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国末期法律规定,妻子结婚带来的嫁资不再是她对丈夫的赠与,丈夫只获得对嫁资的使用和收益权,妻子保留其所有权,婚姻解除后,丈夫有向妻子返还嫁资的义务。据此可知当时罗马法
A. 注重男女平等
B. 缺乏契约精神
C. 忽视社会民情
D. 重视私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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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共和国末期法律规定,妻子结婚带来的嫁资不再是她对丈夫的赠与,丈夫只获得对嫁资的使用和收益权,妻子保留其所有权,婚姻解除后,丈夫有向妻子返还嫁资的义务。据此可知当时罗马法
A. 注重男女平等
B. 缺乏契约精神
C. 忽视社会民情
D. 重视私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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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妻子可以要求丈夫返还女方出嫁时的嫁资。但又规定如果丈夫需要以全部财产承担,则可以留下一部分用以维持生活。这说明罗马法遵循了
A. 司法独立原则
B. 程序法定原则
C. 契约自由原则
D. 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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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实行的是嫁妆婚姻。在共和国早期,嫁妆处于丈夫的管理之下,妻子没有拥有权。到了帝国时期,妻子取得了对嫁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这主要反映了
A. 罗马法逐步发展走向成熟
B. 古罗马妇女地位的提高
C. 古罗马婚姻制度日趋完善
D. 古罗马嫁妆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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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祛规定如果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背负了债务,则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妻子享有的嫁资返还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但丈夫在向妻子返还嫁资时,即使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也要留下一部分财产用以维持生活。这说明在古代罗马
A. 注重保护家庭的私有财产
B. 允许债权人采取债务转移
C. 法律规定具有公平正文性
D. 契约贸易导致了债务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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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载,罗马法规定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其身份、形式也都依丈夫而定,这是“有夫权婚姻”。“有夫权婚姻”在罗马帝国时期被废止,“无夫权婚姻”成为民间流行的唯一婚姻形式。材料体现了古代罗马
A. 公民法逐步被万民法取代
B.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C. 立法规范对后世影响深远
D. 追求自然法提倡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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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规定,若善意且合法地取得某物,那么就应该根据使用与持有该物的时间而获得其所有权,无论其取得的方式是购买、赠与或其他合法途径,还是因为不知情而误信该物非所有人为其真正所有者。这一规定
A. 使用伦理原则进行司法判决
B. 体现善意与公正的诚信观
C. 将诚信原则技术化融入法规
D. 诚信未从道德过渡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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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实行嫁妆婚姻制。帝国建立以前,法律规定:“除了约还嫁妆以外,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对嫁妆没有任何权利。”《民法大全》规定:“嫁妆无论有无约定,也不管是谁认定,婚姻关系解除时,除因妻子的过失外,都应归还给妻子。”由此可知
A. 关注妇女是罗马公民法的立法原则
B. 罗马法仍掺杂着原始的习惯法
C. 女性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
D. 罗马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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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罗马法规定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妻子不能拥有任何独立财产,公元6世纪的法律规定,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财产的独立,甚至从“某些方面看,当时的妇女甚至要比当下大多数文明国家法律下的妇女获得了更大的解放”这一变化
A. 蕴含着自然法精神
B. 适应了帝国建立的需要
C. 体现了公民法的灵活性
D. 使妻子和丈夫分庭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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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罗马法规定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妻子不能拥有任何独立财产,公元6世纪的法律规定,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财产的独立,甚至从“某些方面看,当时的妇女甚至要比当下大多数文明国家法律下的妇女获得了更大的解放”这一变化
A. 蕴含着自然法精神
B. 适应了帝国建立的需要
C. 体现了公民法的灵活性
D. 使妻子和丈夫分庭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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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54年,梭伦制定的法律规定:没有儿女的人可以把财产给自己属意的人,但他不允许无限制的、任何方式的赠与。允许只限于那些不在疾病、药物或监禁的影响之下,不受迫于无奈之下,或不在妻子劝诱之下所作的赠与。该法律条文旨在
A. 允许私有财产无条件的继承
B. 强调人权至上利益其次原则
C. 保护雅典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D. 通过诉讼程序关注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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