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正德三年,官府对外国贡使来华附带的私物抽取十分之二作为税收后,剩余部分允许其自行交易,此后并非朝贡的外商货物亦照此办理。这反映出
A. 海禁政策走向松弛
B. 政府放弃商业监管
C. 朝贡贸易已经废止
D. 海外贸易得以恢复
高三历史单选题简单题
明正德三年,官府对外国贡使来华附带的私物抽取十分之二作为税收后,剩余部分允许其自行交易,此后并非朝贡的外商货物亦照此办理。这反映出
A. 海禁政策走向松弛
B. 政府放弃商业监管
C. 朝贡贸易已经废止
D. 海外贸易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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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1686年,清政府设立广州十三行。从官府的角度来说,十三行是外商的代表;从外商的角度来说,十三行又是清政府的代表。行商是得到官府承认的唯一合法机构,从行外买进的商品,如果不通过行商此无法外销。因此,“通过行商采购的货物,必须由行商抽取一部分手续费,然后以行商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在广州作为唯一通商口岸后,粤海关的税收成为皇家的重要财源。康燕六十年(1721年),进入粤海关的船舶附加税为3%,雍正六年(1728年)增加到10%.“咸丰六年(1856年),亚罗船期事起,英军再攻广州,居民愤慨外人频年横暴,不问黑白,烧夷馆,洋行被殃及”,十三行的命运遂告终结。摘编自王询等《清代广州通商及其十三行制度》材料二:1602年,荷兰议会颁布了荷兰东印度会司的“公司成立特许章程”。根据特许章程,东印度公司被授予从荷兰到好望角以东以及经由麦哲伦海峡的贸易垄断权。章程明确规定了工作分配,如造船、装备和这回货物的贬卖等。阿姆斯特丹商部负责一半,泽兰商部负责四分之一。这既是“业务份额”的划分,也是“股份”或权利比例的分配。行使公司管理权力的董事席位也大致按此比例分配。荷兰东印度公司可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一是从事海外贸易,攫取商业利润的时期,其途径是贱买贵卖;二是侵占殖民地实行赋税掠夺的时期,其方法是占据广大的领土,直接的掠夺。荷兰及其东印度公司的权威建立在商业霸权之上,但是以贸易为灵魂、脱离工业生产的荷兰成为工业革命浪潮中的落伍者,最终东印度公司一度拥有的繁华岁月消逝在历史的烟云中。
——据仲继银《荷兰东印度公司》等改编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广洲十三行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主要职能,并加以简要评价。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分析广州十三行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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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年,清廷重申行商承揽茶叶、生丝等大宗出口货的贸易,只有扇、刺绣等八种手工业品允许行外散商、铺商在行商加保的条件下与外商交易,违禁则要受到惩罚。此举
A. 将中国古代朝贡贸易推向了高潮
B. 加强广州十三行对外贸易的垄断
C. 是大力发展朝贡贸易的必然结果
D. 对广州十三行的经营权有所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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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时期曾一度“开闽省洋禁”,允许浙江“一体贸易”,然而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就又宣布关闭江浙闽三海关,限制外商只准在粤海关一口贸易。这种“开放”
A. 禁绝外国人来华贸易
B. 实质上具有官方垄断的性质
C. 放宽了民间贸易往来
D. 有利于维护主权和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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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规定:凡外国商船只允许在广州一地通商贸易。凡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只能同商行打交道。外国商人买卖货物、交纳商税皆为行商代为办理;凡外国商人一切居住行动,皆由行商负责管束、担保;凡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国商人有所陈请,皆由行商居间传达。此外,清政府又有许多条例和章程,如外国商人到广州,必须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馆(或称夷馆)内,不得擅自外出。又外国商人不得携带妇女居住商馆,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在广州乘轿子;不得雇用中国人服役,不得雇人传递消息等;清政府还规定,凡出海商船装载不得超过五百石,如有打造装载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发到边境充军。又规定船上一切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姓名、年貌、履历、籍贯等,以供官府稽查。
——摘自《百度百科》
材料二1842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驻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今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摘自中英《南京条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清政府对外交往的相关信息并指出其政策。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对外交往的变化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角度分析该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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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规定:凡外国商船只允许在广州一地通商贸易。凡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只能同商行打交道。外国商人买卖货物、交纳商税皆为行商代为办理;凡外国商人一切居住行动,皆由行商负责管束、担保;凡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国商人有所陈请,皆由行商居间传达。此外,清政府又有许多条例和章程,如外国商人到广州,必须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馆(或称夷馆)内,不得擅自外出。又外国商人不得携带妇女居住商馆,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在广州乘轿子;不得雇用中国人服役,不得雇人传递消息等;清政府还规定,凡出海商船装载不得超过五百石,如有打造装载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发到边境充军。又规定船上一切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姓名、年貌、履历、籍贯等,以供官府稽查
——摘自《百度百科》
