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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按《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的解释:“火耗,明清附加税之一,原为铸造钱币时,金属经火熔炼所出之损耗。”火耗银,由纳税人承担。而州县官征收钱粮加耗抵补实际损耗的余额即“耗羡”。顺治元年七月八日,摄政王多尔衮就曾在谕令中发出“如有官吏朦胧混征暗派者,察实纠参,必杀无赦”的警告。康熙帝在晚年就曾对臣下陈瑸说:“加耗原是不好,若禁绝了,恐州县官又别生弊端取钱,重戥私派必不能免。”又认为“居官但在地方安静,即于火耗些微取之,有何不可”。

雍正二年,诺珉被任命为山西巡抚,其到任后,积极清查亏空,题参追赔,对耗羡归公提出了比较完整的规划,其要点包括:“(1)减火耗、定火耗率,将火耗公提司库;(2)用火耗银弥补无着亏空;(3)筹措公费;(4)增设官员养廉。”诺珉此折一到中央,雍正帝极为赞许,认为”耗美归公”一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地方财政改革,对于改变当时所面临的财政经济问题不失为一剂良方。

——摘编自王晓萍《浅析耗羡归公与清朝财政制度的关系》

(1)根据材料,概括清初统治者对“耗羡”征收态度的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耗羡归公制度改革的历史作用。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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