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中外历史上重大改革)
材料 1906年预备立宪开始两个月后,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管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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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中外历史上重大改革)
材料 1906年预备立宪开始两个月后,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管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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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6年,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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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日益高涨的革命浪潮猛烈地冲击着清廷的统治。1905年,俄国在日俄在日俄战争中的失败,舆论大都认为这与俄国未行宪政而日本实行了宪政有着密切关系。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周馥、湖广总督张之洞还联衔上奏,请定十二年后实行宪政,并奏请派亲贵大臣出国考察政治。……迫于形势和舆论的压力,清廷于1905年10月派载泽、端方、戴泻慈、李盛铎、尚其亨等五大臣分赴日本及欧美各国考察政治。次年,他们陆续回国,建议朝廷诏定国是,仿行宪政,以便安抚人心,稳定大局。慈禧太后经过反复考虑,采纳了他们的意见。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宣布“预备仿行宪政”。但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清廷决定先从改革官制入手,逐步厘订法律、广兴教育、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作为实行宪政的“预备”。1906年11月6旧,清廷公布了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行政中枢军机处保持不变,对某些部的名称做了更改;迫使袁世凯将已练成的“北洋六镇”交出四镇,归满族亲贵控制的陆军部统率。与此同时,清廷力图削减地方督抚的权力。次年八月,把湖广总督张之洞、直隶总督袁世凯调升为军机大臣,剥夺了这两位实力最强的汉族总督的实权。
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的统治“万世一系”,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一切颁行法律、召集开闭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率海陆军、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戒严、司法等大权,全在君主一人手中。特别是用人、军事、外交等大权,议院根本不得干预。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廷实行“预备立宪”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廷“预备立宪”失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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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1908年8月,清廷批准了预备立宪的方案,九年内计划做的主要工作包括:设立谘议局、资政院,开办地方自治,清理财政,推行普及国民教育,修订法典,厘定官制、官规,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选举法,进行上下议院议员选举,等。
1910年(宣统二年)11月,清廷发布上谕:“今者,人民代表吁恳既出于至诚,内外臣工强半皆主张急进,民气奋发……应即俯顺臣民之请……着缩改于宣统五年,实行开设议院。先将官制厘订,提前颁布试办,预即组织内阁。迅速遵照钦定宪法大纲,编订宪法条款,并将议院法、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及有关于宪法范围以内必须提前赶办事项,均着同时并举。”
1911年5月,责任内阁成立,13名国务大臣中满人9人,其中皇族7人,汉人仅4人,时人形象地将此称为“皇族内阁”。
——摘编自金毓黻《宣统政纪》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1908、1910年清政府在预备立宪安排上的区别,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预备立宪未能挽救清政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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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从1906年11月开始,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把“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清末政府仿照国外资本主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制、在各级审判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厅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公诉,开创了在中国司法体制上实行控审分离的先河。中国传统的诉讼审判机制中无独立的诉讼法体系,又无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在清末变法过程中,沈家本通过考察和研究东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首先要区分民诉、刑诉的主张……中国古代按照“有罪推定”原则,无视法律当事人的权利,实行下纠纷式审判方式。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摘编自刘哲《清末司法的近代化变革》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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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汉朝以前,三公的办公场所称为“府”,是当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到了汉成帝时,开始了机构改革,三公行政级别平行,联合执政,大大削弱了丞相的权力。在三公之下,又设置了太常等9个“卿级”官员,卿的办公场所称为“寺”。“九寺”是汉代的九大部委,综合了现今国务院各个部委。九寺中的太常寺,相当于现代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药监局、气象局。一直到明清时期,也都有不断的机构改革。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创设“四辅官”,几个人共同为皇帝出谋划策,延续到了清朝。
——《中国古代历次机构改革》
材料二 亨利八世从1519年起,连续八次、历时七年,以宗教改革为主题召开议会,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案,使英国摆脱了教皇的神权控制,成为完全的民族国家,直接推动了国家机构改革。都铎时期,英国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英王、立法机关——议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它们在开始分权的同时,事实上已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都铎君主审时度势,提高议会地位;改组政府机构立法庭专司审判,明确国家机构各机关职责。