材料二 1842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驻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摘自中英《南京条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清政府对外交往的相关信息并指出其政策。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对外交往的变化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角度分析该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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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规定:凡外国商船只允许在广州一地通商贸易。凡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只能同商行打交道。外国商人买卖货物、交纳商税皆为行商代为办理;凡外国商人一切居住行动,皆由行商负责管束、担保;凡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国商人有所陈请,皆由行商居间传达。此外,清政府又有许多条例和章程,如外国商人到广州,必须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馆(或称夷馆)内,不得擅自外出。外国商人不得携带妇女居住商馆,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在广州乘轿子;不得雇用中国人服役,不得雇人传递消息等;清政府还规定,凡出海商船装载不得超过五百石,如有打造装载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发到边境充军。又规定船上一切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姓名、年貌、履历、籍贯等,以供官府稽查。
一一《百度百科》
材料二
1842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驻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今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铜等费。《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一一摘自中英《南京条约》
(1)据材料一,概括清政府对外交往的相关信息并指出其政策。
(2)据材料一、二,指出《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对外交往的变化之处。结合所学知识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角度分析该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高三历史连线题简单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规定:凡外国商船只允许在广州一地通商贸易。凡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只能同商行打交道。外国商人买卖货物、交纳商税皆为行商代为办理;凡外国商人一切居住行动,皆由行商负责管束、担保;凡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国商人有所陈请,皆由行商居间传达。此外,清政府又有许多条例和章程,如外国商人到广州,必须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馆(或称夷馆)内,不得擅自外出。外国商人不得携带妇女居住商馆,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在广州乘轿子;不得雇用中国人服役,不得雇人传递消息等;清政府还规定,凡出海商船装载不得超过五百石,如有打造装载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发到边境充军。又规定船上一切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姓名、年貌、履历、籍贯等,以供官府稽查。
一一《百度百科》
材料二
1842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驻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今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铜等费。《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一一摘自中英《南京条约》
(1)据材料一,概括清政府对外交往的相关信息并指出其政策。
(2)据材料一、二,指出《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对外交往的变化之处。结合所学知识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角度分析该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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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清政府规定:凡外国商船只允许在广州一地通商贸易,凡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只能同商行打交道。外国商人买卖货物、交纳商税皆为行商代为办理;凡外国人一切居住行动,皆由行商负责管束、担保;几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国商人有所陈请,皆由行商居间传达。此外,清政府又有许多条例和章程,如外国商人到广州,必须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馆(或称夷馆)内,不得擅自外出。又外国商人不得携带妇女居住商馆,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在广州乘轿子;不得雇用中国人服役,不得雇人传递消息等;清政府还规定,凡出海商船装载不得超过五百石,如有打造装载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发到边境充军。又规定船上一切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姓名、年貌、履历、籍贯等,以供官府稽查。
材料二
1842年签订的中国《南京条约》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一片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摘自中英《南京条约》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概括清政府对外交往的相关信息并指出其政策。
(2)根据材料一、二同,指出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对外交往的变化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角度分析该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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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清政府规定:凡外国商船只允许在广州一地通商贸易,凡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只能同商行打交道。外国商人买卖货物、交纳商税皆为行商代为办理;凡外国人一切居住行动,皆由行商负责管束、担保;几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国商人有所陈请,皆由行商居间传达。此外,清政府又有许多条例和章程,如外国商人到广州,必须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馆(或称夷馆)内,不得擅自外出。又外国商人不得携带妇女居住商馆,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在广州乘轿子;不得雇用中国人服役,不得雇人传递消息等;清政府还规定,凡出海商船装载不得超过五百石,如有打造装载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发到边境充军。又规定船上一切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姓名、年貌、履历、籍贯等,以供官府稽查。
材料二
1842年签订的中国《南京条约》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一片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摘自中英《南京条约》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概括清政府对外交往的相关信息并指出其政策。
(2)根据材料一、二同,指出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对外交往的变化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角度分析该条约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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