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中关于化外人(外国人)的规定:《永徽律》首篇《名例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反映了唐朝( )
A.尊华鄙夷的思想 B.天朝上国的心态
C.对外开放的程度与信心 D.农耕文明因包容而发达
高三历史选择题简单题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的《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外国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反映出唐律
A. 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B. 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 D. 法律至上和因地制宜原则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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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的《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外国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反映出唐律
A. 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B. 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 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 D. 法律至上和因地制宜原则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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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唐律·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摘编自陶舒亚主编《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将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规定美国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清政府通过修订法律、改良司法等措施,以期早日收回这种司法主权。1927年1月,美国出于远东战略利益的考虑,决定通过谈判途径尽快解除美在华享有的治外法权。1928年,中美签订新关税条约后,在中方的坚持下,中美开始就撤销美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进行谈判。美国与英国在1943年1月11日,同时宣布放弃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在华特权,接着荷兰、比利时、挪威、巴西等国也相继采取同样步骤。自此,开始了全面废除帝国主义在华领事裁判权。
一一摘编自仇华飞《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形成与撤废》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代涉外案件处理的原则及原因,并加以简要评价。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产生的影响及美国1943年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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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关于化外人(外国人)的规定:《永徽律》首篇《名例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反映了唐朝( )
A.尊华鄙夷的思想 B.天朝上国的心态
C.对外开放的程度与信心 D.农耕文明因包容而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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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表明《唐律疏议》
A. 不利于中西文化的交流
B. 维护了国家主权
C. 坚持夷夏观念
D. 奠定了封建国家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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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初年的一份借贷契约记载:“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和立契,画指为信。”落款有钱主、借银人、保人、知见人等的签名、画指。《唐律疏议》第48条中有“诸化外人相犯,同类自相犯者,各以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唐律)论”的规定。上述材料能说明
A.古代中国有重视民法的传统
B.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备
C.唐朝法律与罗马万民法某些原则相似
D.唐朝时期外国人在中国有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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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宗曾命人对《永徽律》律文进行逐条解释,撰成《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可见,《唐律疏议》强调
A. 天人感应
B. 法律与道德教化相结合
C. 三教合一
D. 天理与伦理道德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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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规定:来自同一国家的外国人在中国发生法律纠纷时,依该国法律处理;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在中国发生法律纠纷时,则依据唐律处理。这表明《唐律疏议》
A. 坚持传统夷夏观念 B. 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
C. 阻碍中西文化交流 D. 奠定了封建国家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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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规定:“来自同一国家的外国人在中国发生法律纠纷时,依该国法律;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在中国发生法律纠纷时,则依据唐律处理。这表明《唐律疏议》
A. 阻碍中西文化交流
B. 坚持传统夷夏观念
C. 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
D. 奠定了封建国家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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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法典,是唐律的典型代表。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连坐处死。太宗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君主不德。……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这对《唐律疏议》的修订产生了影响,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后来以其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亦被宋元明清所继承,在东亚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摘编自陶舒亚《中国法制史》等
材料二 《法学阶梯》是罗马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公元565年)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书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保罗(Paulus),乌尔比安(Ulpianus)以及其他法学家弗洛伦丁(Florentinus)和马其安(Marcienus)的同名著作。简要阐明了法学原理,如“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但《法学阶梯》随着罗马帝国的分治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
湮没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中,直到人类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时,其命运又发生了变化。
——摘编自徐国栋译《法学阶梯》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并指出它们产生的背景。
(2)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近代以前两部法律的不同命运,简析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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