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借鉴西方近代法律理念,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代司法独立原则,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审判机制上倾向于“四级三审制”。并且,首次把审判机关称之为法院。临时政府明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种案件,一概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鞠狱当显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不准再用答、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训令中指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制定法律,悴资依据”,“大小诉务,仿欧美之法,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设立专门机关掌管法官考试、视察、任免及陪审员、辩护士的身份等事项,使得法官资格法定化。同时求法官一旦被任命,不因为法定的原因,不通过法定的程序,不能随意被停职免职,“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体。”
——摘编自袁应武《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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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借鉴西方近代法律理念,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代司法独立原则,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审判机制上倾向于“四级三审制”。并且,首次把审判机关称之为法院。临时政府明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种案件,一概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鞠狱当显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不准再用答、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训令中指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制定法律,悴资依据”,“大小诉务,仿欧美之法,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设立专门机关掌管法官考试、视察、任免及陪审员、辩护士的身份等事项,使得法官资格法定化。同时求法官一旦被任命,不因为法定的原因,不通过法定的程序,不能随意被停职免职,“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体。”
——摘编自袁应武《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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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末,传统的中华法系走向崩溃,中国的法律发展开始向西方看齐,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由此开始了艰难、复杂的转型过程。引发这场法律改革的事件便是发生在1895~1910年的清末维新运动和预备立宪。1906年,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改刑部为负责司法的法部,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并负责法律解释。同年,清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1910年,颁布《法院编制法》,规定全国审判机关的分类以及独立监察机关的配置。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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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在模仿西方国家的基础上,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第一部独立的商法《钦定大清商律》。1911年,正式颁布《大清新刑律》。新刑律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的具有礼教色彩的法律内容,引进了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等现代刑法理论。同时取消了君臣、官民、士庶等在法律程序和定罪量刑上的特权,基本确立了法律平等原则。民国时期北京政府效仿欧美、日本等国法律,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民法典》等重要法律共241件,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旧名词,西方习以为常的禁止刑讯、独立审判的原则及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及辩护制度等也逐渐进入中国法律体系。清末民初的法制改革,为我国后来的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摘编自杨智平、黄国耀《论清末“新政”时期的刑法变革》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民初法制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推动清末民初法制改革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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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朝治理天山南路地区(及“回疆”)的政令、条规由理藩院负责汇编成《回疆则例》,共八卷,涉及行政、司法、经济等法律条规。内容丰富,意义重大。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天山南路地区的政治制度,确立了清朝对天山南路地区的管辖。以伯克制度为例,《回疆则例》对伯克设置、执掌、任免、待遇、年班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权力掌握在清朝手中,对伯克官员的升迁、任免由清朝各级官衙负责。对于归顺较早、平叛有功的哈密、吐鲁番等地维吾尔贵族,清朝封以王、贝勒、贝子等爵位,实行札萨克制度,《回疆则例》对于维吾尔贵族爵位的承袭、待遇等规定甚细。《回疆则例》还体现了清政府对回疆实行政教分离,严禁宗教干政的原则,规定了慎选阿訇,禁止莫洛回子念黑经等内容。
——王东平《论题:清朝的边疆民族政策》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回疆则例》的基本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回疆则例》颁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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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从1906年11月开始,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把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清末政府仿照国外資本主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制、在各級审判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厅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公诉,开创了在中国司法体制上实行控审分离的先河。中国传统的诉讼审判机制中无独立的诉讼法体系,又无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在清末变法过程中,沈家本通过考察和研究东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首先要区分民诉、刑诉的主张……中国古代按照“有罪推定”原则,无视法律当事人的权利,实行下纠紛式审判方式。