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廷为适应新的形势和“预备立宪”,颁布了不少行政管理法规,主要的有:光绪三十四年(1908)的《结社集会律》(共35条)<违警律》(10章,45条)《清理财政章程》(35条)和宣统元年(1909)的《国籍条例》(5章,24条,附施行细则10条),以及在此前后发布的《户口管理规则》、《各学堂管理通则》等。经过上述“修订”,清朝原有的法律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诸法分立,各有所司。它标志着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法律体系开始解体。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行政法规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清末行政法规改革的主要意义。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廷为适应新的形势和“预备立宪”,颁布了不少行政管理法规,主要的有:光绪三十四年(1908)的《结社集会律》(共35条)<违警律》(10章,45条)《清理财政章程》(35条)和宣统元年(1909)的《国籍条例》(5章,24条,附施行细则10条),以及在此前后发布的《户口管理规则》、《各学堂管理通则》等。经过上述“修订”,清朝原有的法律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诸法分立,各有所司。它标志着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法律体系开始解体。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行政法规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清末行政法规改革的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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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l:历史上重大改回眸】
材料一从1904年起,张之洞、袁世凯等地方大员相继奏请变更政体。清廷于1905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1908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限,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溥仪继住后,摄政王裁沣立即罢斥袁世凯,这是清朝统治集团的重大分裂。1911年载沣组成以皇族为主体的“责任内阁”,这是违反立宪精神的。
——摘编自陈旭麓《中国近代史》
材料二1904年,立宪运动拉开帷幕。与此同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试图以武力推翻帝制,改良与革命开始一场惊险的较量。1906年,慈禧终于下达“预备立宪诏书”。同年,张謇等人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这些商人阶层是立宪运动最强大的推动力。在民间热情被彻底调动起来的环境中,根本没有做好心理和制度准备的中央政府处在了无比尴尬的境地。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朝廷一再拖延召开国会的时间,甚至查禁各地的主宪社团。1908年,光绪、慈禧在两日内相继去世,朝野失去谈判的“最大公约数”。
——摘编自吴晓波《历代经济变革得失》
(1)根据两则材料,概述清政府推行“立宪”的态度和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政府“立宪”改革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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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一选修1:中外历史上重大改革】
材料1906年预备立宪开始两个月后,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減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管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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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辞)
材料一 从1904年起,张之洞、袁世凯等地方大员相继奏请变更政体。清廷于1905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1908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限,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溥仪继住后,摄政王裁沣立即罢斥袁世凯,这是清朝统治集团的重大分裂。1911年载沣组成以皇族为主体的“责任内阁”,这是违反立宪精神的。
——摘编自陈旭麓《中国近代史》
材料二 1904年,立宪运动拉开惟幕。与此同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试图以武力推翻帝制,改良与革命开始一场惊险的较量。1906年,慈禧终于下达“预备立宪诏书”。同年,张謇等人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这些商人阶层是立宪运动最强大的推动力。在民间热情被彻底调动起来的环境中,根本没有做好心理和制度准备的中央政府处在了无比尴尬的境地。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朝廷一再拖延召开国会的时间,甚至查禁各地的主宪社团。1908年,光绪、慈禧在两日内相继去世,朝野失去谈判的“最大公约数”。
——摘编自吴晓渡《历代经济变革得失》
(1)根据两则材料,概述清政府推行“立宪”的态度和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政府“立宪”改革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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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起,部分清廷重员和封疆大吏将停废科举视为改革科举的主要目标。1903年,张之洞、袁世凯奏请递减科举、因军机大臣王文韶反对而搁浅。同年,吏部尚书张百熙奏请递减科举,获朝廷允准。上谕:自丙午(1906年)科为始,将乡、会试中额及各省学额,按照所陈逐科递减,待各省学堂一律办齐,确有成效,再将科举学额分别停止,以后均归学堂考取。届时候旨遵行。至此清廷正式确立渐废科举之方针。
然而,清廷渐废计划尚未实施,国内外时势急剧变化。面对反清浪潮,清廷内部立宪呼声日益高涨,立宪急需新式政治人才。反对停废科举的徐桐、刚毅早已过世,而主张改革科举的荣禄、刘坤一等人受赏识和提拔。1905年,清廷同意袁世凯等人“立停科举,广以学校”的奏请。上谕:着即自两午(1906年)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
