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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初六日,大臣戴鸿慈等上书,提出中央地方官制应当以日本为借鉴,吸取各国的长处。“中国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势与日本当日正复相似,故于各国得一借镜之资,实不啻日本得一前车之鉴,事半功倍,效验昭然”。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十九日厘定官制大臣提出地方官制改革大纲,征求各省督抚的意见。除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端方外,各省复电先后到齐。在官制改革过程中关于司法体制的改革成为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同时,清政府也分别于颁布施行了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各级审判厅试办暂行章程》和宣统元年(1910年)的《法院编制法》,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律指导。但是,这样的改革也招致各种陈旧势力的反抗,很多官员纷纷上书反对官制改革。

——摘编自左媞《浅谈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晚清官制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晚清官制改革成效不大的原因。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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