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某一法律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该法律的进步性是
A. 宣示了中华民族独立
B. 宣告了封建制度的终结
C. 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
D. 开启了政治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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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某一法律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该法律的进步性是
A. 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 B. 宣告了封建制度的终结
C. 宣示了中华民族独立 D. 开启了政治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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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某部法律文件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该法律的进步性是
A. 宣示了中华民族独立
B. 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
C. 宣告了封建制度的终结
D. 开启了政治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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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某一法律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该法律的进步性是
A. 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
B. 宣告了封建制度的终结
C. 宣示了中华民族独立
D. 开启了新民主主义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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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某一法律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该法律的进步性是
A. 宣示了中华民族独立
B. 宣告了封建制度的终结
C. 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
D. 开启了政治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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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某一法律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该法律的进步意义在于
A. 成为封建统治结束的标志
B. 事实上宣告了民主共和政体的确立
C. 成为近代中国民主化的丰碑
D. 标志着反帝反封建任务的彻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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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对其理解正确的是
A. 废除了封建制度
B. 照搬了美国政治体制
C. 否定了封建帝制
D. 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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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材料三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违法”……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1)据材料一,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并分析其重要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二,1954年宪法体现了哪两大原则?
(3)阅读材料三,针对当时“法”出现的问题,邓小平提出了哪些主张?结合所学,简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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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一: 1912年春,孙中山代表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人民有信教之自由。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材料二 工人阶级尚未强大起来,自然不能发生一个强大的共产党——一个大群众的党,以应目前革命之需要。因此,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议决中国共产党须与中国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党员应加入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曾感此必要,遵行此议决,此次全国大会亦通过此议决。……我们加入国民党,但仍旧保存我们的组织…….并须努力从各工人团体中,从国民党左派中,吸收真有阶级觉悟的革命分子,渐渐扩大我们的组织,谨严我们的纪律,以立强大的群众共产党之基础。
——引自《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国共合作的决议》
(1)结合1912年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分析约法所体现的民主精神。
(2)依据材料二概括中共与孙中山的国民党合作的原因。材料中“仍旧保存我们的组织”的实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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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3/4以上之出席,出席员2/3以上可决弹劾之。
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会布法律。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颁布)
请回答: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哪种政体形式?《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哪些基本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临时大总统的权力作了哪些限定?其目的是什么?结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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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引自翦伯赞 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
材料三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请回答:
(1)从政治上看,材料一反映了怎样的时代特征?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二、三在社会制度、组织原则方面的不同点。
(3)试分析造成材料二、三实践结果差异的政治原因,从中你能得到怎样的认识?
(4)综合上述材料,指出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总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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