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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汉代,《春秋》成为判案的参考,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的效力。魏晋对法律进行重大改革,新律强调上下尊卑,同罪不同罚。唐律经过修订,“十恶”含侵犯朝廷和皇室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涉及家族伦理道德的恶逆、不孝、不腔、内乱,以及不义、不道共十种不可赦免的重罪)“八议”(对于皇族高官等的减刑规定)成为法律主要内容,历代皇朝多为沿用。

——摘编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等

材料二  庚子事变后,清政府开启“新政”。在法律方面,1902年委任沈家本主持修定《大清刑律》,后又聘请日本法学专家,仿行日本和西方法律进行修订。修订中明确体现了“罪刑法定”“人格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原则。在立法宗旨上,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区分,淡化伦理身份在量刑中的差异。例如:骂祖父母、父母,处绞刑的传统规定,现改为“公然侮辱尊亲属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草案遭到主张“礼法合一”的张之洞等礼教派的激烈批判,他们认为刑法根植于礼教,礼教来源于风俗,草案照搬西方模式,罔顾中国国情。最后法律修订作出妥协,以《附则五条》的形式保留了“十恶”罪名、“八议”制度。如犯相关之罪,按旧律惩处。1911年1月,新刑律最终颁布。

——摘编自吕峥《“大清刑律”出台始末》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朝以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与古代法律相比,“大清刑律”草案的特点,并简析其修订的背景。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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