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初六日,大臣戴鸿慈等上书,提出中央地方官制应当以日本为借鉴,吸取各国的长处。“中国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势与日本当日正复相似,故于各国得一借镜之资,实不啻日本得一前车之鉴,事半功倍,效验昭然”。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十九日厘定官制大臣提出地方官制改革大纲,征求各省督抚的意见。除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端方外,各省复电先后到齐。在官制改革过程中关于司法体制的改革成为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同时,清政府也分别于颁布施行了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各级审判厅试办暂行章程》和宣统元年(1910年)的《法院编制法》,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律指导。但是,这样的改革也招致各种陈旧势力的反抗,很多官员纷纷上书反对官制改革。
——摘编自左媞《浅谈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晚清官制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晚清官制改革成效不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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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初六日,大臣戴鸿慈等上书,提出中央地方官制应当以日本为借鉴,吸取各国的长处。“中国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势与日本当日正复相似,故于各国得一借镜之资,实不啻日本得一前车之鉴,事半功倍,效验昭然”。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十九日厘定官制大臣提出地方官制改革大纲,征求各省督抚的意见。除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端方外,各省复电先后到齐。在官制改革过程中关于司法体制的改革成为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同时,清政府也分别于颁布施行了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各级审判厅试办暂行章程》和宣统元年(1910年)的《法院编制法》,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律指导。但是,这样的改革也招致各种陈旧势力的反抗,很多官员纷纷上书反对官制改革。
——摘编自左媞《浅谈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晚清官制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晚清官制改革成效不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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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局势,1906年清政府在所谓的“预备立宪”中开始实行官制改革,波及到监察机关。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清政府设立中央资政院和地方各省咨政局,并赋予其在立法、财政、监察方面的权力。同时,还对监察机构都察院进行调整:第一,裁撤六科。第二,按行省分设“道”,共二十道,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来各道管辖太大巡视困难的局面。第三,撤销五城都察院,设立审判厅以取代五城都察院原有的维护地方治安的功能。改革后,传统的监察制度开始发生变化,但直到满清政府被推翻,中国传统的监察制度才最后寿终正寝。
——摘编自王晓天《论清末民初监察制度的嬗变》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监察制度改革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监察制度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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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6年9月1日,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先从改官制入手。同年11月6日,清政府宣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其中涉及司法的部分是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大理院正卿为正二品,由当时主持修订法律的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出任。
1907年7月6日,清政府公布地方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各省按察司改名为提法司,改按察使为提法使,专管司法行政,并监督各级审判;省会增设巡警道一员,专管全省警政事务;同时分设审判各厅以为司法独立之基础。但同时又规定,总督、巡抚“总辖该管地方外交军政,统辖该管地方文武官吏”;还明确规定各省布政使、提学使、提法使应“受本管督抚节制”,而提法使正是地方司法改革的直接组织者。官制改革方案的最后一条规定:“各省应就地方情形,分期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分别受理各项诉讼及上控事件。其细则另以法院编制法定之。”慈禧太后命由东三省先行试办;此外直隶、江苏两省因新政较有基础,又是较为开化的地区,也择地先为试办;其余各省,限十五年办好。
——摘编自迟云飞《晚清预备立宪与司法“独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独立”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政府司法“独立”的特征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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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丙午(1906年)九月,厘定中央官制。清朝中央主要的机构有内阁、军机处、六部、九卿。所谓九卿,多半是无用的衙门。六部采用委员制,每部有满汉尚书各一,满汉侍郎各二,共6人主政,责任不专,遇事推读,并且自道光、咸丰以后,各省督抚权力大,六部成为审核机关,本身几乎全不举办事务……丙午年的改革,将过去旧有机构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都察院改为都御史、副都御史。将职事交叉的机构予以合并,如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将工部并入商部,更名为农工商部。此外,保存了军机处,另设立11部,每部以一个尚书为最高长官.这种改革虽不圆满,比旧制实在好多了。但11名尚书发表以后,汉族人只占5人,比以前六部满汉各一的比例还差了。所以,这种改苹不但未缓和汉族人的不平,反而增加了革命运动力量。