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摘编自刘哲《清末司法的近代化变革》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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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社会对婚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商鞅变法以法律形式树立了政府与法律的权威,只有得到官府证许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如此强调官婚,便使婚姻更加规范化、严肃化,因而增加了离异的困难性,有利于个体小家庭的巩固。在婚姻生活中,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触及到了婚姻生活的方方面面,依法处理婚姻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秦社会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范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维护了国家与社会的秩序,使建立在小家庭基础上的秦成就了灭六国、一统天下的伟业,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之,秦社会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范虽谈不上全面系统,却有着开创性的历史意义,为后世处理婚姻问题、规范婚姻行为、协调婚姻关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摘编自刘举《商鞅变法后秦社会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范》
(1) 根据材料,概括商鞅变法后秦国婚姻关系法律规范的内容。
(2)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商鞅变法后婚姻问题的法律规范对秦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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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兵操的出现标志着西方近代体育的传入,也是中国近代体育的先声。19世纪中叶,清政府的新军改用洋枪洋炮,并聘请洋人充任兵操教练训练军队。1903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规定学校体操以兵操为主。近代民主革命家、教育家蔡元培认为,体育就是“军国民教育”,学校体操课应以兵操为主。一战结束后,实行军国民教育的德国战败,人们感到军国民主义教育没有前途,五四运动中,学校以兵操为主的体育课受到进步人士的谴责,南京高等师范学校等都自行废止兵操,1922年北洋政府依照资产阶级教育家为主干的全国教育联合会制定的草案,颁布《学校系统改革案》正式把兵操课改成体育课。从此,学校体育中兵操被废止,代之以田径、体操、球类等运动,学校体育朝着更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方向发展。
——摘编自方志远《中国文化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中国的兵操训练在一战前后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近代中国兵操变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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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其基本精神是彻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在推行之初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和阻力。有的群众对《婚姻法》持怀疑和抗拒的态度,认为《婚姻法》就是“离婚法”或“妇女法”,婚姻自由是败坏风俗;有的干部担心《婚姻法》会导致社会混乱,贯彻《婚姻法》时放不开手脚;婚姻登记在某些地区流于形式,在党和政府开展了宣传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新民主主义的新型婚姻制度终于逐渐建立。包办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自主婚日趋增多、蓄婢、纳妾、童养媳等落后的婚姻习俗几近绝迹,青年男女不再以对方的“财产多寡和门第高低”为条件,而是以“能劳动、爱学习和思想进步”为标准去选择自己的伴侣。婚姻纠纷和婚姻案件逐渐减少,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逐渐增多。妇女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和经济生产,呈现出一派新气象。
——摘编自马冀《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述论》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950年的《婚姻法》在推行之初遇到困难和阻力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1950年的《婚姻法》推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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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始于1875年的使节制度是晚清从传统理藩向近代外交转变的标志。1876年清政府制订了《出使章程》,之后,又按照传统的政治行为模式和西方外交的程序要求,制定了外交使节的出使行为规则。清政府的驻外使节是由内外大臣及督抚随时个别保荐,不需要严格的专业训练,也不讲求外交专业的素质。驻外使节是皇帝饮差,代君行权,外交非他们的本职,只是临时的任务。驻外使节三年一任,在卸任回国后,常常不在外交领域任职。虽然清政府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下采用了近代西方的使节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四,其社会效应令人惋情。
——摘编自危兆盖《清季使节制度近代化前期的历史考察》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9世纪70年代晚清使节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晚清使节制度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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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塔列朗(1754-1838)是法国近代史上一位富有传奇色彩的政治家。督政府时期(1795年11月-1799年10)以较新的外交理念促成法国外交部的改革。
专制时代法国外交部的使命就是为实现法国的天然疆界的扩张主义使命服务。塔列朗当上外交部长以后,强调驻外领事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和收集商务情报。塔列朗恢复了领事局,将驻外领事改为“商务交涉代表”。塔列朗对外交部进行机构和人员上的改组,裁撤冗员,精简机构。他亲自主持外交官的选拔和考核,对人员的遴选精益求精。塔列朗认为,一名优秀的外交官,应具备机敏的头脑,洞悉人们想法的能力,言谈话语要开放、温和、有礼。塔列朗还开办了附设于领事局的培训学校和青年翻译学校,开设了外交知识和技巧相关的课程。这在世界范围内开创了外交官职业培训的先河。这批外交官中的优秀份子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为塔列朗取得非凡的成就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塔列朗对法国外交部的改革,不仅促成一个国家机关的现代化,这一功绩还使得所谓“法式外交”得以完善和成熟。法国是近代西方外交的领航者,“法式外交”是世界公认的处理近代文明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最佳方式。
——摘编于辛益《塔列朗与法兰西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
(1)根据材料,简要概括法国外交部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国外交部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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