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末,传统的中华法系走向崩溃,中国的法律发展开始向西方看齐,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由此开始了艰难、复杂的转型过程。引发这场法律改革的事件便是发生在1895~1910年的清末维新运动和预备立宪。1906年,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改刑部为负责司法的法部,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并负责法律解释。同年,清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1910年,颁布《法院编制法》,规定全国审判机关的分类以及独立监察机关的配置。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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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末,传统的中华法系走向崩溃,中国的法律发展开始向西方看齐,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由此开始了艰难、复杂的转型过程。引发这场法律改革的事件便是发生在1895~1910年的清末维新运动和预备立宪。1906年,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改刑部为负责司法的法部,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并负责法律解释。同年,清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1910年,颁布《法院编制法》,规定全国审判机关的分类以及独立监察机关的配置。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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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面临着“数千年未有之变宜局”,中国近代教育也经历了一个由传统步入现代,由封闭走向开放的转型过程,而完成这个历史性转变的时期正是民国。与清末教育相比,民国变革体现在:清未的教育宗旨是传统的“忠君”、“尊孔”。民国元年所公布的教育宗旨为:“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并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其次,清未的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是学部,民国元年共和政府成立后改为教育部。后来通过改革,省县教育行政体制确立,各省设教育厅,各县设教育局。再次,民国元年所公布“民主学制”即“壬子学制”,系修订1904年清末所颁布的“癸卯学制”而成,全部学程仍分三级,仅年限较为缩短,初等小学、高等小学及中学各减少一年,大学院不定年限。此外,在教育立法机构的建立、义务教育立法等方面也有重大的变革。
——摘编自秦凌《民国时期的教育立法研究1912—1949年》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民国初年教育改革的社会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民国初年教育改革的主要特点,并分析教育改革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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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晚清以来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制度和教育模式开始向新式教育转变。在清末十年(1901-1911年)开启的改良运动中,教育是改革的要政之一,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官员的大力提倡,新式教育迅速发展。1902到1903年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近代以来的第一个学制,史称“壬寅——癸卯学制”,初步建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学制系统。1905年,清政府设立学部,作为统筹全国的中央教育行政机关,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独立和专门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建制。”同时,清政府宣布废除科举,进一步推动了新式教育的快速发展,各省新式学堂如雨后春笋般创建。据统计,1904年全国仅有新式学堂4222所,而到了1909年,新式学堂数量暴增到52348所。而从学生人数来看,在1905年之前,学生人数不过258873人,而到1912年时,学生人数已跃升到2933387人,增长幅度均在十倍以上。
——摘编自董守义等编著《中国近代史教程》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教育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教育改革快速发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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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周秦以来,中国形成了自创一格的“中华法系”,成为公认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却始终未变。自八国联军侵华之后,朝野上下,争言变法,于是有了新律之萌芽。法制改革是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新政开场后,刘坤一、张之洞在“江楚会奏三疏”中率先提出修订新律。1902年,清政府正式派沈家本、伍廷芳二人兼取中西,修订法律。1903年,设修订法律大臣,以“务期中外通行”为修律原则,参照古今,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互考证”制定中国新法。1910年,清政府删改《大清律历史》,改革“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结构,又根据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原则,试行“政刑”分离,司法独立,中国之司法、行政分立自此而始。虽然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旧观念旧势力的抵制,但是它提出的许多刑名至今仍被沿用,其中体现的近代法律精神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槪括清末法制改革的特点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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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末的开明专制化过程,经历了个历史阶段:它们是洋务运动、戊成变法和清末新政。自变法以后,晚清政权实际上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着从传统专制向开明专制政体转变的历史努力,由于晚清新政的失败与清王朝的崩溃,中国清期统治者最终并没有完成向开明专制政体的成功转变。
