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行和中国战略发展任务的转变,从建国之初沿袭而至的司法观念、审判制度、管理体制等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司法改革势在必然,主要发生了以下事件:1988年11月,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黑龙江、浙江、福建、内蒙古四省区实行在党的领导下法院干部以上级法院管理为主的体制改革试点;199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内容主要涉及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组织改革等内容。这个阶段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步阶段,刚开始审慎分析中国司法的现状,并尝试探讨本土资源、国际资源和当代国情结合的可能性。
——摘编自单忠献《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及向度分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意义。
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行和中国战略发展任务的转变,从建国之初沿袭而至的司法观念、审判制度、管理体制等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司法改革势在必然,主要发生了以下事件:1988年11月,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黑龙江、浙江、福建、内蒙古四省区实行在党的领导下法院干部以上级法院管理为主的体制改革试点;199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内容主要涉及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组织改革等内容。这个阶段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步阶段,刚开始审慎分析中国司法的现状,并尝试探讨本土资源、国际资源和当代国情结合的可能性。
——摘编自单忠献《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及向度分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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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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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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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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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6年,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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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初,地方机构沿袭元朝行省旧制。洪武九年,废行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特别是遇到地方“民变”或动乱,布、按二司无权调动军队,须向朝廷申报,往往形成被动局面。
宣德八年,朝廷发布设置“巡抚”的谕旨。及至万历年间,“巡抚”总领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但一般“巡抚”只是管辖一个省。而在正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入侵往往涉及数省,于是明朝加派兵部尚书都察院御史以“总督”去总管数省,“总督”一职出现,督抚制度初步形成。但是官方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为主,“巡抚”和“总督”始终是临时差派,仍被视为京官。清代,总督、巡抚正式演变成为省级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有较为完备的机构建制。
——摘编自唐进《中国国家机构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督抚制度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朝督抚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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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07年7月7日,奕助等人将地方官制改革情形上奏清廷。
(1)地方机构改革的重点在于增改司道各员:改按察司为提法司,专管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增设巡警道,专管全省警政事务;增设劝业道,专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裁撤分守分巡各道;在边远地方由督抚酌情请旨设呈兵备道。(2)地方官制改革的重点有二:一是“分设审判各厅以为司法独立之基础”。各省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作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专门司法机构。二是“增易佐治各员,以为地方自治之基拙”。各省府、州、厅、县增易佐治官员,使之组织议事会和董事会,作为地方自治机构。当天,清廷谕旨批准在东三省“先行试办”,并在直隶、江苏两省“择地先为试办”,其余各省限期15年内由该督抚体察情形,分年分地请旨办理,于是便完成了所谓的地方官制改革。官制改革是一个权力重新配置的过程,清政府试图借此加强中央集权。对于地方官制改革,虽然不少督抚都只是笼统地谈些人们认识程度不够与财政拮据等困难,大都避而不谈督抚的权力问题,但是他们的消极表态足以显示某种抗拒的心理。
——张海鹏《中国近代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政府地方官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政府地方官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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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从1906年11月开始,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把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清末政府仿照国外資本主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制、在各級审判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厅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公诉,开创了在中国司法体制上实行控审分离的先河。中国传统的诉讼审判机制中无独立的诉讼法体系,又无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在清末变法过程中,沈家本通过考察和研究东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首先要区分民诉、刑诉的主张……中国古代按照“有罪推定”原则,无视法律当事人的权利,实行下纠紛式审判方式。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摘编自刘哲《清末司法的近代化变革》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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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末,传统的中华法系走向崩溃,中国的法律发展开始向西方看齐,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由此开始了艰难、复杂的转型过程。引发这场法律改革的事件便是发生在1895~1910年的清末维新运动和预备立宪。1906年,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改刑部为负责司法的法部,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并负责法律解释。同年,清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1910年,颁布《法院编制法》,规定全国审判机关的分类以及独立监察机关的配置。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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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政府推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是“政府对于人民的重要责任之一,在人民方面,本为应享之权利之一种”。随着近代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到来,特别是中国被卷入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大市场之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福利支持的功能变得式微,福利保障这一问题被推向了社会和政府。洪仁玕、康有为和孙中山等人都提出来建立福利制度的方法。民国建立后,中国的国际地位有所提升……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在专为劳动群体创立的“浦东新邨”内,进行了诸如改良居室、提倡卫生、普及教育等一系列的福利实践活动。……公务员作为国家政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其福利制度都没有或者福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显然国家机器不能顺利运转。
无论是早期的北京政府还是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都对公务员的抚恤做出了立法规定,并做出了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制度性安排。公务员福利制度迎合了广大有志青年职业选择时追求稳定的心理。国民政府关于公务员福利制度的立法和以及公务员福利制度运行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稳定庞大的公务员队伍,进而实现国家的管理功能。……在推行公务员制度时,地方军阀为了各自利益,表现出消极配合甚至恶意抵触的态度。民国时期长期的国内外战争使得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推行得不到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些因素导致都导致了公务员福利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
——摘编自王磊《民国时期公务员福利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国民政府建立公务员福利制度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国民政府的公务员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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