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高二历史材料分析题简单题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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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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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6年,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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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中外历史上重大改革)
材料 1906年预备立宪开始两个月后,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管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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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从1906年11月开始,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把“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清末政府仿照国外资本主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制、在各级审判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厅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公诉,开创了在中国司法体制上实行控审分离的先河。中国传统的诉讼审判机制中无独立的诉讼法体系,又无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在清末变法过程中,沈家本通过考察和研究东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首先要区分民诉、刑诉的主张……中国古代按照“有罪推定”原则,无视法律当事人的权利,实行下纠纷式审判方式。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摘编自刘哲《清末司法的近代化变革》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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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1906年秋清廷设立专门司职审判的大理院,从机构设立上启动了行政、司法分立的进程,如果说这一改革还只是对传统体制稍加变动的话,那么在地方各级,从袁世凯在天津府地方试办新式审判厅开始,到京师地方、东三省及江苏等地试办各级审判厅,以及后来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等各级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无疑是对传统体制的重大突破。从其人员任用上看,传统体制中,各级行政官即是审判官,审判所需的法学专门知识主要是靠其司法审判的辅佐人员,而新式审判机构的审判官员,既需要较长时期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拔合格,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后,才能正式成为其一员。袁世凯在天津试办新式审判厅时,“经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甚至开厅以后,洋商因为该厅审判公正,“亦有不先赴该国领事投禀而径赴该厅起诉者”。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1)根据材料,指出晚清司法审判制度的主要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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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天改革回眸】
材料 明初,地方机构沿袭元朝行省旧制。洪武九年,废行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拿行政、司法和军事,“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特别走遇到地方”民变“或动乱。布、按二司无权调动军队,须向朝廷申报,往往形成被动局面。
宣德八年,朝廷发布设置“巡抚”的谕旨,及至万历年间,“巡抚”总领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但一般“巡抚”只是管辖一个省,而在正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书,‘总赞” 入侵往往涉及数省,于是明朝加派兵部尚书都察院御史以“总督”去总管数省,“总督”一取出现、督抚制度初步形成,但是官方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为主,“巡抚”和“总督”始终是临时差派,仍被视为京官。清代,总督、巡抚正式演变成力省级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有较为完备的机构建制。
——摘编自唐进《中国国家机构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督抚制度的内容。
(2)报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朝督抚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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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从清朝建立到戊戌变法之前,清朝的中央军事机构有过微调,也有过改革的探索,但没有根本的变化。直到“清末新政”时期,中央军事机构改革才真正展开。中央军事机构各部门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将单一的兵部一化为三,形成了陆军部、海军部、军咨府三位一体的新的中央军事机构。各机构内部也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实现了中央军事机构对军队建设、管理和指挥能力的提高,并且对其后的中国军事机构改革、对中国的政局都有一定的影响。这一改革标志着中国军事近代化从“器物领域扩展到“制度”领域,是从军队基层层面到国家中枢层面的一次升华。
——摘编自张麟《清末新政时期中央军事机构改革研究》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清末中央军事机构改革的原因。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说明清末中央军事机构改革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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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其基本精神是彻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在推行之初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和阻力。有的群众对《婚姻法》持怀疑和抗拒的态度,认为《婚姻法》就是“离婚法”或“妇女法”,婚姻自由是败坏风俗;有的干部担心《婚姻法》会导致社会混乱,贯彻《婚姻法》时放不开手脚;婚姻登记在某些地区流于形式,在党和政府开展了宣传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新民主主义的新型婚姻制度终于逐渐建立。包办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自主婚日趋增多,蓄婢、纳妾、童养媳等落后的婚姻习俗几近绝迹,青年男女不再以对方的“财产多寡和门第高低”为条件,而是以“能劳动、爱学习和思想进步”为标准去选择自己的伴侣。婚姻纠纷和婚姻案件逐渐减少,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逐渐增多。妇女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和经济生产,呈现出一派新气象。
——摘编自马翼《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述论》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950年《婚姻法》在推行之初遇到困难和阻力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1950年的《婚姻法》推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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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l)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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