地方官制改革的重点有二:一是“分设审判各厅以为司法独立之基础”。各省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作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专门司法机构。二是“增易佐治各员,以为地方自治之基拙”。各省府、州、厅、县增易佐治官员,使之组织议事会和董事会,作为地方自治机构。当天,清廷谕旨批准在东三省“先行试办”,并在直隶、江苏两省“择地先为试办”,其余各省限期15年内由该督抚体察情形,分年分地请旨办理,于是便完成了所谓的地方官制改革。官制改革是一个权力重新配置的过程,清政府试图借此加强中央集权。对于地方官制改革,虽然不少督抚都只是笼统地谈些人们认识程度不够与财政拮据等困难,大都避而不谈督抚的权力问题,但是他们的消极表态足以显示某种抗拒的心理。
——张海鹏《中国近代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政府地方官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政府地方官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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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元朝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基本仿照汉法,以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分裂为前提。地方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长官为丞相。全国分十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由中书省直辖的山东、山西、河北、蒙古等地称为腹里,有关事务由中书省下辖的六部掌管。中书省和行中书省以下的行政区划为路、府、州、县,其长官均称达鲁花赤。基层行政机构,农村有社、乡、都,乡设里正,都设主首。城市有隅、坊,设隅正、坊正。至元七年二月,元政府下令全国各地以自然村编社,50-100家为一社,设社长,专管农业。元朝明令限制蒙古贵族在封地内自行派遣官吏之权,不允许其在封地内横征暴敛。
——摘编自朱绍侯、张海鹏等《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元朝地方行政机构改革的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元朝地方行政机构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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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洪武年间,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永乐始定为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置按察司,设按察使分别掌管地方监察事务。洪武六年(1373)设立“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百司,永乐时六科给事中作为对朝中六部的监察机构,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对地方的监察机关同时并行,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明朝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名为巡按御史。洪武时派遣亲信、重臣带宪衔出巡,谓之巡抚。正统四年(1439)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万历十五年(1587)成书的《大明会典》所载都察院法规和六科给事中法规,不仅对监察职能、履行职务的效益等方面规定得极为详尽,而且制定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及施行细则。
——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明时期(上册)》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明朝监察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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