然而清末新政却是清朝最后十年社会全面危机时的适应时势之举,应势而变的目的是延续统治。人们常用其宗旨来证明其失败的必然性:“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然“琴瑟改弦”会改变基调,“假演”的同时也有“真做”的一面。综观中国近代史,不难发现如此全面深刻的改革是罕见的。从发展学角度来审视,清末新政是中国早期现代化的终结点,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水岭,它以并非自感的自我毁灭为代价,较为全面地开启了现代化的闸门,为辛亥后走上正式起跑线奠定了基础。这样,现代化这个幽灵在中国大地上徘徊彷徨了40年,终于登上前台成为主角。
——《清末新政的全方位“解毒”》
(1)结合材料分析作者把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和清末新政称之为开明专制化运动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政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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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中国近代专利制度萌芽于清末太平天国运动时期。1859年,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最早提出了要效仿西方国家,将实行专利制度作为发展工业、富强国家的一个必备条件的理念。他对科学技术发明的专利权做了如下说明:(1)“倘有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作。”(2)在“兴舟楫之利”方面,以“坚固轻便捷巧为妙,或用火用气用力用风,任乎智者自创。首创至巧者,赏以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若愿公于世,亦禀明发行。”(3)在“兴器皿技艺”方面,他对专利做了更详尽的阐述,“有能造精奇利便者,准其自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即有法人而生巧者,准前造者收为己有,或招为徒焉。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识年,益民多者数加多,无益之物,有责无赏。限满他人仿做。”
——摘编自《中国近代专利制度萌芽的过程》
(1)根据材料,概括洪仁玕提出的专利制度的主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洪仁玕对西方专利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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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从1906年11月开始,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把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清末政府仿照国外資本主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制、在各級审判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厅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公诉,开创了在中国司法体制上实行控审分离的先河。中国传统的诉讼审判机制中无独立的诉讼法体系,又无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在清末变法过程中,沈家本通过考察和研究东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首先要区分民诉、刑诉的主张……中国古代按照“有罪推定”原则,无视法律当事人的权利,实行下纠紛式审判方式。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摘编自刘哲《清末司法的近代化变革》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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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近代职业教育首先是从具有高等技术教育特色的洋务学堂开始的,肇始于福州船政学堂。清末统治阶级引入西学课程,虽然经历了翻译之学、制器之学、政治之学到技艺之学的认识过程,但在某种程度上仍停留于采取新的课程内容来培养“士”的层面,改革的目的是弥补空疏陈腐的传统教育内容的不足。因此,在课程组织、教学方式、考试评价等方面,人们仍习惯于科举制度下书院教育模式,重记诵、轻实践,从洋务学堂到维新学堂都难逾越这种传统。甲午战争后,日本成为我国全面推广学校教育的榜样,新学制成为实施实业教育课程的行动纲领。从壬寅学制到癸卵学制、壬子癸丑学制,几任政府一致地将实业教育摆到了“救国”的突出位置。
——摘编自夏英《在挣扎中前行一中国近代职业教育课程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近代职业教育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近代职业教育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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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在修律实践中,法律首次挣脱了伦理道德的束缚,改变了“出礼而入刑”的传统制度与观念。如旧律中“子孙违犯教令”是重罪,改革启的新律则认为子孙违犯教令属家庭教育的范围。从1903年到1906年,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栩》、《公司律》、《破产律》等各种单行商事法规。1906年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在中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律师制度。1908年完成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1911年编纂完毕的《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原则,成为《中华民国民法》的基础。1911年11月,清政府为了挽救因辛亥革命造成的时局动乱,在3天之内仓促制定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这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摘编自蔡黎明《清末修律的再认识》
请回答:
(1)依据材料,概括清末法律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法律改革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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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署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史记商君列传》
材料二 1906——1908年,清政府更定刑名,删除凌迟、枭首、戳尸等酷刑,完成了《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并预定1913年开始实行。新刑律以“折中各国之良规,又不戾乎我国历史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基本宗旨,并采用西方国家法律中的缓刑和假释制度。
——据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商鞅变法促进了秦国社会转型的措施
(2)根据材料二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从社会转型角度加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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