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70年代,德、法两国相继颁布了新宪法。两部宪法内容的共同之处是
A.国家元首独掌行政大权 B.国家元首对议会负责
C.议会完全行使立法权 D.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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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70年代,德、法两国相继颁布了新宪法。两部宪法内容的共同之处是
A.国家元首独掌行政大权 B.国家元首对议会负责
C.议会完全行使立法权 D.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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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70年代,德、法两国相继颁布了新宪法,两部宪法内容的共同之处是
A. 国家元首独掌行政大权 B. 国家元首对议会负责
C. 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成员 D. 议会完全行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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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70年代,德法两国相继颁布了新宪法。这两部宪法内容的共同之处是
A.国家元首独掌行政大权 B.国家元首对议会负责
C.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成员 D.议会完全行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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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七十年代,德、法两国相继颁布了新宪法。这两部宪法内容的共同之处是( )
A.国家元首独掌行政大权 B.国家元首对议会负责
C.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成员 D.议会完全行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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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七十年代,德、法两国相继颁布了新宪法。这两部宪法内容的共同之处是
A.国家元首独掌行政大权 B.国家元首对议会负责
C.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成员 D.议会完全行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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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70年代,德、法两国相继颁布了新宪法。这两部宪法内容的共同之处是
A.国家元首独掌大权 B.国家元首对议会负责
C.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成员 D.议会完全行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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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德国学者认为,从宪法角度而言,德意志帝国是个“怪胎”。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内容中主要体现这一观点的是
A.皇帝担任国家元首 B.内阁只对皇帝负责
C.内阁掌握行政大权 D.帝国议会由民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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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德国学者认为,从宪法角度而言,德意志帝国是个“怪胎”。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内容中主要体现这一观点的是
A.皇帝担任国家元首 B.内阁只对皇帝负责
C.内阁掌握行政大权 D.帝国议会由民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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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是近代某国某时期的政体示意图:
示意图所示制度特点是
A. 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共同执掌 B. 内阁独立对议会负责
C. 元首是选民直选产生 D. 元首拥有任命内阁、主宰议会等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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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经过审查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可以宣布总统或政府行为违宪。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根据现行的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美国总统任期4年,可以连任一届。法律上说总统由选举人团于选举年12月“间接选举”产生,但选举人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绝大多数州和首都实行“胜者全得”制度。
——摘编自人教版《历史必修一》等
材料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约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终身制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来自行政机构的压力,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当政府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时,法官也不用违背法律与良心作出有利于政府的裁决。
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参议院提名及同意,总统任命的,但一旦这些被提名人当上终身制的法官,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
——摘编自庄崴《论美国宪法的特点》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美国总统与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并予以说明。
(2)根据材料,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与美国总统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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