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l)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高二历史综合题困难题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l)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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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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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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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唐朝的监察制度,经过众多思想家的引导,并在总结汉以来监察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了比较成熟和定型的“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在地方监察体制上,唐初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区,由监察御史十人分巡州县。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御史亦增至十五人。御史不仅是察吏之官,也是“掌律令”之官,无论治吏与明法都与御史密切相关。唐朝的监察法以《监察六法》为代表,是“道察”体制的产物。首先,“察官人善恶”,使监察的覆盖面扩展到所有的官僚;其次,将户口、赋役、农桑、库存等经济指标列为监察的内容,显示对经济监察的重视;最后,司法监察已成为监察的重点,皇帝派出巡按地方的监察御史多奉命察大案案、冤案。除《监察六法》外,皇帝对御史每次巡行的监察重点都作出明确的指示。
——张晋藩《察吏是治国之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镜鉴》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唐代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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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6年,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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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唐玄宗即位初期,由于党同伐异和派系争斗激烈,导致官员人数大量增加,造成政府财政困难。唐玄宗为扭转这种局面,决定裁汰冗官,并停废闲散诸司、监、署十余所。同时,唐玄宗严格控制官吏的铨选,开元四年(716年),唐玄宗对吏部选用的县令亲自加以复试,结果有45人被淘汰。唐玄宗颁布《整饬吏治诏》,规定派按察使到各地巡查民情,纠举违法官吏,严惩不怠,并对地方官的政绩进行考核,以定升降奖惩。唐玄宗命人修订《大唐六典》作为行政法典,明确规定了各级衙门机构的组织建制、职权范围,从法律和制度上杜绝冗官滥吏,保证行政效率。尤其重要的是,唐玄宗重新将谏官和史官参加宰相会议的制度予以恢复,以此牵制高官。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玄宗政治改革的背景和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唐玄宗的政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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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自“中国通商以来,即许各国领事自行审判,……而吾之法权日削。”中华法系“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其在近代受到强烈冲击。在厉行“新政”的招牌下,沈家本、伍廷芳等修律大臣主持的司法制度改革,加速了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
改革始于沈家本奏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诉讼程序的方案。最终程序法得以制定,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并确定了诉讼审判制度。司法机关的改革是改革重点。刑部改为法部,成为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监督各级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下设民刑庭,并设推事和庭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工作。大理寺还有统一解释法律的权利,其解释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都察院的职能得以净化,开始向现代行政监察机构靠拢。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开始引入西方近代监察体系。要求各省的改革应当参照中央官制进行。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清末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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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对“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做出明确划分,我国城乡二元分离的户籍结构由此开始,国家严格限制人口流动。
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自理口粮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之后又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实施使人口管理开始走向科学化与现代化。
1997年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放开农村人口的落户限制,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同等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权利。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摘编自任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的阶段性分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20世纪80年代以来户籍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来户籍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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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秦汉以来一直到宋朝,监察机构基本是宰相的下级机构,到元朝则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三足鼎立,到明朝设立了都察院,都察院的都御史成为与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尚书并行的国家最高官员合称“七卿”……监察机关行使权力以皇权为依靠,以封建法制为根据,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这样监察机构行使职权时任何一级行政部门无权过问,任何地方势力更无权干涉,从而确保了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摘编自张嘉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与当代借鉴》
材料二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这样几项职权:“(一)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四)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并简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人民监察制度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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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汉朝以前,三公的办公场所称为“府”,是当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到了汉成帝时,开始了机构改革,三公行政级别平行,联合执政,大大削弱了丞相的权力。在三公之下,又设置了太常等9个“卿级”官员,卿的办公场所称为“寺”。“九寺”是汉代的九大部委,综合了现今国务院各个部委。九寺中的太常寺,相当于现代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药监局、气象局。一直到明清时期,也都有不断的机构改革。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创设“四辅官”,几个人共同为皇帝出谋划策,延续到了清朝。
——《中国古代历次机构改革》
材料二 亨利八世从1519年起,连续八次、历时七年,以宗教改革为主题召开议会,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案,使英国摆脱了教皇的神权控制,成为完全的民族国家,直接推动了国家机构改革。都铎时期,英国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英王、立法机关——议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它们在开始分权的同时,事实上已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都铎君主审时度势,提高议会地位;改组政府机构立法庭专司审判,明确国家机构各机关职责。
——《都铎时期英国国家机构的变革》
材料三 1906年6月,编制馆在载泽的主持下拟定改革方案:“一、宜仿责任内阁之制,以求中央行政之统一。二、宜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使一国机关运动灵通。三、内外各主要衙门,皆宜设辅佐官,而中央各部主任官之事权尤当统一。四、中央各官宜酌量增置、裁撤、归并。”其中,归并工商二部为工商部;更户部为度支部,刑部为法部兵部为陆军、海军二部。
——《晚清丙午中央官制改革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二,比较中英机构改革的差异。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晚清丙午中央官制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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