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钦定台规》规定,各地巡视御史自命下之日起,在门上大书“回避”字样,不许见客、不收书、不接纳私办人役、不赴饯送宴会,且限领敕后三日出京,沿途不准停留,到境后不受私书私馈等。这一规定有利于
A. 杜绝贪腐现象
B. 提升监察效果
C. 扩大御史权力
D. 促进制度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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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钦定台规》规定,各地巡视御史自命下之日起,在门上大书“回避”字样,不许见客、不收书、不接纳私办人役、不赴饯送宴会,且限领敕后三日出京,沿途不准停留,到境后不受私书私馈等。这一规定有利于
A. 杜绝贪腐现象
B. 提升监察效果
C. 扩大御史权力
D. 促进制度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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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时地方官选任实行地区回避,其规定:官员在非乡贯“州县寄居已及七年,虽未及七年,而有田产物力及三等户以上,并不许注授本处差遣”。实行回避制度,主要目的是
A. 防止官员贪污腐败 B. 提高地方行政效率
C. 加强君主专制的需要 D. 加强对地方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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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诉讼回避制度对御史出巡有严格规定,明太祖时“其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及按临之人没有仇隙,并宜回避,毋得沽恩报仇,朦胧举向”,明英宗时“一所至之处,须用防闲,未行事之先,不得接见杂人”。这些做法
A. 消除了吏治的腐败
B. 客观上有利社会公平公正
C.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D. 推进了国家监察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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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明初规定“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吏部选任官员“南北更调,定为常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加重其职权;后又设六科给事中,使之成为另一套独立的监察体系。《明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及结党营私均处以极刑。由于其所立律文标准多从推测定性,造成冤狱无数;官员受财“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朱元璋曾对贪腐官员法外施刑,“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对那些违旨下乡扰民的官吏“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明律》还规定官吏犯公罪一律可出钱赎免。
——摘编自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材料二 新加坡将“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规范。政府制定《公务员法》、《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以俸养廉;设立拥有广泛权力的贪污调查局。在各种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形式中,效用较多、影响最大者当数公众和特定组织(包括一般单位和新闻媒体)的自发参与。此外,新加坡还积极参加世界反贪污大会和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据统计,1990年全国6.5万名公务员中犯贪污罪的仅7人。
——摘编自刘守芬、李淳主编《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初朱元璋加强廉政建设的背景,并概括其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一、二,归纳当代新加坡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进步之处。
(3)指出上述廉政建设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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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明初规定“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吏部选任官员“南北更调,定为常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加重其职权;后又设六科给事中,使之成为另一套独立的监察体系。
《明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及结党营私均处以极刑。由于其所立律文标准多从推测定性,造成冤狱无数;官员受财“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朱元璋曾对贪腐官员法外施刑,“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对那些违旨下乡扰民的官吏“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明律》还规定官吏犯公罪一律可出钱赎免。
——摘编自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材料二 新加坡将“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规范。政府制定《公务员法》、《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以俸养廉;设立拥有广泛权力的贪污调查局。在各种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形式中,效用较多、影响最大者当数公众和特定组织(包括一般单位和新闻媒体)的自发参与。此外,新加坡还积极参加世界反贪污大会和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据统计,1990年全国6.5万名公务员中犯贪污罪的仅7人。
——摘编自刘守芬、李淳主编《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初朱元璋加强廉政建设的背景,并概括其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一、二,归纳当代新加坡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进步之处。
(3)指出上述廉政建设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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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明初规定“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吏部选任官员“南北更调,定为常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加重其职权;后又设六科给事中,使之成为另一套独立的监察体系。《明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及结党营私均处以极刑。由于其所立律文标准多从推测定性,造成冤狱无数;官员受财“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朱元璋曾对贪腐官员法外施刑,“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对那些违旨下乡扰民的官吏“许民间年高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明律》还规定官吏犯公罪一律可出钱赎免。
——摘编自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材料二新加坡将“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规范。政府制定《公务员法》、《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以俸养廉……在各种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形式中,效用较多、影响最大者当数公众和特定组织(包括一般单位和新闻媒体)的自发参与。此外,新加坡还积极参加世界反贪污大会和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据统计,1990年全国6.5万名公务员中犯贪污罪的仅7人。
——摘编自刘守芬、李淳主编《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初朱元璋加强廉政建设的背景,并概括其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二,归纳当代新加坡在廉政建设方面的特点,并指出上述廉政建设发展所反映的社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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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规定“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吏部选任官员“南北更调,定为常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加重其职权。后又设六科给事中,使之成为另一套独立的监察体系。由此可见明代监察制度
A. 利于政治风淸气正 B. 防止了官员的腐败
C. 开始形成独立体系 D. 推动人才选拔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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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被称为“言官”,专职弹劾百司。朱元璋要求由“贤良方正”之人来充任言官,明成祖朱棣则进一步强调言官要“有学识、通达治”。明朝对言官的选任实行任职回避,且规定不能选用胥吏出身和曾犯“奸贪罪名”的人为言官。明朝实行上述举措的本质意图是
A. 加强监察队伍的建设
B. 为实现吏治清明创造条件
C. 培养优秀的监察人才
D. 为监察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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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屡次宣布“通番禁令”,规定“滨海居民不许与外洋番人贸易”;清朝顺治年间颁布“禁海令”,又颁布“迁海令”,强迫从山东至广东沿海居民内迁三十五至五十里,不准商船渔舟片帆出海。他们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
A.保护中国商人经济安全 B.加强对外航海管理
C.严格限制中外贸易往来 D.阻止了列强侵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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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夏、商、周时期,除天子亲自巡视外,还设有“方伯”并“受命于王”,对诸侯进行巡视监察。秦汉时期,中央设监察机关,建立了多维的行政巡视体系。唐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的任务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共司监察而各有侧重。在“一台三院”的体制内,唐朝巡视制度形式多样,分工明确,制度完备。
明清时期的巡视制度在封建专制史上是最完备的。明成祖朱棣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立六个独立的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全国官吏。清朝沿袭明制,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负责对地方进行巡视。
——摘编自李其《巡视监察制度综述》
材料二19世纪初,挪威议会认为,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察制度,迫在眉睫。20世纪初,荷兰建立议会监察制度和司法监督制度。荷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荷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监察官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受理普通公民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举报。
——摘编自张迪《国外巡视监察制度探究》
(1)依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主要特点
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巡视制度的历史作用
(2)结合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和西方近现代巡视制度的本质区别
并对当今中国加强巡视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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