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置吏律》中规定:官府的主管官员,由此官府调往彼官府,只许其只身前往,不准把原任官府的官吏,任用为新任官府的官吏。这样规定有利于
A. 规范官府人员任用程序
B. 防范官员的势力坐大
C. 强化君主对官员的控制
D. 减少政府官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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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置吏律》中规定:官府的主管官员,由此官府调往彼官府,只许其只身前往,不准把原任官府的官吏,任用为新任官府的官吏。此规定最终是为了
A. 规范官府人员任用程序
B. 防范官员的职务犯罪
C. 强化君主专制
D. 减少政府官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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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置吏律》中规定:官府的主管官员,由此官府调往彼官府,只许其只身前往,不准把原任官府的官吏,任用为新任官府的官吏。这样规定有利于
A. 规范官府人员任用程序
B. 防范官员的势力坐大
C. 强化君主对官员的控制
D. 减少政府官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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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政府规定:官吏必须经过国家正式任命才能奏效;未经任命而先行任职,或受私人派遣任职者均要受到法律治罪。官吏一经任命,必须服从调遣,且不准带随员赴任;
到了新任职位之后,也不得随意除其故官佐,更以之新官……违者依法治罪。这些规
定,旨在
A. 加强中央集权
B. 规范官吏从政
C. 树立法律权威
D. 强化君主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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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一月,兵部等衙门会同闽浙总督、两广总督等官员议海防事,规定商船只许往东洋贸易,凡南洋吕宋等处不许前往,广东、福建水师负责巡查,违禁者严命治罪。外国夹板船仍许前来贸易,各地方官吏严加防范。该规定说明
A. 外商在华贸易不受限制
B. 清政府严格限制对外贸易
C. 官府暂停南洋对华贸易
D. 清初尚未实施“闭关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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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大诰》中规定:凡官吏违旨扰民,或相互勾结,陷害良民者,民众可“连名赴京状奏”,甚至可将害民官吏“绑缚赴京”。各地官府对于因之赴京状告者不得阻拦,否则官吏将受“族诛”。此规定的直接作用是
A. 加强君主专制统治
B. 完善官员监察体系
C. 利于规范官员行为
D. 预防地方割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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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为明朝对部分官员的考核情况,由此表可知,明朝明永乐九年考满赏罚补充规定
A. 对官员考核结果是官员黜陟的唯一依据
B. 建立了完善成熟的官员考核体系
C. 对官员管理实行奖惩一体
D. 力图掌握官吏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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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秦简,其中包含《置吏制律》三条,规定县、都官、十二郡官吏、属官的考核、升黜工作从每年的十二月开始,到次年三月必须截止。这一规定
A. 可以用来佐证秦朝厉行法治
B. 说明郡县官员必须由中央任命
C. 有利于国家政务的有序推行
D. 突出强化基层官员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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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北洋政府在法律上最终废除了中国古代官吏任用中的恩荫制与捐纳制及自秦汉以来形成的官与吏之间的等级制,将除议员与军官之外所有官员统称为文官。对文官的任用采取留任旧任官吏与通过新式考试任用相结合的办法。1913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了《文官任用法草案》,确定官员任用资格主要有两项,第一是考试,第二是经历,“考试者所以决其将来,经历者所以重其既往,二者皆不可偏废”。同时又公布了《文官考试法草案》《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对考试作具体规定,北洋政府文官考试法规开始制定于1913年,其后经过1915年和1919年两次补充和修改,对考试机构、种类,资格、程序、录用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并不具备统一实施近代文官制度的政治条件。因而上述文官制度的实际施行范围主要限于中央政府,有实力的军阀往往自行委任官吏,并且,遗憾的是北洋政府一直没有公布关于文官晋升的法律法规。北洋政府文官考试制度的形成和确定代表了中国人事制度和官吏近代化的趋势和发展方向,是中国政治制度和人事制度近代化的重要标志,其成败得失对我国当代公务员考试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摘偏自赵海梅《二十世纪初北洋政府文官考试制度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概括北洋政府文官考试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北洋政府文官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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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政制实行各级文官主管负责下的官僚体制,除中央朝廷有专司法律事务的机构和官吏外,地方司法由各级文官兼理。在官僚体制下,主要依靠官吏的个人才能、经验维系国家政治机器的运行,制度资源相对贫乏。明代思想家王守仁提出了选择执法官吏的几项标准:一是要“明义理,备道德,通经学”,因为这样的人能够“守法而又能于法外推情察理”;二是要有“至公无私之德”,这样才能使法律公平正直;三是“必用易直仁厚之长者”与“秉性刚直之人”;四是选用既能守法,又能灵活变通的人,即“守一定之法,任通变之人”。
——摘编自罗昶《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和制度略论》
材料二 :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为“百司之率”。明太祖朱元璋曾告诫监察官员说:“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汉魏时选用御史一般通过察举考试的方式,而唐宋明清的监察官员大都——选自进士出身;明成祖朱棣曾说:“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达治体者”,他甚至作出规定:御史之职,“勿复用吏”……唐朝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宋朝亦规定:“自今非曾经两任县令,不得除(任命官职)监察御史”;而有明一代,出任六科给事中者,大多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清代的监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在外知县、推官等政绩卓异者,经内外大员保举,考试合格入选。一般要求京官历俸两年、外官历俸三年。
——摘编自张国安《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结合所学知识对上述选拔标准进行简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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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加强中央集权而言,科举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A.冲破了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 B.把选拔任用官员的权力集中到中央
C.扩大了各级官吏的采源 D.扩大了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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