——摘编自李世愉《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新政时期科举制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新政时期的科举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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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1905年清廷向全国人民宣布实行“预备立宪”的基本国策,并组建谘议局,即地方议会。《谘议局章程》规定,凡属于本省籍贯的年满25岁的男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具备选举资格:1、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卓有成绩者;2、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的得文凭者;3、有举贡生员以上的出身者;4、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5、在本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省籍的男子,年满25岁,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在寄居地有一万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资格则限制在年满30岁属本省籍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的男子。经调查,即使在比例较高的江苏省,选举人也仅占总人口的0.48%。
——摘编自傅怀锋《试析清末民众的政治参与》
请回答: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清末新政地方议员的选举章程反映了哪些社会成员的参政
要求?(6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上述章程进行评价。(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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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Ι: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2年,清政府上谕称“我大清朝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但也不得不承认“为治之道,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后清政府颁行的经济法规包括10余类,近百项,其内容涉及工商综合类、商标、矿业、铁路、金融、商品赛会、度量权衡、经济社团以及奖励章程等诸多方面。如《大清国矿物章程》规定“外商概不准收买矿地”。《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官商绅民投资兴办公司,凡能集股五十万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予不同奖赏,集股五千万以上者奖励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对于清末经济法规的制定,预备立宪公会在肯定其“椎轮革路,厥功至巨”的同时,也指出“政府颁布商事法令,每不与商人协议,致多拂逆商情之处。是非徒不足以资保护,而且转多窒碍”。
——摘编自朱英《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经济法规的特点。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清末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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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袁世凯督直以后,身兼清廷参预政务大臣、会办练兵大臣等八大要差,极力迎合清廷,加紧推行“新政”,成为清廷的重要决策者。袁世凯坚决主张废科举,兴学堂,光绪二十八年在保定成立学校司,次年奏请递减科举中额,改学校司为学务处,领导全省教育。饬令该处设置研究所,研究学校编制和教授方法,派员考核官绅办学情况,令各地设劝学所、宣讲所,筹备公款,积极办学;分批派遣人员赴日考察教育,选派留学生赴日学习师范,并捐银2万两表率群僚和士绅出资办学。光绪三十一年,又领衔与其他督抚合词奏请立停科举,推广学校。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袁世凯推行新学的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袁世凯的新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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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局势,1906年清政府在所谓的“预备立宪”中开始实行官制改革,波及到监察机关。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清政府设立中央资政院和地方各省咨政局,并赋予其在立法、财政、监察方面的权力。同时,还对监察机构都察院进行调整:第一,裁撤六科。第二,按行省分设“道”,共二十道,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来各道管辖太大巡视困难的局面。第三,撤销五城都察院,设立审判厅以取代五城都察院原有的维护地方治安的功能。改革后,传统的监察制度开始发生变化,但直到满清政府被推翻,中国传统的监察制度才最后寿终正寝。
——摘编自王晓天《论清末民初监察制度的嬗变》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监察制度改革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监察制度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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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末政改大事记
1898年6月,光绪皇帝宣布变法,任命康有为参赞新政,颁发了提倡官民上书议事,裁汰不必要的官员等。戊戌政变后,政改措施均被废弃;
1901年初,清廷正式颁布新政上谕。
1905年,清政府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6年,清政府颁布《仿行立宪上谕》,“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23条,规定皇帝有至高无上的大权。
1911年,清政府裁撤军机处,设立责任内阁制,庆亲王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
——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白寿彝《中国通史纲要》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新政改革的突出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归纳清末实行新政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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