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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一、兹以御誓文(即明治天皇颁布的《五条誓文》)为目标,制定国是,建立制度法规……

二、天下权力,总归于太政官(即中央政府,非指官职),以除政令分歧之弊……

四、亲王、公卿、诸侯之外,他人不得升为一等官职,此所以尊皇室、敬大臣也……

十一、各府、各藩、各县所颁政令亦应以御誓文为原则……

——1868年日本明治政府颁布的《维新政体书》

材料二 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

第五条 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

第八条 天皇……在帝国议会闭会时,得发布代替法律之敕令,此项敕令须于下次会期在帝国议会提出,若议会不承认时,政府须公布将来失其效力……

第十九条 日本臣民适合法律命令所规定之资格者,均得被任为文武官及就其他公务。

——18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

请回答:

(1)据材料一所述,在国家权力的掌握上比幕府统治时期有何变化?(3分)

(2)将材料二与材料一相比,指出日本在政体上有什么变化?表现在哪里?(7分)

(3)在任用官员上,材料二的规定较之材料一有何不同?分别指出它们依据的原则。(8分)

高三历史综合题极难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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