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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定于乾隆年间《大清律例》共1485条,继任者虽有增加,未有实质变化。

1902年,清廷按照与列强交涉情形,参照各国法律,细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设修订法律馆,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博士、律师,更派大臣充实修订法律馆人员,译出一些法典,修改、制定了几部法典和一些单行法规,删除了旧例344条,废除了许多酷刑和缘坐。1903年准令成立商部,订立商律,“力行保商”,保护“出洋商民回华”。1906年改大理寺院“专掌审判”规定各审判衙门分民、刑,行政长官和检察官不得违涉。1909年诏示:三纲五常是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今固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

材料二1914年,袁世凯颁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1923年修订,1927年8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下令暂准援用。

——摘编于白寿彝《中国通史》等。

(1)据材料一概括指出晚清法律改革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原因。

(2)结合材料二,简要评价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效果。

高二历史非选择题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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