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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宣宗实录》卷21记载,宣德元年(1426年)命工部“凡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在官营手工业作坊,从事技术工作。在匠籍制废除以前,服役于官府的工匠逃亡,或“治罪”、或“令有司械赴京师”,强迫从事生产。明朝政府的这些措施目的是

A. 确保官营手工业劳动人手

B. 落实“重农抑商”政策

C. 保障对手工业者的专制统治

D. 确保官营手工业技术优势

高三历史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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