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江苏、安徽、江西等地盛行永佃制,地主占有“田底”,向佃农收租;佣农占有“田面”,可永久使用土地。“田面”可继承也可出租或出售。这种情况反映出当时
A. 农民土地私有制开始成为主体
B. 部分农村的人身依附松弛
C. 土地产权交易在南方比较繁多
D. 乡间剥削关系受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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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江苏、安徽、江西等地盛行永佃制,地主占有“田底”,向佃农收租;佣农占有“田面”,可永久使用土地。“田面”可继承也可出租或出售。这种情况反映出当时
A. 农民土地私有制开始成为主体
B. 部分农村的人身依附松弛
C. 土地产权交易在南方比较繁多
D. 乡间剥削关系受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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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盛行一种佃农有权永久耕种地主土地的永佃制,即地主只能收租,无权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而佃农可退佃、转租或典卖佃权。这一制度致使
A.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B. 佃农社会地位提升
C. 佃农地租负担得到减轻
D. 政府财政收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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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明清时期永佃制盛行,佃农在不拖欠地租的条件下,有权“不限年月““永远耕种”。地租率相对稳定,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地主则失去了和土地的直接联系。这一现象
A. 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B. 瓦解了地主土地所有制
C. 加速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D. 说明农民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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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永佃制盛行,佃农在不拖欠地租的条件下,有权“不限年月”“永远耕种”,地租率相对稳定,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地主则失去了和土地的直接联系。这一现象
A. 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B. 说明农民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
C. 瓦解了地主土地所有制
D. 加速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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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永佃制盛行,佃农在不拖欠地租的条件下,有权“不限年月”“永远耕种”,地租率相对稳定.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地主则失去了和土地的直接联系。这一现象
A. 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人 B. 加速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C. 瓦解了地主土地所有制 D. 说明农民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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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江西、江苏、福建等省,“佃田者不输租”已经“积以成习”,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往往要求佃农缴纳押金,租约期满再行返还。这从侧面说明( )
A.人身依附关系减弱 B.佃农风险意识增强
C.江南小农经济衰退 D.清初土地兼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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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江西、江苏、福建等省,“佃田者不输租”已经“积以成习”,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往往要求佃农缴纳押金,租约期满再行返还。这从侧面说明( )
A.人身依附关系减弱 B.佃农风险意识增强
C.江南小农经济衰退 D.清初土地兼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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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江西、江苏、福建等省,“佃田者不输租”已经“积以成习”,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往往要求佃农缴纳押金,租约期满再行返还。这从侧面说明
A.人身依附关系减弱
B.佃农风险意识增强
C.江南小农经济衰退
D.清初土地兼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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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江西、江苏、福建等省,“佃田者不输租”已经“积以成习”,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往往要求佃农缴纳押金,租约期满再行返还。这从侧面说明
A.人身依附关系减弱
B.佃农风险意识增强
C.江南小农经济衰退
D.清初土地兼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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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自秦汉以来,地主阶级带有明显强权掠夺性的土地兼并,导致自耕农沦为佃农,并与佃农形成了一种主从、良贱的关系。到明清时期,更多的土地兼并以经济手段实现,当时缙绅富商积累的巨额资金,最有利的出路即购田买地。同时宋元以来贬抑佃农地位的法律条文已被废除。在土地经营活动中,也出现了大量使用雇工经营的现象,然而,由于雇工经营存在着“亏本折利,不数年家资荡尽”的情形,多数地主仍选择了租佃方式。明清时期地租形式也开始了向定额租的全面转化,在这种关系下,“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佃农也有了一定的承退佃自由。同时,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权属复杂化的“一田二(多)主”现象广泛出现。取得佃权的农户可以将土地转租他人,地主不得干涉佃权转让。
——摘编自耿元骊《帝制时代中国土地制度研究》
材料二
英国自中世纪开始,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为合理安排城市布局,原属于地产权人的土地发展权,开始逐步受到政府的管控。1922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城市规划法令》,在一定程度上将土地发展权部分地控制在手中。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口数量增加、城市化和工业化加快造成优质农地大量流失,而且危害了农地的生态环境,同时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独占性与土地利用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激化。英国于1947年颁布《城乡规划法》,开始实行全面的土地发展权“国有化”,所谓土地发展权国有化是指一切私有土地将来的发展权(亦即土地变更使用类别之权)移转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独占,私有土地仍然保持私有。英国设立土地发展权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对土地开发进行有效控制的机制。该法实施后,英国开发土地速度减缓,极大防范了对城市郊区土地的蚕食,对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建立,丰富了土地权利体系内容,推进了土地权利体系法制建设,解决了传统上土地所有权的独占性与土地功能社会化之间的矛盾。但是土地发展权国有化导致了土地交易的地下化,土地隐形市场活跃。原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失去土地发展权的同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保护土地的积极性不高;土地开发商因此增加了负担,无形中提高了土地市价,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使土地市场发生闭销,阻碍了土地的正常使用。1952年,保守党执政后,废止了这一制度。
——摘编自刘国臻《论英国土地发展权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时期中国土地制度的新变化,并分析导致其变化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英国土地发展权国有化确立的历史背景,并说明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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