——摘编自蒋廷黻《中国近代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厘定中央官制的背景及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厘定中央官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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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一选修1: 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光绪二十七年,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了三道《江楚会奏变法折》,提出了“恤刑狱”、“结民心”、改良法制的建议,并同袁世凯一起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1901年所奏的《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中关于刑法改革的九条意见中,提出了“重众证”、“改罚锾”、“教工艺”、改良监狱等具体改进方法。张之洞明确提出:“鉴前事之失,破迂谬之说。将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他还十分重视西律中的“公法学一,并提出两条建议:第一,参酌中外法律,制定“通商律倒”:第二,培养熟悉中,外法律的人才。后来,张之洞还主张聘请各国律师,博采各国矿务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等,为中国编撰简明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说制定此四律是“兴利之先资”,“防害之要”。
——摘编自唐浩明《张之洞》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张之洞法律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张之洞法律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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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肇始于1901年的清末官制改革,在人事集权方面,首先是收拢地方督抚之权。清政府在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造成督抚坐大、甚至拥兵自重的情况。1906年,清政府借改革官制之机,迫使袁世凯辞去八项兼差,张之洞内调军机大臣,实际是明升暗降。改制中所形成的十一个行政部的首席长官,满、蒙贵族占七人,且均是要害部门,汉人之势大绌。清政府还通过机构改革,把一些重要事权收归中央,通过新设的商部等加强中央政府的指挥权威。商部不仅在中央试图攫夺他部的职权,而且还要攫夺地方督抚的事权。巡警部成立并改设民政部后,在各地兴巡警,事权属巡警部,督抚居次要位置。度支部成立后,各省财政事件随时报部,各省官银号,随时由部稽核。另外清政府制定一系列成文章程,如《内阁官制初议草案》、《钦定宪法大纲》、《内阁官制》、《内阁办事暂行章程》、《资政院官制章程》等等来达此目的。1911年裁撤军机处,成立了由庆亲王奕勖担任总理大臣的内阁。
——摘编自鞠方安《中国近代中央官制改革研究》
(1)根据材料,指出清末官制改革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官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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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根据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肇始于1901年的清末官制改革,在人事集权方面,首先是收拢地方督抚之权。清政府在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造成督抚坐大、甚至拥兵自重的情况。1906年,清政府借改革官制之机,迫使袁世凯辞去八项兼差,张之洞内调军机大臣,实际是明升暗降。改制中所形成的十一个行政部的首席长官,满、蒙贵族占七人,且均是要害部门,汉人之势大绌。清政府还通过机构改革,把一些重要事权收归中央,通过新设的商部等加强中央政府的指挥权威。商部不仅在中央试图攫夺他部的职权,而且还要攫夺地方督抚的事权。巡警部成立并改设民政部后,在各地兴巡警,事权属巡警部,督抚居次要位置。度支部成立后,各省财政事件随时报部,各省官银号随时由部稽核。另外清政府制定一系列成文章程,如《内阁官制初议草案》、《钦定宪法大纲》、《内阁官制》、《内阁办事暂行章程》、《资政院官制章程》等等来达此目的。1911年裁撤军机处,成立了由庆亲王奕勖担任总理大臣的内阁。
——摘编自鞠方安《中国近代中央官制改革研究》
(1)根据材料,指出清末官制改革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官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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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驻外使臣制度初创之时,清朝一开始就有别于科举制度下选用一般官员的成例,其依据主要是王公大臣的保荐。光绪元年总理衙门奏定,出使大臣由“在京王公大臣等,如真知有熟悉洋务,洞澈边防,兼胜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荐”。
1901年外务部成立,是驻外使臣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外务部奏定《变通出使章程》,其中规定:“嗣后简派各国二等公使定为二品实官,届时由臣部将历充外国参赞随员多年及通晓外国语言文字之合格人员开单请简。如办理交涉得力,不妨接充联任,恳恩晋秩增俸,俾终身于外交一途,以尽其才。嗣后出使大臣办理交涉得力者,三年任满,亦准给假回国,假满回任,俾得久於其职,驾轻就熟。”由此,驻外使臣的选用权集中到外务部,作为一种制度完全确立起来。章程中,明确要求驻外使臣职业化,“俾终身于外交一途”。这样,晚清驻外使臣从其隶属、官职到升迁之途,均开始与国际职业外交官制度接轨。……职业化要求,已成为清政府使臣选拔的首要条件。
——摘自戴东阳《晚清驻外使臣与政治派系》
(1)根据材料,指出晚清驻外使臣制度“初创之时”的特点
(2)根据材料,评述20世纪初晚清驻外使臣制度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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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一选修1:中外历史上重大改革】
材料1906年预备立宪开始两个月后,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減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管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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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1895年7月光绪帝令部院大臣督抚等,发现精于天文、地舆、算法、格致、制造诸学者,各举所长。大量被保举的官员由光绪帝交军机处存记。1898年,光绪帝再次要求督抚保举“才识宏通”、“通达时务”者,戊戌变法启动后,康党成员徐致靖上奏保举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等人,康有为、谭嗣同则先后被特旨任命为总理衙门和军机处章京。同时,张之洞等各地督抚仍沿袭长期以来做法,大量保举自己的亲信、下属、暮僚等。
——摘编自茅海建《伐成变法史事考二集》
材料二
清代保举从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补充科举选才的不足,科举废除后必然引起相应的改革和调整。1906年,御史刘汝骥上《请严限制保举折》,召见时得到慈禧称赞。1908年,两江总督端方等上奏请求将所保举各员,一律入法政学堂分班限年学习。至清末,对保举官员的重新甄别和限期学习已逐渐纳入制度规范。
——摘编自关晓彤《清季停罢科举的链式效应》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戊戌变法前后保举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20世纪初清廷改革保举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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