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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政治体制的根本大法。临时政府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近代司法独立原则,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审判机制上倾向于“四级三审制”。面对前朝官吏苛刻残暴的司法恶习,临时政府眀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种案件,一概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临时政府还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以法律形式对法官物质保障做了规定。1912年发布的《对外宣言书》中,在公民权利关系上求法律同等地对待各民族人民权利。孙中山十分重视移风易俗,法令宣布以后官厅人员咸以官职相称,一律革除前清关于“大人”“老爷“的称呼,并要求民国的官吏树立“公仆“”意识。针对买卖人口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孙中山指出:“自法兰西人权宣言书出后,自由博爱平等之义,昭若日月。各种法律,凡属人类一律平等,无有阶级。”在《保护人民财产令》中规定:“凡在民国范围内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人民享有非经正式裁判宣告,不得擅自充公或者查封。”

——摘编自《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归纳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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