——《都铎时期英国国家机构的变革》
材料三 1906年6月,编制馆在载泽的主持下拟定改革方案:“一、宜仿责任内阁之制,以求中央行政之统一。二、宜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使一国机关运动灵通。三、内外各主要衙门,皆宜设辅佐官,而中央各部主任官之事权尤当统一。四、中央各官宜酌量增置、裁撤、归并。”其中,归并工商二部为工商部;更户部为度支部,刑部为法部兵部为陆军、海军二部。
——《晚清丙午中央官制改革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二,比较中英机构改革的差异。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晚清丙午中央官制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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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汉朝以前,三公的办公场所称为“府”,是当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到了汉成帝时,开始了机构改革,三公行政级别平行,联合执政,大大削弱了丞相的权力。在三公之下,又设置了太常等9个“卿级”官员,卿的办公场所称为“寺”。“九寺”是汉代的九大部委,综合了现今国务院各个部委。九寺中的太常寺,相当于现代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药监局、气象局。一直到明清时期,也都有不断的机构改革。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创设“四辅官”,几个人共同为皇帝出谋划策,延续到了清朝。
——《中国古代历次机构改革》
材料二 亨利八世从1519年起,连续八次、历时七年,以宗教改革为主题召开议会,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案,使英国摆脱了教皇的神权控制,成为完全的民族国家,直接推动了国家机构改革。都铎时期,英国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英王、立法机关——议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它们在开始分权的同时,事实上已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都铎君主审时度势,提高议会地位;改组政府机构;分立法庭专司审判,明确国家机构各机关职责。
——《都铎时期英国国家机构的变革》
材料三 1906年6月,编制馆在载泽的主持下拟定改革方案:“一、宜仿责任内阁之制,以求中央行政之统一。二、宜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使一国机关运动灵通。三、内外各主要衙门,皆宜设辅佐官,而中央各部主任官之事权尤当统一。四、中央各官宜酌量增置、裁撤、归并。”其中,归并工商二部为工商部;更户部为度支部,刑部为法部;分兵部为陆军、海军二部。
——《晚清丙午中央官制改革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二,比较中英机构改革的差异,并说明英国机构改革的影响。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晚清丙午中央官制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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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专司保护和奖励工商业的国家机构——商部。……之后,又颁布了公司法(1903年)和破产法(1906年),各大城市相继成立商会,而且清政府还调节官商关系,制定商律,抑制官吏勒索商人的陋习,宣布奖商保商。商部成立两周后,即奏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根据商人集股多少,分别给予不同品级的顶戴或顾问官、顾问议员等荣誉称号。而且为劝诱封建家族转移投资方向,还规定如有世家巨族出资凑集公司办有成效者,奏明请旨给奖。
商部的设立和勋商章程的颁布,不能不说是商人地位根本上的改变,“士商平等”才真正从事实上确立了起来。商人受到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而且他们的作用也愈来愈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摘编自张步先《论晚清新政时期的重商主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新政中的重商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新政中重商的社会影响。
高二历史连线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高二历史材料分析题简单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12分)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史学界掀起了关于清末预备立宪的学术争鸣。一部分学者认为,立宪改革是清廷当权的顽固派在历史发展大势所趋和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威逼之下,被迫无奈采取的想从君主专制改变为君主立宪制的从上而下的应变对策和拖延时局的专制改良措施,其落后性与反动性自不待言。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清末预备立宪在国内外形势的压力下促成,旨在巩固统治,确保君权、抵制革命。然而,其政治改革和举措却导致了清末政治权威的理性化,政治功能的专门化以及民众政治参与的初步形成,这一明显的变化,无疑是中国政治近代化的开端,有相当的进步性。
清末预备立宪大事年表
1905年 | 日俄战争俄国战败,清政府朝野上下普遍认为立宪战胜专制。同年,清政府派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 |
1906年 | 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立宪”,设立考察政治馆,进行立宪的准备工作,规定各省筹备设立谘议局,中央筹备设立资政院。 |
1907年 | 将考察政治馆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 |
1908年 |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大纲》仿德日宪法,共23条,其中君上大权14条,规定君权至高无上;臣民的权利和义务9条,规定臣民享有财产、言论、集会、结社等各项自由。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献。 |
1909年 | 各省选举产生谘议局作为地方议政机构,议员由地方上层人士组成。谘议局每年开会一次,会期40天,有权讨论本省事务并咨询督抚,以及选举本省参加资政院的议员。 |
1910年 |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开会,各地代表198人,会期长达100天。议题包括速开国会案,速设内阁案、著作权律案、报律案、剪辫易服案等20多件。议员们讨论颇为热烈,争论也颇为激烈,会场时有鼓掌声和嘘声。 |
1911年 | 建立责任内阁,13名内阁成员中满族9人,其中皇族7人,故又称“皇族内阁”。武昌起义爆发后,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请结合上表及相关史实,谈谈你对清末预备立宪的认识。(12分) (要求:围绕清末预备立宪运动展开,观点明确,史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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